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

《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無錫市地方法規,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促進本市行業協會發展,保護行業協會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
  • 公布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03-08-26
  • 實行時間:2003-12-01
基本信息,條例全文,修改決定,修改決定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基本信息

分類名稱
社會組織
公布機關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效力狀況
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8-26
施行日期
2003-12-01
失效日期
--
  • 2003年7月25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
  • 2003年8月1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 2003年8月26日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2003年7月25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 2003年8月1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4年4月29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行業協會發展,保護行業協會合法權益,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行業協會,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同一行業經濟組織以及相關單位等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前款所稱行業協會包括同業公會、行業商會等。
第三條 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全體會員整體利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繫,促進行業的經濟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支持行業協會自主辦會,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工作。
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業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範行業協會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業協會設立應當具有行業代表性。
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行業或者產品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或者服務功能設立;在市區以及不設區的市的範圍內實行一業一會,不得重複設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業協會。
同一行業經濟組織比較集中、具有區域經濟特色的行業或者產品,可以由不設區的市或者區範圍內經濟組織為主體組建全市性的行業協會。
第六條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協會章程。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規定行業協會的名稱、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以及會員的權利義務等基本內容,確保行業協會有序運作。
行業協會設立的程式和條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業協會實行自願入會原則。
行業協會應當設定統一的入會標準,保證不同區域、部門、經濟類型、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入會權利。
同一行業內依法成立,承認本行業協會章程並願意交納會費的經濟組織,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行業協會會員;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人以及與這一行業有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也可以依照章程的規定申請加入該行業協會。
第八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權力機構。
行業協會設立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行業協會設立辦事機構,其工作人員應當實現職業化。
第九條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和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分開,其辦事機構不得與國家機關的工作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的職務。
第十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或者承辦法律、法規授權以及政府工作部門委託事項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
行業協會的經費使用,應當遵循本行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並接受會員及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行業協會的正常活動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可以行使下列職能:
(一)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二)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
(六)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七)根據會員的要求,參與制定或者修訂行業內企業的產品、技術、質量等標準,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八)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行業內產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九)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工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出具公信證明以及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等工作;
(十)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工作部門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三條 有關國家機關在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者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行業協會行使自身職能,並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將行業統計調查、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等職能委託或者移交行業協會承擔。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為行業協會提供行業信息和諮詢,並向上級機關反映行業的要求。
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作出涉及行業利益的重大決策,或者對行業協會會員採取重大處理措施、可能在該行業產生重要影響的,應當及時向行業協會通報。
第十六條 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扶助、支持行業協會的發展。
政府工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公共事務的,應當向受委託的行業協會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訂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開展與本行業經營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行業協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處理。
非會員單位、消費者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部門規章對行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行業協會,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應當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要求,並依法申請重新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4年4月29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行業協會,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同一行業經濟組織以及與本行業有關的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政策,統籌規划行業協會布局,指導、協調和促進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
“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
“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或者授權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範行業協會管理的工作。”
三、刪去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在市區以及不設區的市的範圍內實行一業一會,不得重複設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業協會。”
四、在第八條後增加一條:“行業協會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登記情形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五、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職能轉變,將適宜由行業協會承接的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事務服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職能或者事項轉移或者委託給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
六、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用於扶助、支持行業協會發展的專項資金。”
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
七、在第十六條後增加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向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購買公共服務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可以採用政府採購、直接委託等方式,並依據績效考核結果支付相應費用。”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決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於2014年4月29日由無錫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決定》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行業協會的定義
原《條例》第二條規定,行業協會由同一行業經濟組織以及相關單位組成,而《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明確行業協會由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組成。因此,根據省條例的規定作了相應修改,同時進一步將“個人”明確為“與本行業有關的個人”。
二、關於“一業一會”制度
原《條例》第五條根據當時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設定了“一業一會”制度。而當前國家對社會組織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允許適度競爭;同時《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也明確規定,在會員數量達到該行業經營組織數量的10%或者同業銷售額30%以上的情況下,準予登記成立行業協會。原《條例》關於“一業一會”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且與上位法的規定精神不符,故予以刪去。
三、關於加強對行業協會發展的扶持
深化社會組織改革,促進行業協會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轉變職能、加強扶持。《決定》主要從四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部門職責,規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制定相關政策,統籌規划行業協會布局,指導、協調和促進其改革與發展;民政部門負責登記管理;有關職能部門或者授權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二是進一步細化了政府轉移職能內容,明確政府應當將適宜由行業協會承接的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事務服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職能或者事項轉移或者委託給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三是進一步增強了資金扶助力度,要求相關政府設立用於扶助、支持行業協會發展的專項資金。四是進一步規範了政府購買服務制度,規定各級政府應當編制購買公共服務目錄,明確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同時還規定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採用的方式等相關內容。
四、關於行業協會的退出機制
原《條例》對此沒有作出規定。從我市人大常委會去年(2002年)開展的立法後評估來看,我市有一部分行業協會未能堅持開展活動,由於缺乏退出機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根據上位法,結合我市實際,增加一條明確,“行業協會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登記情形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通過規範行業協會的退出機制,促進其加強自身建設。
以上說明和《決定》,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經無錫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決定》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的意見,並與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2014年5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決定》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制定於2003年。《條例》實施後,在規範行業協會組織和行為、保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個別條款與省條例不一致,也與無錫市目前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為了維護法制統一,進一步發揮《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的作用,促進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省條例和有關規定,從本地實際出發,對《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進行修改,十分必要。《決定》從明確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職責、取消“一業一會”制度、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等方面對促進行業協會發展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決定》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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