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縣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白沙黎族自治縣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白沙黎族自治縣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於2021年2月5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沙黎族自治縣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綠色發展,推進秸稈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秸稈,是指水稻、甘蔗、玉米、木薯等農作物收穫果實後的剩餘部分。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統籌領導,將秸稈綜合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目標責任制度和評價考核制度。
縣人民政府建立由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發展和改革、公安、檢察、財政、住建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協同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協同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宣傳教育,普及秸稈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和企業參與秸稈禁止露天焚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增強全社會的資源節約意識、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二章 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
第八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調、村組落實的防控機制。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宣傳工作,落實管控責任,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協助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和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的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等,方便公眾舉報和投訴。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一條 對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秸稈綜合利用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應當與其他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從事種植業的承包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收集、處置秸稈。
第十四條 鼓勵、引導和支持農業經營主體採用秸稈機械化還田,農業農村部門推廣普及保護性耕作技術,加強秸稈機械化還田的技術指導,合理制定技術路線和作業標準。
第十五條 鼓勵利用秸稈生物氣化、熱解氣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生物技術發展生物質能,改善能源結構。
鼓勵和引導企業、家庭科學使用秸稈資源。
第十六條 鼓勵養殖基地和飼料生產企業利用秸稈生產優質飼料。
第十七條 鼓勵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秸稈育苗等產業。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建築材料、包裝材料、餐具等產品生產,減少木材使用。扶持發展秸稈編織業和秸稈工藝加工業。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引進、推廣。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機具購置、還田作業以及秸稈綜合利用實施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工作的資金列入財政預算,鼓勵銀行金融機構對重大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秸稈收貯中心,推進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工程建設,支持開展秸稈還田、收貯、運輸、加工等綜合利用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秸稈資源信息平台,發布秸稈資源供需信息,引導和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範圍:
(一)購置秸稈綜合利用設備;
(二)建設秸稈收貯中心;
(三)研發和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和設備;
(四)利用秸稈作為肥料、飼料、燃料、基料和工業原料。
第二十五條 在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露天焚燒秸稈或者隨意棄置秸稈,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野草、殘枝落葉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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