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旅遊促進條例

《宿遷市旅遊促進條例》是2019年2月26日宿遷市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旅遊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2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9年3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6月30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政策解讀,

條例全文

宿遷市旅遊促進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三章 產業扶持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市場規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最佳化旅遊環境,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建設知名旅遊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促進旅遊業發展的規劃引導、產業扶持、服務保障、市場規範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相協同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旅遊業發展的投入和扶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實行旅遊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旅遊資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遊資源保護利用、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基礎設施維護、旅遊安全監督、旅遊秩序維護、旅遊糾紛處理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旅遊業發展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宣傳推廣和規範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合理訴求;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市場信息發布、旅遊產品推介、行業培訓和交流等服務。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對為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八條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普查、評估,建立規劃編制、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所需的旅遊資源資料庫。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全域旅遊的要求,組織編制市旅遊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旅遊發展規劃編制縣(區)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鄉村旅遊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鄉村旅遊規劃和發展鄉村旅遊應當將鄉村旅遊與新農村建設以及美麗鄉村、旅遊特色小鎮、田園綜合體等建設相結合,加強鄉村旅遊道路、停車場、通訊網路、給排水、環境衛生、消防、綠化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管理。
第十一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工業旅遊、文化旅遊、體育旅遊和生態康養旅遊等產業融合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工業旅遊規劃和發展工業旅遊應當突出城市工業歷史文化底蘊、特色工藝流程展示、重點企業形象宣傳,開發特色工業旅遊產品,滿足旅遊者對工業產品生產源頭的體驗消費需求。
編制文化旅遊規劃和發展文化旅遊應當挖掘西楚文化、大運河文化、紅色文化、酒文化以及其他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等歷史文化元素,結合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傳統戲劇、民間手工藝等,開發特色文化旅遊產品,滿足旅遊者文化領域消費需求。
編制體育旅遊規劃和發展體育旅遊應當藉助健身休閒運動、體育賽事活動等體育元素,開發特色體育旅遊產品,滿足旅遊者健身、運動和遊覽的消費需求。
編制生態康養旅遊規劃和發展生態康養旅遊應當利用旅遊度假區等區域的生態資源,結合醫療保健資源,開發特色生態康養旅遊產品,滿足旅遊者休閒、度假、養生的消費需求。
第十二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森林公園、濕地、河道岸線等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並公開徵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三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等,應當充分考慮旅遊發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保障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旅遊服務等要素髮展。
旅遊資源豐富、旅遊項目集中的區域,應當優先規劃和建設交通、通訊、供水、電力、環保、文化、體育和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旅遊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依法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 產業扶持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符合規劃要求的重大旅遊項目、重要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列為年度重大產業推進項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安排旅遊業發展引導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市場開拓、旅遊商品開發、旅遊文化挖掘、旅遊形象推廣、旅遊人才隊伍培養、重大旅遊項目和重點旅遊企業扶持等。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體育等部門在扶持產業發展和安排資金時,應當對與旅遊融合的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產業發展基金應當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旅遊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相關涉農財政資金,培育發展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支持提升村容村貌,改善鄉村旅遊重點村道路、停車場、廁所、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基礎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旅遊資源開發、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遊項目建設、旅遊產品推廣等。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旅遊業發展用地,保障旅遊重點項目和鄉村旅遊扶貧項目用地。
鼓勵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廢棄廠礦等開發旅遊項目。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開辦旅遊企業。
鼓勵鄉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性質開展住宿、餐飲、休閒娛樂、生產體驗等鄉村旅遊經營活動。
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等依法從事旅遊經營,享受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優惠和獎勵;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許可。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旅遊合作機制,加強區域性客源互送、宣傳推廣、信息共享,推進區域旅遊一體化。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旅遊經營者根據實際情況開發兼顧相關景區(點)的區域旅遊線路產品。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旅遊行業組織、餐飲行業組織發掘本地旅遊特色商品和特色餐飲,建立旅遊特色商品和特色餐飲品牌推薦名錄。
鼓勵本地旅遊特色商品、特色餐飲在景區(點)、遊客集散地、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區域展示和銷售。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促進賓館、飯店、旅行社等旅遊服務業的發展。
賓館、飯店、旅行社、景區(點)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優惠價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地的旅遊形象及其形象標誌,並統籌組織宣傳推廣工作。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旅遊形象宣傳計畫,藉助各類媒體,加強對旅遊形象和旅遊資源的宣傳。
商業中心、景區(點)、旅遊飯店、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宣傳旅遊形象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旅遊產品市場開發、推廣、行銷等活動提供平台支持。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旅遊經營者參加推介會、博覽會等活動,宣傳、推介本地旅遊產品。
第二十七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電子商務平台,開發網上信息查詢、線上宣傳、預訂和支付等服務功能,推廣和銷售旅遊產品。
第二十八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和培育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節慶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公務活動和工會組織的職工療養休養活動,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符合條件的旅行社、鄉村旅遊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交通、食宿、會務等服務。
第三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旅遊科研教學、職業培訓和人才交流工作,建立旅遊專業人才庫,培養旅遊專業人才。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導遊隊伍建設,建立導遊評價制度和導遊職級、服務質量與報酬相一致的激勵機制,督促落實導遊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交通、信息、救援等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提升旅遊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連線各景區(點)、鄉村旅遊區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車場、公共腳踏車停放點、遊客服務站、遊客集散與換乘中心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主管部門完善旅遊公共運輸線路,在旅遊者集中的場所與主要景區(點)之間設定公共運輸旅遊專線;非旅遊專線道路靠近景區(點)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近設定上下客站點或者臨時停車點。
第三十三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管、公安和交通運輸等部門在景區(點)設定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指引標識,在通往景區(點)的道路上設定景區(點)指引標識。
設定指引標識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完善旅遊基礎信息大數據平台,推進智慧旅遊發展。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和景區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主要景區(點)、線路、住宿等旅遊接待信息和交通、氣象、醫療急救等公益性信息。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旅遊風險預警機制和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十六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志願服務體系。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旅遊志願活動,在信息諮詢、翻譯接待、秩序維護、文明督導、禮儀講解、嚮導指引等方面提供志願服務。
第五章 市場規範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旅遊投訴處理工作機制,在景區(點)、星級旅遊飯店、旅行社和旅遊集散地公布旅遊投訴方式,依法及時處理旅遊投訴。
第三十八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用評價體系,將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為實行社會聯合獎懲提供基礎信息。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景區(點)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旅遊者。
第四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和保養旅遊設備、設施。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和遊樂項目,其設備、設施的使用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安全標準。
第四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使用具有車輛(船舶)營運許可證的車輛(船舶)為旅遊者提供旅遊客運服務。
承擔旅遊運輸的車輛、船舶,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船員和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
第四十二條 旅行社不得以零負團費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低價形式誘騙旅遊者、組織旅遊活動並通過強制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社交工具、行業組織、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
第四十四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點)應當明示優惠政策,向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軍人、全日制學校學生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旅遊者提供優惠或者免費開放服務。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旅遊惠民有關政策,設立多景區(點)通用旅遊年卡,鼓勵各景區(點)加入旅遊年卡系統。
鼓勵景區(點)設立公眾免費開放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旅遊者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運車輛、船舶承擔旅遊運輸的。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零負團費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低價誘騙旅遊者,組織旅遊活動,並通過強制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旅遊發展規劃,造成旅遊資源和旅遊環境遭到破壞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旅遊用地改作他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旅遊投訴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宿遷市旅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宿遷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2月26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的框架
《條例》分為七章、共五十條,依次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引導,第三章產業扶持,第四章服務保障,第五章市場規範,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二、《條例》的主要制度設計
《條例》以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扶持旅遊產業,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最佳化旅遊環境,從而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實現我市建設成為知名旅遊目的地這一立法主旨。
(一)總則及規劃引導部分
1.聯席會議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並實行旅遊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2.規劃編制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鄉村旅遊發展規劃、產業融合發展規劃,實行規劃先行,發揮規劃在旅遊發展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產業扶持部分
3.項目和資金支持制度。符合規劃要求的重大旅遊項目、重要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列為市、縣(區)年度重大產業推進項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設定旅遊業發展引導資金;有關部門在扶持產業發展和安排資金時,對與旅遊融合發展的項目給予重點支持;相關產業發展基金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旅遊項目給予重點支持;統籌使用相關涉農財政資金,培育發展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4.鼓勵信貸、保險等參與制度。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旅遊資源開發、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遊項目建設等(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5.旅遊用地保障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旅遊業發展用地,保障旅遊重點項目和鄉村旅遊扶貧項目用地。鼓勵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廢棄廠礦等開發旅遊項目(第二十條)。
6.鼓勵鄉村旅遊開發制度。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開辦旅遊企業。鼓勵鄉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性質開展鄉村旅遊經營活動。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等依法從事旅遊經營,享受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優惠和獎勵;符合條件的,有關等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許可(第二十一條)。
7.旅遊服務業支持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促進賓館、飯店、旅行社等旅遊服務業的發展。(第二十四條)。
8.旅遊宣傳、產品推介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本地的旅遊形象及其形象標誌並統籌組織宣傳推廣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為旅遊產品市場開發、推廣、行銷等活動提供平台支持(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三)服務保障部分
9.旅遊交通設施建設制度。建設連線各景區(點)、鄉村旅遊區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善旅遊公共運輸線路,設定公共運輸旅遊專線;非旅遊專線道路靠近景區(點)的,就近設定上下客站點或者臨時停車點(第三十二條)。
10.旅遊信息共享與服務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完善旅遊基礎信息大數據平台,推進智慧旅遊發展(第三十四條)。
(四)市場規範部分
11.旅遊綜合監管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第三十七條)。
12.旅遊信用評價制度。將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為實行社會聯合獎懲提供基礎信息。(第三十八條)。
13.旅行社規範經營制度。規定旅行社不得以零負團費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低價形式誘騙旅遊者、組織旅遊活動並通過強制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社交工具、行業組織等形式,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14.旅遊惠民制度。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點)應當明示優惠政策,向特殊人群提供優惠或者免費開放服務。市旅遊主管部門落實旅遊惠民有關政策。鼓勵景區(點)設立公眾免費開放日(第四十四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宿遷市旅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宿遷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外事旅遊委和省外辦、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的意見,並與宿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宿遷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3月14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宿遷市旅遊資源豐富,為適應國家全域旅遊戰略新要求,推進全市旅遊業的發展,宿遷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該條例明確了宿遷市旅遊業發展規劃編制要求,細化了政府扶持、鄉村旅遊開發、旅遊交通設施建設的具體措施,並對旅遊信用評價和旅行社經營作出規範,具有一定地方特色,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政策解讀

《宿遷市旅遊促進條例》已由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2月26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9年3月29日批准,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
一、總體架構和主要制度設計
《條例》有七章共五十條,採取“總分”結構。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政府及部門職責等內容。第二章到第六章為分則部分,分別規定了旅遊規劃引導、旅遊產業扶持、旅遊服務保障、旅遊市場規範、法律責任。第七章為附則,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
《條例》的主要制度設計有八個方面:
(一)旅遊發展規劃編制制度。促進旅遊發展,應當充分發揮旅遊發展規劃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全域旅遊的要求,組織編制市旅遊發展規劃。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旅遊發展規劃編制縣(區)旅遊發展規劃。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鄉村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工業旅遊、文化旅遊、體育旅遊和生態康養旅遊等產業融合發展規劃。同時《條例》分款對鄉村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工業旅遊、文化旅遊、體育旅遊和生態康養旅遊等專項規劃明確了具體原則和重點內容。
(二)旅遊發展規劃銜接、兼顧制度。《條例》規定,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森林公園、濕地、河道岸線等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等,應當充分考慮旅遊發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保障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旅遊服務等要素髮展。旅遊資源豐富、旅遊項目集中的區域,應當優先規劃和建設交通、通訊、供水、電力、環保、文化、體育和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三)旅遊產業扶持制度。作為促進旅遊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要有切實有效的促進舉措,而產業扶持則是旅遊促進立法的重中之重。《條例》分別從項目、資金、金融、用地、區域合作、宣傳推廣、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四)鼓勵鄉村旅遊開發制度。《條例》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開辦旅遊企業。鼓勵鄉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性質開展鄉村旅遊經營活動。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等依法從事旅遊經營,享受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優惠和獎勵;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許可。
(五)旅遊公共服務保障制度。《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提升旅遊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條例》分別從旅遊交通設施、旅遊信息共享服務、旅遊應急管理以及志願服務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六)旅遊綜合監管制度。《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旅遊投訴處理工作機制,在景區(點)、星級旅遊飯店、旅行社和旅遊集散地公布旅遊投訴方式,依法及時處理旅遊投訴。
(七)旅遊信用評價制度。《條例》規定,將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為實行社會信用聯合獎懲提供基礎信息。
(八)旅遊市場規範經營制度。《條例》規定,旅行社、景區(點)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旅遊者。《條例》對旅遊設施設備安全、旅遊車輛(船舶)安全以及旅行社業務進行了具體規定。
二、制定及參考依據
(一)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江蘇省旅遊條例》。
(二)參考依據。《北京市旅遊條例》《杭州市旅遊條例》《南京市旅遊條例》《無錫市旅遊業促進條例》《蘇州市旅遊條例》《宿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5-2030)》《宿遷市“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綱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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