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

《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於2012年10月30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
  • 發布部門:無錫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江蘇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2年11月29日
  • 發布日期:2012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建設綜合規定
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發文字號,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發展規劃的體系與內容,第三章發展規劃的編制與批准,第四章發展規劃的實施與監督,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

2012年10月30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
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發文字號

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發展規劃編制活動,保障發展規劃實施,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和《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對一定時期、範圍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
第三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民主決策、科學管理、依法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將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發展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相關管理工作,並依據職責擬訂和組織實施有關發展規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專項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批准的發展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依據,應當遵守和執行。

第二章發展規劃的體系與內容

第六條
發展規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專項發展規劃和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
第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是對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面部署和總體安排,是編制其他發展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的基本依據。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規劃期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年度中需要付諸實施的具體工作計畫。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應當與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相銜接。
第九條
專項發展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安排,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特定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准特定領域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專項發展規劃分為重點專項發展規劃和一般專項發展規劃。重點專項發展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的重要事項為對象編制的規劃。
專項發展規劃一般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同步編制,規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十條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是落實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空間開發和布局,具有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的計畫安排。
編制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應當以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以市有關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二)產業空間布局和發展重點;
(三)人口布局引導和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計畫;
(四)各功能區的開發強度、開發秩序和管制要求;
(五)財政、投資、產業、土地、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配套政策。

第三章發展規劃的編制與批准

第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年度計畫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規劃草案。
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組織編制;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編制部門。一般專項發展規劃由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計畫草案。
第十二條
重點專項發展規劃應當編制目錄。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目錄由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專項發展規劃編制的立項申請,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同級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需要人民政府批准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發展規劃編制的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名稱、密級;
(二)規劃編制依據、目的和意義;
(三)規劃編制方式、時間進度、經費預算;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發展規劃編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期準備、擬訂草案、銜接與論證、徵求意見、審核與批准、公布等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
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將發展規劃草案送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徵求銜接協調的意見。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收到發展規劃草案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銜接協調意見。
第十六條
發展規劃草案的銜接協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下級發展規劃服從上級發展規劃;
(二)專項發展規劃服從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三)專項發展規劃之間互不矛盾;
(四)專項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准前,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通過報紙或者網站公布規劃草案,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八條
編制發展規劃草案,依法需要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
發展規劃編制機關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專項發展規劃一般在規劃期的第一年完成編制和報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重點專項發展規劃草案,經同級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專項發展規劃草案,由同級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經人民政府批准立項的,由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草案,由市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發展規劃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實施工作機制,加強對發展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發展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規劃實施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績效評價與考核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重點專項發展規劃中的主要預期性指標和約束性指標應當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監督檢查情況和考核結果應當依法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發展規劃由其編制機關組織實施。
發展規劃的實施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規劃實施的年度計畫、階段性計畫、推進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或者專項行動計畫、規劃實施的組織保障等。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其他發展規劃由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並向同級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應當確保發展規劃約束性指標的完成;建立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庫,對列入發展規劃的重大項目,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應當優先保障。
第二十三條
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分析,對預計難以完成的約束性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及時預警,並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
發展規劃的實施中期,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評估,並向原批准機關報送評估報告;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開展發展規劃年度評估,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報送原批准機關備案。
發展規劃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
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
第二十五條
發展規劃經批准後,有《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調整或者修訂。
發展規劃調整或者修訂,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未經銜接協調、專家論證以及徵求意見,不得予以審核、批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編制、調整或者修訂、實施和管理髮展規劃的行為,均有權舉報、控告。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反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發展規劃而未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編制、調整、修訂發展規劃的,由發展規劃批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未按照發展規劃的強制性、約束性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單位和個人在發展規劃論證、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機關依法暫停、取消執業資格。
第三十條
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組織編制和實施發展規劃的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2年10月30日由無錫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制定,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發展規劃的體系與內容
條例作為一部實施性的地方性法規,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具體情況,完善了我市發展規劃的體系與內容。首先,條例七條、第八條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的內涵作出規定。同時,為了加強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和協調,條例還明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在具體實施上進一步細化,規定“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應當與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相銜接”,解決相關規劃在實際操作中的銜接問題(第八條第二款)。其次,條例根據專項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在第九條第二款將專項發展規劃分為重點專項發展規劃和一般專項發展規劃,以對專項發展規划進行科學管理。再次,條例根據需要將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納入發展規劃體系,明確其性質和定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是落實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空間開發和布局,具有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的計畫安排。”在此基礎上,在第十條第三款進一步規範市主體功能區的主要內容,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地方特色。
二、關於發展規劃的編制與批准
條例將發展規劃的編制與批准程式作為重點內容予以規範。一是明確了發展規劃的編制主體。條例第十一條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重點專項發展規劃與一般專項發展規劃、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等各類發展規劃的編制主體都作了規定。二是明確了發展規劃的立項程式。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專項發展規劃編制的立項程式要求,規定重點專項發展應當由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專項發展規劃應當由有關部門向同級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必要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條還對立項申請的內容作了規定。三是明確了發展規劃的銜接協調、徵求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對這些內容作了進一步細化。四是明確了發展規劃的審核與批准程式。條例第十九條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重點專項發展規劃與一般專項發展規劃、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等各類發展規劃的審核與批准程式作了詳細規定。條例在規定上述內容時,一方面,注意避免與上位法的簡單重複,沒有照抄照搬上位法規定的一些內容,並且在一些重要環節的規定上作了細化;另一方面,為了避免程式上的遺漏,加強體系上的銜接,條例第十四條又特別規定:“發展規劃編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期準備、擬訂草案、銜接與論證、徵求意見、審核與批准、公布等程式進行。”
三、關於發展規劃的實施與監督
條例注重發展規劃實施的剛性,對發展規劃實施與監督作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發展規劃實施的工作機制。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評價與考核、實施方案的制定、實施情況的跟蹤監測分析及預警等都作了詳細規定。二是建立發展規劃實施的評估制度。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發展規劃的評估時間、評估原則和評估主體等,並在“法律責任”一章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相應的評估責任。三是明確發展規劃調整或者修訂的情形及程式。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展規劃經批准後,有《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調整或者修訂。發展規劃調整或者修訂,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未經銜接協調、專家論證以及徵求意見,不得予以審核、批准。”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已經無錫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廳、省環保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廳等部門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無錫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溝通,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發展規劃,是指導經濟社會發展、體現政府戰略意圖的綱領性檔案,是有效引導市場、推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手段。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該市發展規劃的管理,解決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將市功能區實施計畫納入了發展規劃體系,對市功能區實施計畫的編制內容、編制主體、批准機關等做了明確規範。條例規範和細化了專項發展規劃編制的領域、論證、環評、完成時間,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預警、評估等問題。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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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一專注於城市發展藍圖的條例,屬全國地級市中首次推出,無錫也是省內第一個推出發展規劃條例的城市。條例依據《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立法精神的同時,根據無錫的城市特色,在發展規劃體系、理順規劃之間關係等方面均有創新。
生態已逐漸成為無錫的城市品牌,《條例》的制定也蘊含著城市堅定的生態理念。市發改委人士解讀道,無錫發展規劃體系已得到明確,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專項發展規劃和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納入發展規劃體系體現了無錫特色。因為無錫是生態環境較脆弱、資源約束較強的城市,需要更重視集約發展、集聚發展。據了解,根據國家主體功能區戰略,無錫總體為“最佳化開發區域”,而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畫將進一步將全市各區域“細化定位”,以期更好地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質量,推動科學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
《條例》同時規定,依法需要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機關在編制草案時就應當組織環評,並說明其環境影響。據悉,在“十二五”的8個專項規劃中已引入環評。《條例》明確相關規劃必須進行環評,將環評關口再度前置,進一步強化了發展中的生態理念。
為避免“規劃打架”,《條例》進一步理順了規劃間關係,明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程式也得到進一步規範,發展規劃的編制原則上要求按立項、前期準備、擬訂草案、銜接與論證、徵求意見、審核與批准、公布等程式進行,專項發展規劃一般應在規劃期的第一年完成編制和報批。
《條例》對各類規劃的編制、實施進行了全方位的“保障”。規劃形成後要配套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成效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建立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庫,職能部門還要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如果誰在落實規劃中,放任“規劃規劃,紙上畫畫、牆上掛掛”,可能會負法律責任。《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將被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翻開《條例》能發現,“開門辦規劃”的思維愈發清晰。《條例》規定,規劃報送審核或批准前,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通過報紙或者網站公布規劃草案,召開座談會或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編制、調整或者修訂、實施和管理髮展規劃的行為,均有權舉報、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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