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條例
發布部門: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瀋陽市工業熱力管理條例
(2012年6月14日瀋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27日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熱力管理,保障工業熱力安全運行,維護工業熱力經營、使用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
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
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熱力,是指熱源企業以熱水和蒸汽為熱媒,通過管網輸配,為工業生產提供的熱能。
第三循統一規劃、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配套建設、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本市工業熱力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工業熱力的具體監督和管理工作。
區、縣(市)工業熱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熱力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房產、質監、安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工業熱力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展工業熱力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配套建設、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工業熱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業熱力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工業熱力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業熱力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工業熱力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應當有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業熱力工程竣工驗收後,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並向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提交竣工技術資料。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條 工業熱力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應當以貿易結算計量表為界。表及表前的工業熱力設施,由工業熱力經營單位負責,表後的工業熱力設施,由工業熱力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因施工需要,確需對工業熱力設施進行遷移、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與工業熱力設施管理單位協商,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所需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工業熱力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工業熱力設施管理檔案。管理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三條 工業熱力設施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工業熱力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工業熱力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保護措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按照規定補辦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工業熱力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擅自開啟、關閉閥門和排放工業熱力;
(二)擅自併網;
(三)依託工業熱力設施或者其附屬設施搭建建(構)築物或者進行牽拉、吊裝等作業;
(四)向工業熱力管道地溝或者檢查井內排放液體、傾倒垃圾和雜物;
(五)其他損害工業熱力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四章 經營與使用
第十五條 工業熱力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申領營業執照,並取得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核發的工業供熱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
第十六條 工業熱力經營單位取得工業供熱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國家、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供熱設施;
(二)具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具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
工業熱力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工業供熱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要求供熱,不得轉讓工業供熱許可證。
第十七條 工業熱力經營單位與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契約。供用熱契約示範文本由市工業熱力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製。
供用熱契約應當包含供熱方式、熱力參數、用熱負荷、用熱性質、熱價、熱費、計量、結算方式、設施維護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工業熱力經營單位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工業熱力供熱運行期間,工業熱力經營單位應當保證正常、穩定、連續供熱,實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因設備故障或者事故影響正常供熱時,應當及時搶修,並立即向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報告,同時告知使用單位。
第十九條 因故需要停止供熱時,工業熱力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使用單位:
(一)按照工業熱力設施檢修計畫需要停止供熱時,應當提前七天通知使用單位;
(二)工業熱力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熱時,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使用單位;
(三)工業熱力設施發生故障或者事故需要停止供熱或者限制供熱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並向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報告。引起停止供熱或者限制供熱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儘快恢復供熱。
第二十條 未經工業熱力經營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用熱類別;
(二)排放和取用工業熱力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
(三)遷移、改動熱力負荷控制裝置;
(四)其他影響供熱系統正常運行和用熱質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工業熱力應當實行熱計量。工業熱力經營單位應當安裝用熱計量裝置,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並定期檢驗。
第二十二條 制定或者調整工業熱力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工業熱力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式確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工業熱力建設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危害工業熱力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賠償費一到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業熱力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工業供熱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或者轉讓工業供熱許可證的,由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工業熱力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單位可以中止供熱,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改變用熱類別;
(二)排放和取用工業熱力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
(三)遷移、改動熱力負荷控制裝置;
(四)其他影響供熱系統正常運行和用熱質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工業熱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瀋陽市工業熱力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2年6月14日經瀋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了解和審議《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草案)》彌補了我市立法空白
加強工業熱力管理,是保障工業生產穩定運行,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工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市已有17家工業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5000餘家用熱企業。工業熱力已成為我市工業生產重要的生產要素,依法加強對工業熱力的管理是保證我市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目前,我市在工業熱力管理方面的立法存在空白,導致實際中無法可依,不利於對工業熱力的監管和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制定《條例》是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是我市加強工業熱力監管的實際需要
隨著我市工業生產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對工業熱力需求的強勁增長,工業熱力領域管理滯後和工業熱力市場秩序混亂的問題逐漸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工業熱力供應不足及供應不穩定,嚴重威脅工業生產。二是計量方式不科學、不統一,由此造成了不合理收費問題。三是供用熱契約不規範,個別存在霸王條款,侵害了工業熱力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四是工業熱力設施養護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了一定的事故隱患,給用熱企業造成了損失。這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進行規範,因此,制定《條例》是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簡要過程
制定《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2年立法計畫的重要項目之一。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2月9日以議案的形式將該《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和第三十七次會議,先後兩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2012年2月21日至22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一審之後,法制委員會通過瀋陽日報和人大網站全文公布了《條例(草案)》,公開向全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廣大市民徵求意見;通過書面、網路和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顧問單位和地方立法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學習借鑑了天津、哈爾濱、烏魯木齊等兄弟城市的立法經驗,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指導意見。在廣泛調研、深入論證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草),為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做了準備。
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時,邀請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經信委等有關部門的同志列席會議。參照《條例(草案)》修改稿(草),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後,提出了審議結果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
2012年6月13日至14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期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借鑑了天津市、哈爾濱市和烏魯木齊市等兄弟城市的立法經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執法主體
《條例》第四條中根據工業熱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分別對工業熱力主管部門、工業熱力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能予以明確,即:“市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本市工業熱力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工業熱力的具體監督和管理工作。區、縣(市)工業熱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熱力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建設、房產、質監、安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工業熱力相關的管理工作。”
(二)關於編制工業熱力規劃的主體
《條例》第六條明確了編制工業熱力規劃的主體,即:“市工業熱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業熱力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通過規定由市工業熱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編制工業熱力專項規劃,體現了工業熱力主管部門在工業熱力管理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三)關於工業熱力工程竣工驗收
《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工業熱力管理機構有權在工業熱力工程竣工時參與驗收,即:“工業熱力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應當有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於工業熱力工程的竣工後,後續的管理和養護工作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因此,這樣規定有利於工業熱力管理機構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履行職責,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四)關於工業熱力設施維修養護責任
《條例》第十條是關於工業熱力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的規定:“工業熱力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應當以貿易結算計量表為界。表及表前的工業熱力設施,由工業熱力經營單位負責,表後的工業熱力設施,由工業熱力使用單位負責。”通過這一條款,明確了工業熱力設施維修和養護的責任,有利於減少和避免糾紛。
(五)關於工業供熱許可證的辦理
《條例》第十五條是對辦理工業供熱許可證的規定:“工業熱力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申領營業執照,並取得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核發的工業供熱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由於工業熱力供應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能否提供穩定的工業熱力,直接關係到用熱單位的切身利益,並且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因此,《條例》要求經營單位必須取得工業供熱許可證,才能從事工業熱力的經營。
(六)關於供用熱契約的備案
《條例》第十七條是關於供用熱契約備案的規定:“工業熱力經營單位與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契約。供用熱契約示範文本由市工業熱力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製。供用熱契約應當包含供熱方式、熱力參數、用熱負荷、用熱性質、熱價、熱費、計量、結算方式、設施維護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工業熱力經營單位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工業熱力管理機構備案。”本條根據工業熱力管理的實際情況,規定供用熱契約簽訂後應當備案,有利於工業熱力管理機構了解契約簽訂後的實施情況,保障工業熱力管理機構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關於工業熱力價格的確定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確定工業熱力價格的主體,即:“制定或者調整工業熱力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工業熱力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式確定。”
審查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2年7月19日召開會議,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瀋陽市工業熱力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加強工業熱力管理,是保障工業生產穩定運行、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瀋陽市工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從瀋陽的實際情況看,工業熱力已成為工業生產的重要生產要素,但在工業熱力管理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空白,影響了工業熱力的監管和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瀋陽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瀋陽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