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其他國有建設用地採用出讓方式供應。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營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以招標、拍賣、掛牌或協定的方式,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採取掛牌方式進行,以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執行。
第三條 營口市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國土管理部門)是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進行管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以下簡稱出讓契約)由市國土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土地出讓地價評審工作組、土地出讓資金審核工作組和土地決策委員會,對土地出讓實施管理。
市土地出讓地價評審工作組成員包括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人員。市國土管理部門為工作組日常工作機構。
市土地出讓資金審核工作組成員單位包括市政府負責財政、國土、住房城鄉建設、房屋徵收等管理職能的相關部門,以及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涉及項目用地的區政府和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等單位。市財政管理部門為工作組日常工作機構。
市土地決策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市政府主要領導、市政府分管領導、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以及市政府負責發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環保、人防、房屋徵收、綜合執法、國有資產、法制、國土等管理職能的相關部門主要領導。
涉及項目用地的區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可根據需要列席土地決策會議。
第五條 土地出讓實行“兩審一決策”的管理機制。
市國土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土地出讓評估結果進行評審,形成土地掛牌出讓起始價(協定出讓地價)建議,交由市土地出讓資金審核工作組審核。
市財政管理部門組織市土地出讓資金審核工作組,參考土地掛牌出讓起始價建議(協定出讓地價建議),對地價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形成資金審核意見。
市土地決策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土地出讓等事宜進行決策,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章 土地供應管理
第六條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根據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用地規劃條件,報市政府批准後,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已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第八條 土地出讓計畫應根據土地儲備機構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宗地出讓建議,按照土地出讓用途分類編制。
各區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建議,應根據工業項目用地計畫與實際需求提出。其它用地的出讓建議,應根據土地市場需求和價格變化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調整需要提出。
第九條 土地出讓按計畫組織實施,與土地收儲工作相銜接。計畫外土地出讓,應報市政府批准。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實行“先儲備後出讓”的管理機制。
土地儲備工作按《營口市土地儲備工作實施意見》執行。
第十條 採取掛牌方式出讓的,掛牌起始價為出讓底價。
工業用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其它用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土地收儲與出讓費用決算、土地出讓預期淨收益之和。如需在土地收儲前確定出讓底價的,出讓底價中的土地收儲與出讓費用按預算核定。
第十一條 土地出讓前須達到淨地出讓條件。淨地標準是指在擬出讓地塊內,當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行政機關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及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收購或補償協定,收回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註銷土地登記和房屋產權登記,宗地無權屬糾紛;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須的其它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 簽訂出讓契約時應當明確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方式。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不計收利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交齊全部土地出讓金的50%,餘下部分按約定繳納,但最遲不得超過一年,分期繳納需支付相應利息。
第十三條 需為政府配套建設的公益性建築(含配建內容和建設規模),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用地規劃界限時予以明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開發企業無償移交政府相關部門或由政府指定單位回購,其產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予以確權。
第十四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供應計畫,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用地規劃條件,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土地出讓。
第十五條 工礦倉儲用地和參照工業用地地價管理的用地分別按照《關於做好進一步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許可權對接工作的通知》(營簡政發〔2015〕3號)和《關於下放參照工業用地地價管理的基礎設施類項目用地管理許可權的批覆》(營審改辦發〔2016〕3號)要求執行。其它用地掛牌出讓起始價(協定出讓地價)履行市“兩審一決策”程式。
第十六條 土地掛牌出讓起始價(協定出讓地價)確定後,由市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方案,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規劃條件,報市政府批覆。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根據市政府的批覆組織網上掛牌出讓工作。
第十七條 土地出讓價格計算標準按市、區政府批准的現行基準地價標準執行。基準地價標準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更新,市主城區內、外土地分別報市政府和轄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確定土地用途時應明確到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二級類,如因建設部分類標準與國土部分類標準不一致,導致個別地塊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用途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不一致的,國土部門需按照規劃部門明確的規劃用途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選擇最接近(或土地利用效益接近)的土地分類確定。
第十九條 商業、居住等混合用地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價格標準,根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各類土地用途的比例或建築物的分配情況,分別計算繳納。
第二十條 經營性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科研、新聞出版、博物館、展覽館、敬老院、幼稚園等用地需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其土地級別和基準地價標準參照住宅用地標準確定。
經營性墓地和機動車檢測項目用地基準地價和土地出讓價格計算標準,參照商業用地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性物流用地性質可視為倉儲用地,包括生產企業直接用於物資儲備、中轉、配送、分銷作業、運輸裝卸以及附屬設施用地,地價標準按工業用地標準執行;
具有物資批發、零售等市場交易功能的物流項目,用地性質為商業用地,地價標準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物流園區用地,按規劃界定的不同地塊的實際用途確定用地性質,分類確定地價標準,計繳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需計繳土地出讓金的,按現行土地級別和基準地價標準,參照工業用地標準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起始價標準,按相同規劃條件下地面土地使用權價格的30%確定。
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按地面出讓商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10%確定,出讓最高年限50年。
第二十四條 國有土地出讓業務費,由市政府及轄區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所屬財政管理部門按照《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的規定及時撥付國土管理部門。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已簽訂相關協定的仍按原協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規定如遇國家及省、市政策調整,按國家及省、市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蓋州市、大石橋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營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及土地出讓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營政發〔2013〕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營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管理辦法》業經2018年8月17日第十六屆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背景
為加大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力度,規範土地市場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2013年7月,營口市政府下發了《關於印發〈營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及土地出讓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營政發[201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施行以來,對規範營口市國土資源管理切實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由於國家和省、市政府對國土資源管理有關政策的調整,因此《暫行辦法》中相關內容需要隨之進行調整修改,為此,市國土資源局會同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營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三章二十九條。
第一章總則,從第一條至第五條,闡述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針對土地出讓管理工作成立土地出讓地價評審工作組、土地出讓資金審核工作組以及土地決策委員會,並明確各工作組成員單位和工作職責。
第二章土地供應管理,從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範土地出讓地價形成機制;規定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的時限和方式;強調權力下放後的工業用地和參照工業用地地價管理的項目用地的管理模式;明確土地出讓業務費支付管理和地下經營性社會停車場地價管理,以及涉及土地供應等其它相關問題。
第四章附則,從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和施行時間。
原《暫行辦法》中土地收儲管理和土地出讓資金管理內容未再納入修訂後的《辦法》,土地收儲管理和土地出讓資金管理分別按照營口市政府下發的《營口市土地儲備工作實施意見》(營政發[2018]22號)和財政部門當前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