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玉林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玉林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已由玉林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2年8月30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0日玉林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秸稈露天禁燒管理工作,促進秸稈綜合利用,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秸稈,是指水稻、玉米、香蕉、甘蔗、豆類、薯類等農作物在採收後的剩餘物。
第三條  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疏堵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組織建立秸稈收集、儲存、運輸、綜合利用服務體系,並建立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分工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秸稈露天禁燒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統籌協調秸稈綜合利用重點項目建設和秸稈能源化利用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財政政策制定和資金保障。
農機、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監督、林業、氣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鼓勵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納入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約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向社會進行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公益宣傳,營造有利於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輿論氛圍。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的秸稈禁燒區並公告。
秸稈禁燒區分為秸稈全時禁燒區和秸稈限時禁燒區。
第九條  禁止在秸稈全時禁燒區露天焚燒秸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秸稈全時禁燒區邊界設立警示標誌。
下列區域應當劃入秸稈全時禁燒區:
城市建成區外圍主導上風向不少於十五公里,主導下風向不少於十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二)機場周圍外延不少於十五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三)高速公路、鐵路沿線兩側二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四)國道、省道公路幹線兩側一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五)各級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文物保護單位、林地、草場、油庫、糧庫、高壓輸電線路、通訊設施等周圍一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六)林地邊緣外延一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七)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燒的區域。
第十條  秸稈全時禁燒區以外的農作物生產區域劃為秸稈限時禁燒區。
秸稈限時禁燒區的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時段,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告。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秸稈限時禁燒區焚燒工作方案,對秸稈限時禁燒區秸稈產生量、綜合利用量、剩餘量進行調查統計,編制焚燒計畫,確定焚燒的輪次、區域、地塊和責任人等,實現動態錯峰焚燒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自然村、屯)五級格線化秸稈露天禁燒監管體系,制定、落實秸稈露天禁燒格線化監管方案,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值班制度,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巡查督查。
第十三條  禁止隨意棄置秸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科學合理設定秸稈臨時堆放點。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加大財政、信貸、用地、用電、交通、保險、政府採購等政策扶持力度,統籌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和基料化利用。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示範項目建設,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秸稈利用企業為龍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民參與的秸稈綜合利用機制。
加快發展秸稈綜合利用產業,鼓勵、引導各類企業和社會資本進入秸稈綜合利用領域,形成秸稈綜合利用產業鏈。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政策措施,推進秸稈肥料化利用。鼓勵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將秸稈科學還田和製作有機肥等方式,提升秸稈肥料化利用效率。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秸稈飼料化技術研究開發,引導秸稈飼料加工企業和養殖場(戶)等開發利用秸稈飼料。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秸稈燃料化循環利用模式,支持企業技術升級,逐步提高秸稈摻燒比重,增加農作物秸稈使用量。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加工業,鼓勵和支持以秸稈為原料的工業企業發展,提高秸稈工業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以秸稈為原料的秸稈基質產業,採用清潔工藝生產以秸稈為原料的農業育苗缽、綠化草毯、土壤改良有機碳肥等。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秸稈綜合利用科學技術研究、創新,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廣套用秸稈綜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個人以及企業、農業經營者和其他社會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適宜本地發展的專業化秸稈收集、儲存、運輸、轉化利用體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