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根據1998年8月24日烏政發[1998]70號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2年09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9月16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根據1998年8月24日烏政發[1998]70號決定修正。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根據1998年8月24日烏政發[1998]70號決定修正。中文名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2.09.16...
《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04修訂)》是烏魯木齊市施行的辦法。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發布文號】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發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2004-11-22 【失效日期】【所屬...
二、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 (1982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市人民政府1982年9月16日公布施行)修改內容:刪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內容,修改為“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發〔2002〕8號)精神,設定烏魯木齊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市房產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房產工作的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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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9月25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11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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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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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租賃契約約定處理,必要時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
《烏魯木齊市房地產信息公開辦法》在2009.02.19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烏魯木齊市房地產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09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20日起施行。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房...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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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1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烏魯木齊綜合執法試行辦法》在2002.05.25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32號)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區(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
2002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發布 根據2002年8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中文名 關於修改《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2.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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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199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烏魯木齊市商品市場的建設管理,促進商品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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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第十五條修改為“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刪除第十七條。(...
(二)房屋權屬證明檔案;(三)建築位置示意圖。第十一條 區(縣)民政部門受理門樓牌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同意後,由區(縣)民政部門向申請人出具《門樓牌編碼通知書》。《門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