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地方標準)

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地方標準)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2159-2019)是2019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地方標準,歸口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2159-2019)規定了平板玻璃、電子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等。該標準適用於已有平板玻璃、電子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發布日期:2019-06-28
  • 實施日期:2019-08-01
  • 中國標準分類號:Z60
  • 國際標準分類號:13.040.50
  • 批准發布部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技術歸口: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 性質:強制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 標準類別:環保標準
  • 行業分類:製造業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政府《廣東省打好污染攻堅戰三年行動計畫(2018-2020年)》,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改善廣東省區域環境空氣品質,更有效地控制玻璃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推進玻璃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

編制進程

  • 前期準備
2018年1月,廣東省質監局發布《廣東省質監局關於2018年度省級地方標準(工業、服務業類)立項工作的通知》(粵質監標函〔2018〕39號),徵集省級地方標準;2018年2-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廣東省玻璃行業協會完成了《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立項申報,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廣東省玻璃行業協會牽頭成立該標準編制組;2018年4月,廣東省玻璃行業協會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赴佛山市、肇慶市現場調研,聽取當地環保主管部門以及玻璃製造企業對現行玻璃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介紹;2018年5-6月,該標準編制組在政策法規、污染物特徵、標準限值制定、行業發展方面開展了文獻調研工作。
  • 文本編制
2018年7月16日,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立項同意《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入廣東省2018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隨後該標準編制組啟動了《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文本編制工作;2018年7月27日,該標準編制組召開廣東省《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工作座談會,聽取相關企業對開展廣東省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意見建議;2018年8月,該標準編制組對廣東省內主要的玻璃企業生產線2017-2018年約45000個實時線上監測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分析,並對前期調研收集到的玻璃企業的產品、生產工藝及設施、治污工藝及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品種等基本信息進行匯總整理;9月,該標準編制組起草完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初稿)及編制說明;2018年10月,該標準編制組對《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初稿)進行專題討論,並聽取部分玻璃企業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 發布實施
2019年6月28日,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2159-2019)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
2019年8月1日,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2159-2019)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2159-2019)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進行起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廣東省玻璃行業協會。
起草人:雷育濤、黃少塔、丘錦榮、陳林、陳志鴻、趙建軍、陳鑫、江靜茹、方平、高強、王海鵬、魏粉利、蔡倩怡、任明忠、鄭晶、陳志航、吳文成、吳穎欣、梁文鐘、謝小晶。

標準目次

前言
1適用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3
6實施與監管
4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2159-2019)規定了平板玻璃、電子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該標準適用於已有平板玻璃、電子玻璃製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引用檔案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 26453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9495 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85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玻璃工業—平板玻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2159-2019)的實施對平板玻璃、電子玻璃行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三項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做了相應的收嚴,具有顯著的環境效益,可大幅度減少熔窯煙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改善廣東省區域環境空氣品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