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煙塵管理暫行條例

198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煙塵管理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3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9月27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減輕煙塵污染,改善環境,保護人民健康,把我市建成環境優美、文明整潔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沈單位使用的各類鍋爐、窯爐、營業灶及其他排煙設備,排放煙塵必須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標準。達不到標準的,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限期治理。
第三條 市、區(縣)環境監測站負責轄區內的煙塵濃度、黑度的監測工作。有關方面對監測數據有爭議時,以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測定的數據為準。
第四條 消煙除塵工作在各級政府領導下進行。各單位必須接受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設專(兼)職環保監督員,負責宣傳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令、政策,組織民眾監督檢查轄區內各單位的消煙除塵工作。
第五條 人民民眾有權對造成煙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章 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一切排煙裝置排放的煙塵,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排煙裝置在正常運行期間,煙塵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一級;在起爐或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林格曼三級。
(二)煙囪高度低於20米的,煙塵濃度不得超過每標準立方米200毫克。
(三)煙囪高度在20至30米的,煙塵濃度不得超過每標準立方米300毫克。
(四)煙囪高度超過30米的,煙塵濃度不得超過每標準立方米400毫克。
(五)電站鍋爐排放的煙塵,要符合國家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第十條的規定。
第七條 建新煙囪要高出半徑200米範圍的最高建築物3米以上。
第八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鍋爐房和窯爐,新安裝(包裝更新)鍋爐,必須制定消煙除塵方案,經所在區(縣)環境管理部門審查,報市環境管理局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竣工後,由區(縣)環境管理部門驗收,市環境管理局簽發《三同時驗收合格證》,方可使用。
第九條 生產或大修鍋爐,要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蒸發量1噸/時和1噸/時以上的鍋爐,要採用機械燃燒方式,配備除塵器;1噸/時以下的鍋爐要採取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
第十條 凡生產除塵器、機械爐排、下飼式燒煤機、煤氣發生室等消煙除塵設備,必須經市計量標準局、環境管理局等有關部門鑑定、批准。
第十一條 不準購置、使用未經環境管理、勞動和其他有關部門鑑定合格的鍋爐和消煙除塵設備。凡因達不到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標準或耗能高而被淘汰的鍋爐及其他消煙除塵設備,不得轉移和安裝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新城區和改造老城區,要積極推廣集中供熱和聯片供熱。
第十三條 規劃部門在審批建築用地時,要同時確定鍋爐房的位置。
新插建住宅和其他建築,由規劃部門審定與其毗鄰有鍋爐房的單位實行聯片採暖,毗鄰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修建集中供暖鍋爐房、購置和安裝設備等費用,由插建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燃料供應部門要把低硫、低揮發酚的燃料優先供給民用,並逐步增加成型煤的供應量。
第十五條 在市區內嚴禁燃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等易產生惡臭或有害氣味的物品。
第十六條 加強對司爐工的管理。各主管部門要按勞動部門的規定,對司爐人員進行消煙除塵教育和技術培訓,並經考核發給司爐證。無司爐證的工人,嚴禁獨立操作。
第三章 獎勵和懲罰
第十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治理煙塵污染取得顯著成績者。
(二)為防治煙塵污染,進行科學研究或技術革新,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在消煙除塵的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者。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超標排放煙塵的單位,要限期治理。逾期無明顯效果的,加倍收取排污費或處以罰款,直至勒令停產整頓。同時,對單位負責人處以月工資10%的罰款。
(二)對違反“三同時”規定,不經批准擅自安裝使用爐、窯者,有消煙除塵設施閒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者,每台(座)爐、窯處以1000至5000元罰款,並限期安裝或改進。
(三)定點生產鍋爐的企業,銷售不合格的鍋爐,每台處以售價50%的罰款,並令其賠償用戶損失。
(四)擅自生產、銷售鍋爐及消煙除塵設備的單位,除勒令停止生產和經營、追究主管領導人責任外,還要處以產品售價總額50%以上的罰款,並令其賠償用戶損失。
(五)凡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者,對單位負責人處以月工資10%的罰款;對居民每次罰款2至5元。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第五條規定者,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各級環境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3月20日頒布的《瀋陽市煙塵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如與上級規定精神有牴觸者,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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