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來賓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是2021年9月28日來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來賓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來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來賓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2021年6月10日來賓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秸稈露天禁燒
第三章 秸稈綜合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工作,減輕大氣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綜合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秸稈,是指甘蔗、水稻、玉米、豆類、薯類等農作物在採收後的剩餘物。
第三條 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源頭防控、因地制宜、疏堵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統籌協調秸稈綜合利用重點項目建設和秸稈能源化利用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收集、儲存、運輸、轉化、利用體系建設以及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糖業發展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甘蔗秸稈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機、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公安、新聞廣電、科技、住建、交通、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秸稈,配合支持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資金激勵和財政投入機制,加大財政、土地、信貸、保險、政府採購等政策扶持力度。
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投入。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自覺性。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宣傳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營造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氛圍,增強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條 鼓勵創建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模範村(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全年無違法焚燒秸稈和在秸稈綜合利用方面表現突出的村(屯)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舉報秸稈露天焚燒的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秸稈露天禁燒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秸稈露天禁燒工作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本市農作物生產區域劃分為秸稈全時禁燒區和秸稈限時禁燒區。
秸稈全時禁燒區實行全時段全區域強制性禁燒;秸稈限時禁燒區應當根據秸稈露天禁燒工作方案實行分區域、分時段、有組織的秸稈燒除。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具體劃定本行政區域的秸稈全時禁燒區並公布執行。秸稈全時禁燒區劃定後應當嚴格執行。
下列區域應當劃入秸稈全時禁燒區:
(一)城市建成區外圍主導上風向不少於十五公里範圍內,主導下風向不少於十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二)高速公路、鐵路沿線兩側二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三)國道、省道公路幹線兩側一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四)機場周圍外延不少於十五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五)各級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文物保護單位、林地、草場、油庫、糧庫、高壓輸電線路、通訊設施等周圍一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六)林地邊緣外延一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七)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區域。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秸稈全時禁燒區邊界設立禁燒標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毀壞、任意遷移禁燒標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變化情況,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對全時禁燒區進行動態調整。需要對劃定的全時禁燒區進行調整的,應當依照原劃定程式進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秸稈全時禁燒區以外的農作物生產區域劃為秸稈限時禁燒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秸稈限時禁燒區秸稈產生量、綜合利用量、剩餘量進行調查統計,編制燒除計畫台賬,確定燒除的輪次、區域、地塊和責任人等。
市人民政府根據環境條件狀況,可以統籌安排各縣(市、區)對秸稈限時禁燒區內的存量秸稈進行有序燒除。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村(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分區域、分時段、有序進行秸稈燒除,並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災隱患。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自然屯五級格線化秸稈露天禁燒監管體系,制定、落實秸稈露天禁燒格線化監管方案,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值班制度,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巡查督查。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以及調整秸稈全時禁燒區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具體負責下列秸稈露天禁燒工作:
(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專項巡查督查;
(二)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秸稈露天禁燒的違法行為;
(三)協調本級行政區域內各行政轄區、各部門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區域聯防聯控工作;
(四)逐步建立覆蓋本級行政轄區的禁燒格線化監管體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下列秸稈露天禁燒工作:
(一)建立本轄區、村(社區)、自然屯的格線化秸稈露天禁燒監管體系;
(二)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值班制度,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巡查檢查;
(三)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動員、宣傳和教育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或者依法查處本轄區內違反秸稈露天禁燒的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秸稈露天禁燒工作的需要,組織民眾將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秸稈綜合利用納入村規民約,開展創建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模範村(屯)活動,並協助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進行管理;
(二)建立秸稈露天禁燒格線化監管體系;
(三)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值班制度和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巡查檢查;
(四)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動員、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三章 秸稈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秸稈綜合利用方案,建立、健全秸稈收集、儲存、運輸、轉化、利用體系,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秸稈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肥料化利用相關工作,根據不同類型秸稈的生物特性和當地實際情況,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將秸稈科學還田,推進秸稈還田方式的轉變和農機農藝融合,提升秸稈還田效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飼料化利用相關工作,推廣先進的秸稈飼料化利用方式和技術,鼓勵、支持秸稈飼料規模化生產,引導、鼓勵畜禽養殖生產經營者採用秸稈飼料,重點推進甘蔗秸稈飼料化利用。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和科技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秸稈燃料化利用相關工作,推廣秸稈燃料化利用技術。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基料化利用相關工作,積極發展以當地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和秸稈育苗等生產。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秸稈原料化利用相關工作,積極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加工業,鼓勵和支持以秸稈為原料的工業企業發展,提高秸稈工業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糖業發展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農業生產經營者,加強蔗田改造和整治,建設配套基礎設施設備,鼓勵和支持甘蔗的規模化種植和連片砍收,推廣創新二刀法、整收集中剝葉等蔗葉離田作業新模式。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的甘蔗種植台賬、甘蔗秸稈存量台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納入台賬的甘蔗秸稈進行格線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個人以及企業、農業經營者和其他社會組織,在本行政區域按照劃片收儲、集中轉運、規模利用的原則,建立秸稈收儲運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糖業發展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糖業發展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指導製糖及相關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增強機收糖料蔗能力,推進帶葉進廠、蔗葉燃料化利用等試點,科學制定糖料蔗砍、收計畫,提升糖料蔗機械化作業比例。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秸稈綜合利用的獎勵、補貼政策,將秸稈綜合利用的技術、設備、項目納入獎勵和資金補貼的扶持範圍,並加強獎勵、補貼政策的落實和宣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秸稈露天禁燒工作方案和秸稈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格線化秸稈露天禁燒監管職責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巡查督查的;
(三)未及時查處露天焚燒秸稈違法行為的;
(四)在秸稈限時禁燒區實施秸稈燒除工作中,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或者組織、管控不到位,引發區域性大氣嚴重污染或者安全事故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甘蔗種植台賬、甘蔗秸稈存量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納入台賬的甘蔗秸稈進行格線化管理的;
(六)違反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秸稈露天禁燒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來賓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宣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這將為來賓傳統產業向高質量發展轉變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該《條例》是廣西首個規範秸稈露天焚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分為總則、秸稈露天禁燒、秸稈綜合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五章共三十五條,重點對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各環節、各主體的職責進行明確規定;對秸稈露天禁燒工作方案的制定、秸稈全時禁燒區和限時禁燒區制度、格線化監管等進行全面規定;對秸稈綜合利用總體要求、秸稈“五化”利用方向等進行具體規定,特別是對甘蔗秸稈的綜合利用,圍繞甘蔗種植與砍收新模式、甘蔗秸稈台賬制度、甘蔗秸稈收儲運體系等進行了針對性的規定;條例還設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提升我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整體效果,推動形成長效化、系統化、制度化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機制。下一步,我市將多形式全方位宣傳秸稈禁燒的政策法規以及秸稈綜合利用的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提高民眾對於相關政策法規的知曉率。同時,進一步強化資金保障,拓寬秸稈利用渠道,健全責任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巡查監管,嚴格執法“以禁促用”,推動構建“空天地”“技控+人防”的一體化監控體系,利用秸稈禁燒智慧型化視頻監控監管網路和無人機等技術手段,打造多渠道、全方位、立體化的巡查管控模式,實現重點時段、重點區域巡查管控全覆蓋、無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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