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

1988年3月24日無錫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制定 1988年4月27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1988年04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修訂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

修訂條例全文

(1988年3月24日無錫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制定 1988年4月27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5月28日無錫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6年8月26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發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防止殘疾的發生和發展,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切實推進對殘疾人在生活、生產、就業、教育、醫療、康復、娛樂、婚姻等方面的社會保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鼓勵殘疾人熱愛生活,樂觀進取,發揚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充分利用現有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成為社會的奉獻者。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健全殘疾人服務和保障體系,確定殘疾人事業發展目標,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增長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工作職責,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殘疾人事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和培育有關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多種形式的社會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殘疾人事業。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服務專業人才培訓,完善殘疾人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管理和評估機制,提高殘疾人服務專業化水平。
第九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圖書、網路等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
新聞媒體應當免費刊播殘疾人公益廣告、殘疾人專場活動等相關公益節目。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畫,完善殘疾預防和控制網路,建立殘疾預防部門聯動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機構、單位開展殘疾監測、預防工作,實現對殘疾的早期發現、早期干預、早期治療目標。
第十一條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做好婚前、孕前、孕期衛生指導、諮詢和醫學檢查等工作,對出生缺陷進行監測,實行殘疾兒童首診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殘疾兒童的篩查、診斷和早期干預機制。
衛生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出生實名登記、新生兒殘疾篩查、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監控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婚檢宣傳,引導申請結婚登記人員自願參加婚前衛生指導、諮詢和醫學檢查,降低出生缺陷率。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新生兒殘疾篩查工作,並將篩查出的殘疾新生兒情況及時報送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季通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
對有可能導致殘疾的高危新生兒和傷病人員,醫療機構應當進行早期醫療干預和康復服務。
第十四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在開展交通安全、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時,應當針對事故、災害、環境污染等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預防殘疾發生。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用藥和其他醫療措施的管理,預防各類致殘事故的發生。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針對兒童、少年的常見致殘原因,做好對學生和家長的殘疾預防知識普及教育工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殘疾預防教育活動,提高公民預防殘疾意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履行告知義務,採取防護措施,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學習殘疾預防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保證未成年人及時接受疾病和殘疾篩查,協助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接受治療和康復。
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應當增強殘疾預防意識,採取針對性的殘疾預防措施。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教育經費投入,使殘疾人教育事業與殘疾人入學需求相適應。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相結合的方式,發展與殘疾兒童少年生活能力和智力相適應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職業)教育。
殘疾兒童少年實行學前三年至高中(職業)三年的十五年免費教育。
第十九條 教育、衛生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教育、醫療、心理專家開展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就學諮詢,根據其接受教育的能力,就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便利和幫助。
幼稚園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疾兒童,並為其提供融合教育。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指導和協調有關教育機構與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機制,為接受十五年免費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提供有針對性的教育與康復服務。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康復與教育一體化要求,設立相應的特殊教育學校或者特殊教育班,接收不具備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讀。
對義務教育年齡段內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教育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學籍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送教上門、社區教育、遠程教育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興辦特殊教育機構等方式參與殘疾人教育事業。
社會力量興辦的特殊需要兒童教育康復機構可以納入特殊教育體系,具體辦法由市教育部門會同衛生計生等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以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殘疾人遠程教育,建設網路學習平台,設定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與課程,為殘疾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鼓勵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遠程教育,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參加教育取得學歷或者獲得榮譽的殘疾人,依照本市規定享受相應的學費補貼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財政、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運轉。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不低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十倍。
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學生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以及幼稚園學齡前殘疾兒童人均公用經費按照特殊教育學校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撥付;納入特殊教育體系的特殊需要兒童教育康復機構,其特殊教育經費按照特殊教育學校標準安排。
第二十六條 對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夠完成學業,考試成績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予以錄取。
符合規定的殘疾學生可以申請體育科目免考;經批准後,體育中考成績以滿分計入升學考試總分。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自立能力培養和職業技能、崗位實訓等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完善特殊教育教師職前培養和在職培訓制度,提升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知識和技能。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鼓勵教師長期從事特殊教育工作。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特殊教育教師,其職稱評定、晉級等應當享受優先待遇。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使殘疾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殘疾學生的人格,維護殘疾學生的合法權益,經常給予生活保健指導,並密切與殘疾學生家長的聯繫,進行親職教育指導。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按照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多種層次扶持勞動就業。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組織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招錄工作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並單列一定數量適合殘疾人的崗位,率先招錄和安置殘疾人。
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通過民辦公助、公辦民營等形式,就近組織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等勞動就業能力弱的殘疾人勞動就業。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扶持殘疾人從事各種形式的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以及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按照國家、省、市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小額信貸扶持以及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優惠等生產經營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和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產品或者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安置情況。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保障金繳納情況。
公共信用信息機構應當將殘疾人聯合會提供的有關組織未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且未繳納保障金的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康 復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拓展康復服務項目,扶持殘疾人輔助器具的研發、生產、推廣和適配。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社會力量舉辦康復機構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財稅政策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加強康復醫學人才的培養,將康復醫學納入社區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內容,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科學研究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等部門應當指導所屬有關院校有計畫地開設康復醫療課程或者相關專業,培養康復專業人才。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社區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的正常運行,完善社區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組織開展殘疾人集中托養、日間照料、居家護理等服務。
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指導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同級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依託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殘疾人康復機構運行、康復效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論作為政府購買康復服務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家庭、社區、醫療機構和衛生計生、民政、公安等部門組成的精神殘疾人一體化康復管理體系,為轄區內精神殘疾人提供服務,依法實施相應的醫療和生活救助,並防止精神殘疾人因病肇事、肇禍。
第六章 社會保障和福利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應當從物質、文化、公共設施等方面給予關心扶助,並採取措施,提供便利,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和扶持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其個人繳費按照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度殘疾人,其個人繳費按照其對應的繳費標準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將無業重度殘疾人納入政府醫療救助範圍。
第四十六條 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予以安排,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在樓層分配上給予照顧。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殘疾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在民眾性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中應當有適應殘疾人活動需要的便利設施。
殘疾人被推選為市級或者市級以上單位的文化、藝術、體育活動選手的,在集訓、比賽、演出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其工資、福利待遇,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給予補助,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選手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貼。
文化、體育、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採取措施,培育殘疾人文化、藝術、體育後備人才,完善補貼、就學、安置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關心殘疾人的婚姻家庭,對殘疾人的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軍人和因公致殘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五十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活動中心等旅遊景區、公共活動場所。盲人、重度殘疾人等需要陪護的,必要的陪護人員可以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鼓勵非政府投資主辦的旅遊景區、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進入減免費用。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辦理相關手續,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
第五十一條 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經費用於社會殘疾人康復救助等殘疾人事業。體育部門每年在體育彩票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民眾體育經費中,安排不低於百分之二的經費用於支持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滿足殘疾人實際需求。
第五十三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民住宅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投入使用。
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予審查通過;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報告不予備案。
公共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審查、審批或者驗收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聽取殘疾人代表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醫療、交通、旅遊、文化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立信息無障礙平台,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
市、縣級市電視台應當定期播出手語或者配有字幕的新聞節目。
第五十五條 公共運輸工具和站所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大中型公共停車場所和大型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泊位。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無障礙設施的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對防止殘疾的發生和發展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為減輕殘疾人的痛苦,有發明創造的;
(三)熱心為殘疾人服務,作出顯著成績的;
(四)對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勇於鬥爭,事跡突出的;
(五)殘疾人自強不息,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宣傳、貫徹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一)拒不招收符合錄取條件的殘疾考生的;
(二)無正當理由辭退、除名、開除殘疾職工的;
(三)殘疾人康復、訓練和療養設施違反建立時的宗旨,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四)挪用殘疾人教育經費或者康復醫療經費尚未構成犯罪的;
(五)未對應當享受救助和補貼的殘疾人給予救助與補貼的;
(六)拒絕殘疾人及其陪護人員免費進入旅遊景區、公共活動場所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未將篩查出的殘疾新生兒情況及時報送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的,由衛生計生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措施、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8月26日由無錫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條例》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殘疾人保障工作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結合我市殘疾人工作實際,從殘疾預防、教育、勞動就業、康復、社會保障與福利等方面進行了全面修訂,以更好地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殘疾預防
預防是減少和控制殘疾發生的關鍵。《條例》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充實了以下六個方面內容:一是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要求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畫,完善殘疾預防和控制網路,建立殘疾預防部門聯動機制。(第十條)二是進一步明確衛生計生部門責任。規定衛生計生部門實行殘疾兒童首診報告制度,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出生實名登記、新生兒殘疾篩查、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第十一條)三是進一步明確民政部門責任。要求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婚檢宣傳,引導申請結婚登記人員自願參加婚前衛生指導、諮詢和醫學檢查。(第十二條)四是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責任。要求醫療機構加強新生兒殘疾篩查工作,並對有可能導致殘疾的高危新生兒和傷病人員,進行早期醫療干預和康復服務。(第十三條)五是進一步細化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責任。明確規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以及醫療機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做好對學生和家長的殘疾預防知識普及教育;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有關工作。(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六是進一步明確公民義務。規定公民應當學習殘疾預防知識和技能,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要採取針對性的殘疾預防措施。(第十六條)
二、關於殘疾人教育
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對幫助殘疾人更好地參與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一是落實上位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評價考核體系,並對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形式等作出細化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二是將我市成熟政策和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明確了取得學歷或者獲得榮譽殘疾人的補貼、獎勵;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撥付標準;殘疾學生體育中考科目的免考、計分;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的資金支持等相關要求。(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三是針對殘疾人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作出相應制度設計。規定社會力量興辦的特殊需要兒童教育康復機構可以納入特殊教育體系;教育部門要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完善特殊教育教師職前培養和在職培訓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三、關於殘疾人勞動就業
《條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相關政策,結合我市的實際,對殘疾人就業形式、享受優惠政策等進行了具體規定,以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其勞動權利。一是細化殘疾人就業形式。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按照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多種層次扶持殘疾人勞動就業,並詳細規定了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輔助性就業、自主創業等就業形式。(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二是明確優惠政策。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輔助性就業機構及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可以享受的各類優惠和扶持政策等作了明確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是落實按比例就業要求。規定殘疾人聯合會每年公布殘疾人就業安置情況,徵收機關定期公布保障金繳納情況,未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且未繳納保障金的信息應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第三十七條)
四、關於殘疾人康復
為了更好地幫助殘疾人康復,早日融入社會,《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保障社區殘疾人康復機構正常運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康復機構並給予扶持。(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加強康復人才培養,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第三方評估機制。(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無錫市精神衛生條例》等對精神障礙患者已有全面明確的規定,《條例》主要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體化康復管理體系,為轄區內精神殘疾人提供服務,依法實施相應的醫療和生活救助,防止精神殘疾人因病肇事肇禍。(第四十二條)
五、關於社會保障和福利
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與福利,是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條例》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了充實和完善。一是落實殘疾人社會保險制度。要求政府幫助和扶持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給予補貼。(第四十四條)二是加強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相應的殘疾人補貼,對其家庭、生活等方面給予幫助。(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三是發展殘疾人文化體育和福利事業。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殘疾人可以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博物館等,免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要求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四是加強經費保障。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本級留成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作了細化規定。(第五十一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委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人社廳、省文化廳、省衛計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殘聯等部門單位的意見,並與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9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自1997年修正後,國家和省先後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規。條例的一些規定與法律法規不相符合,也與殘疾人保障工作的實踐不相適應。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結合當地實際,修訂舊法很有必要。修訂後的條例在預防和控制殘疾發生、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促進殘疾人勞動就業、幫助殘疾人康復、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和福利等方面均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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