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根據1998年8月24日烏政發[1998]70號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2年09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9月16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縣、各區、各委、辦、局、中央及自治區駐烏各單位:
市人民政府1982年8月14日第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市房管局擬定的《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現正式頒發,望各單位切實遵照執行。
烏魯木齊市房屋買賣管理試行辦法
(根據1998年8月24日烏政發[1998]70號決定修正)
一、為了貫徹國家房產管理政策,加強房屋交易管理,保護私房的合法權益,開展私房正常買賣,禁止非法買賣和以房屋進行投機倒把,特制定本辦法。
二、凡公、私買賣房屋均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過戶手續。
三、凡私房買賣、交換、分產、贈與、繼承、均須向市房管局、房產交易所申請登記、辦理契稅過戶手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1.購置房屋者必須在本市有常住戶口,並限於自住自用。
2.房屋價格,由房產交易所依據本市房屋價格標準,按質量、結構、地區評定價格,不準抬高房價。
3.不準利用房屋交易進步轉手買賣,投機倒把牟取暴利。
4.房主出賣租用戶的房屋時,現住戶如願意承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現住戶購買有困難,對現住戶的租賃關係,必須由買賣雙方和租戶協商解決,三至六個月內不得強迫或變相攆住戶搬家,現住戶在規定期間要積極設法騰房,不得無限期拖延。
5.凡屬房屋買賣、繼承、交換、分產、贈與,必須由產權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簽章。
6.私房出售時必須交驗產權證件,產權清楚,證件齊全,產權人有正當理由可以出售,產權證件不全和無證件或違章建築不準出售,嚴禁私房擠占公房。
四、私房交易、交換、分產、繼承、贈與,必須按如下規定徵收各種規費和稅金。
1.買賣:按契稅暫行條例規定,以房產買價徵收稅金,買方按百分之六契稅;華僑、歸僑、僑眷和港同胞用僑匯購買的房屋免徵契稅;國營單位房屋變價互相轉賣時,免收契稅。
2.交易手續費按房價百分之二收取,買方六成,賣方四成,分別負擔,同時買賣雙方按房價各交千分之四的登記費。
3.贈與:按房價收受贈人百分之六契稅,並收受贈人千分之四登記費。
4.交換:等價交換的按產價核收雙方千分之四登記費及五元的勘丈費,不等價的超出部分,應徵收百分之六契稅。
5.分產、繼承的房產,均按產價收受業人千分之四的登記費及五元的勘丈費。
6.職工民眾購買統建樓房,給予免徵契稅和登記費,只收三元契照工本費。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集體單位),一律不準購買私房,如特殊需要,須經主管上級單位審查,房管部門簽注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辦理。
六、凡在本規定公布前,已非法買賣的房屋,按照政府規定,予以補辦過戶手續。
1.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非法購買的私房,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單位向房管部門申請補辦過戶手續,逾期不辦者,對單位領導按房價3%,經辦人員按1%處以罰款。
2.私人非法成交的,雙方應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持產權證件向房產交易所登記申請補辦過戶契稅手續,逾期不辦者,除按契稅條例加罰一至二倍的滯納金外,並按房價10%加罰規費,投機倒把,以房牟利,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處理。
3.本辦法公布之後,如發現單位和個人繼續非法高價買賣房產,經勸說無效者,必須從嚴處理,除沒收個人非法所得部分外,對單位領導和經辦人員給予經濟制裁,情節嚴重者沒收其房屋。(註:根據烏政發[1998]70號決定刪除第六條第(三)項的內容,修改為“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處的罰款”。)
七、凡屬外僑和遷居國外的房主,其房屋與房管部門公房有連線的,可由房管部門收購。
八、城市一切土地屬國家所有,房屋基地與院內土地一街不準出賣或變相出賣。
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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