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地點:瀋陽市
  • 性質:管理規定
  • 目的: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管理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區、縣(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發布的適用於本地區或本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本規定所稱市政府工作部門,是指市政府組成部門、辦事機構和直屬機構,以及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機構。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解釋、備案和清理,適用本規定。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制定發布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實施方案以及內部工作程式等行政公文,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違反本規定製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市政府為完成某個專項任務而設立的臨時機構、歸口市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的辦事機構和內設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決定”、“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準確、簡潔、通俗,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
第七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制統一原則,不得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相違背;不得與其他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能相衝突;不得與其他規範性檔案相矛盾,所規定的事項,必須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實際。
第八條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制定規章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九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除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外,不得設定、變更和撤銷審批事項;不得設定、變更和撤銷各種收費事項;不得設定、變更和撤銷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第十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由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進行初審,經區、縣(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送審單上籤字並加蓋公章後按規定報送審查;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共同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送審單上共同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由主辦單位負責報送。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權且又不具備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與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會簽。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第十二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擬發布前2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單、起草說明各1份;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一式3份;
(三)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及相關資料1套;
(四)相關部門會簽意見的說明情況1份;
(五)上述相關資料的電子文本1份。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並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書面通知報送單位。
相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的不同意見由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發布,由報送單位根據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的意見自行決定。
規範性檔案發布時,須冠以“業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字樣。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生效日期,應當是在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後。
規範性檔案必須在發布之日起生效的,應當在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時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發布機關應當將發布的正式文本3份及電子文本1份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內容如與審查意見不相一致,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撤銷,並通知制定機關。
第十七條 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按季公布目錄,並統一編入《瀋陽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彙編》。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屬於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定期組織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並將清理結果及時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被修改、替代或者廢止;
(二)被本機關制定的新檔案所修改、替代或者廢止;
(三)與改革不相適應,不能滿足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
(四)規範的內容已完成或者消失,或執行主體已變更或者消失;
(五)其他原因應清理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條 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的程式,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製定的規範性檔案,情節嚴重,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職責。對只備不審或者審查出問題不予糾正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89年12月21日發布的《瀋陽市政府系統規範性檔案送審備案試行辦法》(沈政辦發〔1989〕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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