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條例

白銀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白銀市實際,制定《白銀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條例》。該條例經白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6月16日通過,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9日批准,共二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秸稈,包括糧食、油料、瓜菜、藥材等收穫籽實後的根、莖、秧、芯、殼及樹木修剪後的廢棄枝條等。
  第四條 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源頭治理、疏堵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秸稈利用工作,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共同推進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農作物秸稈利用及收儲運體系建設項目等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的資金保障等工作;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農作物秸稈飼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相關技術推廣等工作;
  (四)公安機關負責對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人員阻礙執法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五)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森林區域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公安、林業和草原、氣象、科技等部門適時召開聯席會議。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工作,建立格線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協助開展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工作;
  (二)將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納入村規民約;
  (三)開展農作物秸稈禁燒巡查工作,及時勸阻和制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行為。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作物秸稈利用工作方案,加大財稅、信貸、政府採購等政策支持,統籌推進農作物秸稈利用。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作物秸稈利用方式,促進農作秸稈資源飼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收儲運體系,推進農作物秸稈收儲運專業化、標準化、市場化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培育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農作物秸稈利用主體,提高農作物秸稈利用組織化程度。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作物秸稈資源台賬,健全農作物秸稈利用監測評價體系。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農作物秸稈利用技術、設備、項目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的扶持範圍:
  (一)購置農作物秸稈利用設備;
  (二)建設農作物秸稈收貯點(站);
  (三)研發、推廣和套用農作物秸稈利用技術;
  (四)農作物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項目。
  前款規定政府扶持的具體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舉報制度,暢通舉報渠道,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事項。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的宣傳教育,普及農作物秸稈利用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利用的公益宣傳。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工作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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