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於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烏魯木齊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須嚴格執行,切勿觸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
  • 烏魯木齊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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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6-21
【生效日期】2002-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烏魯木齊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規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合理配置土地資源,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依法批准,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費用後,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五條本市建設用地供應實行總量控制,對擬轉讓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統一納入政府供地計畫。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工作。市計畫、規劃、房產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工作。
第七條土地使用者需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書(營業執照);
(二)法人代表資格證明書或授權委託書
(三)土地使用證及附圖;
(四)房屋產權證及產籍平面圖;
(五)擬轉讓土地的面積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狀況;
(六)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局受理申請後,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
(二)依照國家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與申請人簽訂補償契約;
(三)按契約約定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九條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拍賣、招標、掛牌等形式進行處置。
第十條因債權、債務糾紛及企業破產等,需強制轉移變賣地面資產,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轉讓的,計畫、規劃、房產、國土資源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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