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 外文名:Urumqi housing security and Real Estate Administration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隸屬機構: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擬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全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的責任;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的政策、建議;監督、管理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銷售、租賃、退出、回購、貨幣補貼等工作;協調、指導棚戶區舊城改造建設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指導、監督經濟適用房購房家庭條件審核工作;參與擬訂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
(三)貫徹落實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自然資源部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調處權屬糾紛等;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四)承擔全市房產市場監管的責任;組織實施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預售契約的登記備案和房產測繪成果的備案管理;指導、協調房地產業發展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等級的管理;指導、監督房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負責房產中介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初審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和監督工作;負責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房屋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指導、監督房屋安全鑑定工作;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編制房屋徵收計畫,擬訂徵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負責徵收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徵收實施單位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協調解決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糾紛問題;指導、監督區(縣)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七)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物業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備案管理;對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和物業承接查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糾紛;指導、監督、檢查區(縣)物業監管工作。
(八)統一管理和協調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九)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處)。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宣傳貫徹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擬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導、監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政治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幹部房產信息查詢和覆核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行政審批處。組織實施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負責預售契約的登記備案和房產測繪成果的備案管理;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手冊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
(四)住房保障管理處。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的政策、建議;負責擬訂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監督、管理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銷售、租賃、退出、回購、貨幣補貼等工作;協調、指導棚戶區舊城改造建設等相關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制度改革和經濟適用房購房家庭條件審核工作。
(五)房產管理處。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自然資源部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調處權屬糾紛;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房屋徵收計畫和徵收補償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徵收實施單位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指導、監督房屋安全鑑定工作;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住房公積金相關工作。
(六)市場管理處。負責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業和房產市場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房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負責房產中介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初審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和監督工作;負責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負責房產市場動態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
(七)財務審計處。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住房保障資金、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行政編制

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5名。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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