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定安全規範》,是北京市市新修訂的規範。已於2016年1月5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規範,零售網點與中國小校、幼稚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間的最小距離應為100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定安全規範
- 發文地區:北京市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定安全規範》,是北京市市新修訂的規範。已於2016年1月5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規範,零售網點與中國小校、幼稚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間的最小距離應為100米。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定安全規範》,是北京市市新修訂的規範。已於2016年1月5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規範,零售網點與中國小校、幼稚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間的最小距離應...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憑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第十三條 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域內生產加工煙花爆竹。現有的煙花爆竹生產基地,應當按照規範化、...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當占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不少於2名,...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臨時銷售網點,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設定銷售網點。第十七條 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
天水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範生產、經營、運輸、燃放行為,防止、減少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榆中縣和平鎮、皋蘭縣忠和鎮、九和鎮,永登縣樹屏鎮區域內靠近城區和在主要交通沿線的村不得設定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設定臨時零售點執行前款規定,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煙花爆竹...
(一)煙花爆竹零售點“兩關閉”、“三嚴禁”1.關閉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後宅”等形式與居民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零售點;2.關閉與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建築物安全距離不足、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未按規定專店...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未銷售的煙花爆竹由配送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負責收回。第二章 布點規劃 第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規劃確定,建立公平、誠信、規範、有...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範標準。第十五條 設定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不得存在“下店上宅”、“...
第一條 為嚴格規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預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從事藥物混合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設...
零售經營場所應當設定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邊嚴禁菸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誌。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崗位操作技能等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危險工序...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工作。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
(五)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市行政審批部門的許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縣(區)行政審批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經營場所的設定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第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
禁止本市市區煙花爆竹零售點自行提貨。第八條 本市市區設定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方案;(二)負責人經市安監部門安全知識培訓合格;(三)有相對獨立固定的經營門店,實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
第九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第十條 本市煙花爆竹實行定點經營制度:(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確定;(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以鎮(街)為單位設定,每個鎮(街)設立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數量按鎮...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負責看護。第十六條 在本市市區禁止銷售、燃放下列煙花爆竹:(一)國家標準《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二)拉炮...
(四)重要軍事設施、通信、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五)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療養院;(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前款規定單位、區域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和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四)有保管員、...
第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儲存單位的廠房、庫房等建築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有關法規、規範的要求,並設定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的,不準從事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