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農作物秸稈處置條例

中衛市農作物秸稈處置條例

中衛市農作物秸稈處置條例於2019年11月12日中衛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中衛市農作物秸稈處置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中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2/5
第一條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合理處置農作物秸稈,防治大氣污染,改善農村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處置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秸稈包括糧食、油料、瓜菜等收穫籽實後的根、莖、秧及果樹修剪後的廢棄枝條。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作物秸稈處置協調工作機制,推動農作物秸稈規範處置、合理利用、標本兼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用於支持農作物秸稈處置。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秸稈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旅遊文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作物秸稈處置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作巡查和日常管理,協助執法部門禁止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亂堆濫放。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推進計畫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農作物秸稈處置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普及秸稈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和企業參與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增強資源節約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農作物秸稈還田,加強秸稈還田的技術指導。
鼓勵利用農作物秸稈編制草簾、草繩和用於畜禽養殖、防沙治沙等。
推廣農作物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支持秸稈工業化利用。
鼓勵、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發、推廣、利用。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建設公益化集中處理場所,對利用率低的辣椒、茄子、西紅柿等農作物秸稈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一條 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第十二條 禁止亂堆濫放農作物秸稈。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農作物收穫後及時完成秸稈收割、打捆、處理。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劃定農作物秸稈堆放場所。
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堆放秸稈:
(一)河道、湖泊、溝渠、村道;
(二)在鋪設水、電、暖、氣、通訊等涉及公共安全設施的地面;
(三)未經村民委員會劃定的場所。
第十四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農作物秸稈收貯點。
鼓勵企業、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劃定的場所建設秸稈收貯點。
鼓勵企業和個人對農作物秸稈進行收集、打捆、運銷。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性措施,支持下列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並給予資金補助:
(一)購置秸稈綜合利用設備;
(二)建設秸稈收貯中心(站、點);
(三)打捆、運銷秸稈;
(四)設立秸稈無害化處理場所;
(五)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和設備;
(六)利用秸稈作為肥料、飼料、基料和工業原料等。
第十六條 制定村規民約可以有下列事項:
(一)禁止露天焚燒、亂堆濫放農作物秸稈;
(二)制止露天焚燒、亂堆濫放農作物秸稈;
(三)及時收割、拉運和有效利用農作物秸稈;
(四)及時處置農作物秸稈,防止霉變污染。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堆濫放農作物秸稈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