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已經200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 通過時間:2006年9月4日
- 會議: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
- 施行時間:2006年10月15日
政府令,內容,
政府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省長 于幼軍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保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結
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同一行業企業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在自願基礎上依法成立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行業協會的設立應當堅持民間自發、政府引導、自主辦會的原則。
第五條 行業協會的正當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促進、扶持行業協會的發展,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創造有利於行業協會發展的環境,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或者備案等職責,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的履行管理職責的組織是相關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業協會涉及的產業政策、行業規範等有關事務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於為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行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行業協會的成立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協會章程。章程內容包括行業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組織
機構、活動規則以及會員的權利、義務等。
行業協會按照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和服
務功能設立。
行業協會應當具有所轄區域的行業代表性。
第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對不同區域、所有制、經營規模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相同的入會條件,保證其平等的入會權利。
同一行業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加入行業協會的,經行業協會批准,可以成為該行業協會的會員。
行業協會會員可以自願退會。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人事和財務應當與行業協會分開,其內設機構不得與行業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部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二)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誠信行為規範,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行業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及其他組織的聯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的關係;
(四)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五)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易、科技攻關、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六)指導、協調或者代表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方面的應訴工作,以及
向政府提出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的調查申請並協助政府完成相關調查;
(七)參與制定行業規劃以及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政策,提出立法建議,參與立法調研;
(八)參與制定、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等,
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九)指導會員改善經營管理,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
合作;
(十)承擔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本規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有關職責移交給行業協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公共管理事務的經費,由本級財政支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業務活動的,雙方應當簽訂服務協定,支付相應的費用。
行業協會應當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的事項報送同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引導
和促進行業協會開展履行自身職能的活動,為行業協會提供有關法律政策檔案、行業信息和
諮詢,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人才隊伍建設,推進工作人員專職化。
行業協會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參照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行業協會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行業的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和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或者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參加的聽證會。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政府資助、開展服務或者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
行業協會經批准,按照前款規定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經費使用應當限於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並接受會員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動1至6個月,並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連續六個月未開展行業活動,組織機構已處於癱瘓狀態的;
(二)限制會員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的;
(三)對會員實施歧視性待遇的;
(四)開展與本行業經營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組織機構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收取費用的;
(七)故意發布、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行業評估論證報告、證明檔案及其他
檔案的;
(八)未經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或者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而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
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行規行約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議行業協會依照章程規定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未經依法登記,擅自以行業協會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設立條件予以登記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業協會設立申請,行業協會登記管理部門不予批准或者不予登記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認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非會員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
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由鑑證類市場中介機構組成的行業協會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執業人員必須加入的行業協會,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