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辦法

《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辦法
  • 地區:鄭州市
  • 類型:管理方法
  • 關於: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鄭政文〔2007〕29號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不含上街區)範圍內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統一規劃、依法經營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供銷合作社組建的煙花爆竹公司(以下簡稱煙花爆竹公司)是本市市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承擔市區範圍內煙花爆竹的進貨、儲存、配送業務,保障煙花爆竹市場供應。
煙花爆竹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業務。
第六條 煙花爆竹公司儲存、運輸、裝卸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經營管理制度,並與市供銷合作社簽訂《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責任書》,保障安全經營;煙花爆竹公司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本市有關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規定,並貼上專供本市市區銷售的統一標識。
不符合本市煙花爆竹品種、規格規定和未貼上專供本市市區銷售統一標識的,禁止在本市市區銷售。
為平抑物價,保障市場供應,煙花爆竹公司可按有關規定設立一定數量的煙花爆竹直銷點。
第七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必須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駕駛員、押運員必須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格。裝卸煙花爆竹時,機動車輛必須熄火。
煙花爆竹公司向煙花爆竹零售點配送煙花爆竹,必須由押運員負責押運到零售點。
禁止本市市區煙花爆竹零售點自行提貨。
第八條 本市市區設定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方案;
(二)負責人經市安監部門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三)有相對獨立固定的經營門店,實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房屋結構符合阻燃阻爆要求;實行專店或專櫃、專人銷售,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足夠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不得與易燃易爆商品同時經營;
(四)零售場所周邊距離符合安全要求,有周邊距離圖,並附安全條件說明(內容包括零售場所的地址、面積、房屋結構、所在建築物的類別、安全設施、疏散道路等);
(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六)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業務。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實行一點一證。為控制總量,保障安全,區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零售經營者申請材料報市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市安全監管部門統一編號。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點銷售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和煙花爆竹公司應當簽訂煙花爆竹安全經營協定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煙花爆竹公司應當按照協定向零售經營者統一配送煙花爆竹,在銷售期結束後統一回收保管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不得銷售不符合本市煙花爆竹品種、規格規定和未貼上專供本市市區銷售統一標識的的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專營煙花爆竹零售的商店的存貨量不得超過50個自然箱、兼營煙花爆竹的商店存貨量不得超過30個自然箱,嚴禁超量存放。
煙花爆竹零售點存放煙花爆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獨存放,並與其他櫃檯或物品保持2米以上距離;
(二)用滅火毯覆蓋;
(三)產品堆垛或貨架距內牆至少保持0.45米,堆垛高度不超過2米。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品種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張貼安全警示標誌,公示所銷售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價格,並懸掛統一的“鄭州市煙花爆竹指定銷售點”條幅。
安全警示標誌應當明示嚴禁菸火、禁止吸菸、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內容。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使用取暖用煤爐等明火設施;店內電器符合消防要求,安裝防爆燈具。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區及周邊設立任何形式的煙花爆竹集中銷售場所。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公司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採取隱瞞或欺騙手段騙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或違反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下年度不予批准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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