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1991年9月9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40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9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9月09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使環境監測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監測的任務,是通過對瀋陽市環境中各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綜合分析和研究,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對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進行監視性監測;為瀋陽市防治污染,保護與改善環境,執行各項環境法規、標準,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個人不得獨占,不得私自轉讓。未經正式公布的監測數據和資料,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引用和發表。向外界提供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時,要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條 我市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統一規劃和組織協調。
第二章 環境監測機構
第五條 環境保護系統的環境監測站分為兩級;瀋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區(縣)環境監測站。各級環境監測站受同級環境保護局領導;在業務上,受上一級環境監測站的指導。
第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環境監測機構。
第七條 環境保護系統的各級環境監測站是各級人民政府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法定監測機構。
各行業主管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須經市環境保護局或其委託的組織考核合格並在各級環境保護局的規劃組織安排下開展監測工作。
第八條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加制定本市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
(二)對本市大氣、水土、生物、噪聲、振動、放射性、電磁波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及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指標,進行監測,建立健全各類環境要素的監測資料庫;
(三)負責對區(縣)環境監測站的監測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修理;
(四)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的“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下同)”項目和治理項目竣工的驗收監測;
(五)定期培訓環境監測人員,參加區(縣)環境監測站晉級考核,對市環境監測網路成員進行定期考核、檢查和指導;
(六)參加污染事件和應急事故的監測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裁定;
(七)參加制訂、修改地方環境標準和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八)負責本市環境質量評價等工作;
(九)負責對市重點污染源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排污申報的核查性監測等。
第九條 區(縣)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市統一規劃下,參與制定本區(縣)的環境監測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對本轄區內的各項環境要素、污染源進行監測與調查,定期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建立污染源檔案;
(三)完成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四)負責區(縣)環境保護局審批的“三同時”項目和治理項目竣工的驗收監測;
(五)參加有關污染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六)負責本轄區內污染源單位排污申報的核查性監測。
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本行業系統的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
(二)根據市環境監測網的統一計畫和要求,對本系統內的污染源和處理設施進行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
(三)負責對本行業系統的環境監測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參與本行業系統重大污染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五)受市、區(縣)環境保護局的委託承擔有關“三同時”項目和治理項目的竣工的驗收監測。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環境監測計畫,並對排污和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轉情況進行經常性監測;
(二)建立本單位污染檔案;
(三)制定合理的污染控制指標,做好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監測。
第十二條 經市環境保護局或其委託的組織考核合格的環境監測機構,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本單位向環境保護局進行排污申報以及對單位進行指標化考核、發放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三章 環境監測網
第十三條瀋陽市環境監測網是由市環境保護局統一組織的全市環境監測工作的協調組織。
環境監測網由市、區(縣)環境監測站、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監測機構以及有關大專院校科研設計單位組成。成員單位間系互為協作關係,其業務、行政隸屬關係不變。
環境監測網的日常工作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
第十四條 環境監測網的主要任務是聯合協作,在對全市的環境進行調查、監測,匯總、整理監測資料,交流環境監測信息。
環境監測網受各級環境保護局委託,開展環境監測技術交流、業務考核和質控檢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 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使用的監測技術、規範,應接受環境監測網的監督考核。成員單位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在技術上有困難的,可提請環境監測網協調解決,也可根據需要向監測網索取有關監測數據和資料。
第十六條 區(縣)環境監測站是市環境監測網的固定成員。各行業主管局、各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要加入市環境監測網的,必須先向市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報告其人員構成、儀器設備配置情況、開展的監測項目等,經技術考核合格後,由市環境保護局審查批准,發給市環境監測網成員證書。
取得市環境監測網成員證書的單位,視為通過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考核。
第十七條 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不符合規定要求,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得不到有效保證的要及時整頓調整;
(一)凡屬環境保護系統的成員單位,要對監測人員重新進行上崗資格考試;
(二)凡屬行業主管局或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要重新進行入網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環境保護局吊銷其市環境監測網成員證書。
第四章 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制度
第十八條 全市環境監測工作實行環境監測保證制度。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制度是指實施對下述監測過程的質量監督、檢查、指導制度;
(一)環境監測和污染源監測;
(二)環境影響評價本底監測;
(三)“三同時”驗收監測;
(四)工程項目治理和對外技術服務性監測等。
第十九條 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制度由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全面負責組織實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應設定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專用實驗室。
區(縣)環境監測站和行業主管局、各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根據情況設定專用實驗室或專職人員,對本單位的環境監測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的標準物質的量值和計量器具應經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按有關規定要求進行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環境監測人員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關的專業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的應接受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的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測工作。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系統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監測人員,凡承擔例行監測、污染源監測、環境現狀調查、污染糾紛仲裁、課題研究等任務並報出監測數據者,均應參加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考試。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環境監測工作。
在崗位未取得合格證的環境監測人員,應在持證人員指導下工作,其監測數據質量由持證者負責。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系統的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監測人員,應嚴格執行環境監測的規定和制度,確保環境監測的質量。對在環境監測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參加國家或省環境保護局組織的質控考核和先進站評比。
區(縣)環境監測站和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參加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的質控考核和先進站評比。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環保局給予獎勵。
第五章 環境監測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環境監測工作均實行報告制度。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的呈報程式為:
(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要定期向市環境保護局提出環境監測報告,並抄報上級環境監測站;
(二)各區(縣)環境監測站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在向區(縣)環境保護局和主管局報告的同時,抄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環境監測報告形式分為:環境監測簡報,環境監測季報,重點污染源狀況報告,年度環境質量報告,五年環境質量報告和環境監測年鑑。
第二十七條 環境監測簡報由各級環境監測站和行業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編制,為一月一報,於次月上旬報出。
第二十八條 環境監測季報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編制,每季一報,於每季第一個月上旬報出。
第二十九條 重點工業污染源狀況報告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編制,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國家環保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省環保局、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市環保局報送。
第三十條 環境監測年鑑由環境保護系統各級環境監測站負責編制,於每年七月底前報出。
第三十一條 年度環境質量報告書由各級環境保護局組織編寫,定期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局。
第三十二條 五年環境質量報告書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編寫,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局報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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