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珠海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在2010.05.27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05.27
  • 實施時間:2010.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起草,第三章 審查,第四章 發布和備案,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加強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及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本市行政機關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橫琴新區管委會和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市、區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等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市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解釋、修改和廢止等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制定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內設機構和下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六條 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體現行政機關權責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行政機關必要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式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八條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未經規定載體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二章 起草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由組織實施的單位負責起草。
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職權範圍,可由其中一個單位牽頭組織起草或政府指定的單位起草。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據;
(三)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
(四)具體的行為規範;
(五)施行日期。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調查研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相關單位意見。
各單位對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應當認真研究,並按期回復。提出修改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與其他單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列明不同意見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徵求其他單位意見、修改完善並形成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後,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五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直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橫琴新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報送負責本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報送所屬區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的法制機構審查。
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直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
(三)制定依據;
(四)有關單位的意見;
(五)其他有關材料。
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聽證會筆錄、調查報告和參考資料等。
第十七條 起草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簡要過程、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規定的主要措施、協調情況及有關意見的採納等作出說明。
制定依據主要包括起草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
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要求提供材料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其補齊材料。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其他問題,可以向起草單位提出修改建議。
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中需要有關單位作出說明、提交依據、協助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配合,並在限期內回復。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退回: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關單位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分歧,起草單位未與有關單位協商的;
(三)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內容基本重複上位法規定,未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沒有制定必要的;
(四)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條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五)政府法制機構認為存在其他問題應當退回的。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應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後未能達成一致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和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稿的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起草單位。
有特殊情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起草單位。
要求補充材料的,審查期限自補齊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覆核。
第二十四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行政首長簽發。
部門規範性檔案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後,由起草單位行政首長簽發。

第四章 發布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經本級人民政府通過,並經行政首長簽發後,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統一發布制度。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統一編號制度。
規範性檔案在規定載體發布前,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按照統一規範體式編序號,作為規範性檔案通過合法性審查、準予發布的法定標識。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是市人民政府公報,並在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是區人民政府公報,並在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是本部門網站和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網站。
橫琴新區管委會、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規範性檔案參照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載體發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辦公所在地和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布期限應當不少於30日。
第二十九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自檔案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的紙質文本一式10份及相應的電子文本,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 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等相牴觸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建議人。
第三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同級部門規範性檔案和下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或未經規定載體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示該檔案無效。
第三十四條 對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負責備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要求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評估,發現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相牴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的程式按照本規定的制定程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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