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

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進一步明確任務目標和職責分工,鞏固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果,推動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結合《中共濮陽市委辦公室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濮陽市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職責〉的通知》(濮辦〔2019〕18號)與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等,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1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具體目標任務;強化保障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嚴格控制和有計畫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嚴格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負有大氣污染防治職責的市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負有大氣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負有大氣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總量目標,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積極落實國家、省總量控制要求,將省人民政府分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具體縣(區)和排污單位。勸拒臘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整芝店煮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發生重大大氣環境污染事故或未完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的縣(區),由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約談該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並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八條 強化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及時完成排污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要求對排污單位開展執法檢查,禁止排污單位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條 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對大氣環境有影響項目的環評管理,強化對項目環評的指導和約束,及時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條 市直各負有大氣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以及縣(區)人民政府要逐步完善市、縣、鄉、村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實現對各級格線和各類污染源的集中自動監測,最佳化城鄉空氣品質監測網路體系,科學劃分網路單元、明確格線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負責人,實施精細化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各負有大氣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全力配合,提升蒸拒照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編制大氣污染源清單,將減排措施落實、落細,實施清單化管理,制定或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事業單位編制應急回響實施方案。
根據重擊請去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結合應急需要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限定工序,停止幼稚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對應急預案啟動和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減排措施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績效評估,落實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突出科學精準減排。
第十二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監測監控數據質量控制,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評估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建立質控考核與手工比對等機制,健全環境監測量值傳遞溯源體系,建立責任追溯制度。開展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不當干預監測行為的或監測機構運行維護不到位的,從嚴查處。
第三捉諒備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根據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由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制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分類實施電力、化工等重點行業煤炭消費總量管控,深化重點領域節能改造,控制秋冬季煤炭消費,削減煤炭消費需求,提升清潔能源比重。
第十四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嚴格控制耗煤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所有新建、改建、歸姜擴建耗煤項目一榜婆習元律實施煤炭減量或等量替代,並作為項目節能審查重要內容。電力行業新增耗煤項目實行等量替代;新上非電行業耗煤項目新增燃料煤總量實行1.5倍減量替代。對未通過節能審查、環評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強化鍋爐污染整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鍋爐整治計畫,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燃煤鍋爐、燃氣鍋爐、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低氮改造任務。
第十六條 加快高污染燃料設施拆改。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督促企業完成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為燃料工業爐窯的清潔低碳能源及熱能等替代改造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工負責,加快推進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鍋爐和落後燃煤小熱電關停整合。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督促使用煤為燃料的農業生產、畜禽養殖、食用菌等個體戶或農戶儘快完成燃煤設施改造或清潔能源替代。
第十七條 嚴格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當地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機構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嚴格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管理工作。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市、縣(區)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分工負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實行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或拆除。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八條 大力推動集中供暖建設。市、縣(區)城市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分工負責,加快供熱設施建設,提升供暖保障能力。已發展集中供熱的縣繼續擴大集中供熱範圍,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結合實際,推廣地熱能、電取熱等清潔供暖方式。
第十九條 推進企業清潔化生產。市、縣(區)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實行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清潔生產審核制度,加大石油、化工、電力等重點行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力度,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或清潔化改造。按照國家鼓勵發展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開展企業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第二十條 深入開展散煤污染專項治理。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分工負責,繼續實行全域禁煤(含潔淨型煤)管理。健全格線化管理體系,持續開展燃煤散燒專項檢查,嚴禁散煤生產加工和行政區域外散煤流入,取締非法煤炭行銷場所和網點,基本實現散煤清零。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配合,進一步加強電代煤、氣代煤、和清潔能源等項目建設,制定推廣使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
第二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市、縣(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分工負責,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嚴格控制新建或擴建石油、化工、電力、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建築陶瓷等重點行業高排放、高污染項目,積極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後產能;嚴禁在居民住宅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稚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製藥、油漆、塑膠、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
第二十二條 推進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配合,組織實施城市建成區內人口密集區、環境脆弱敏感區周邊重點行業高排放、高污染項目及易產生惡臭氣體生產項目等的搬遷、退出計畫。
第二十三條 強化工業廢氣治理。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排放粉塵、氣態污染物、惡臭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等的排污單位進行全面排查,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石化、煤化工、塗料、油墨、塗裝、印刷等涉揮發性有機物的行業,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和工藝,並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第二十四條 加強源頭替代及設施運行管理。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合,全面推進源頭替代,在技術成熟的家具、工業塗裝等行業,大力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油墨、膠粘劑。督促企業系統性梳理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主要環節和工序,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產和治污設施運行關鍵參數,確保線上監控參數能夠實時調取,相關台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五條 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推進石油、化工、電力等排污單位治污設施升級改造,加強大氣污染物排放精細化管理,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物料堆存、傳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無組織排放,對有組織排放廢氣進行回收利用或催化燃燒,提高有機廢氣淨化效率。
第二十六條 建立完善工業企業泄漏監測與修復體系。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督促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建立泄漏監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加強生產、運輸、進出料、乾燥以及採樣等易泄漏環節的密閉性和安全性。將儲油庫、加油站納入固定污染源進行管理,強化對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排放日常執法監管,確保油氣回收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節 機動車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由市、縣(區)商務、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分工負責,開展成品油市場專項整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照)或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站(點),強化油品市場監管,集中打擊和清理取締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車,增加油品抽檢頻次,嚴禁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成品油。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市、縣(區)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分工負責,完善工作協調機制,確保在本市銷售、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符合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超標排放的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採用污染控制技術後仍未達標的,強制報廢。
第二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流程,對在用機動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
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機動車,公安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轉讓、出借檢驗合格標誌。
第三十條 加強在用車監督檢查。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合,開展重型柴油車線上監控聯網,完成遙感監測設備聯網對接,對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等場所,採用遙感監測等手段進行監督抽測。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體制。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負責,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商務、公路事業發展等部門分工負責,完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實施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揚塵污染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商務、公路事業發展等部門分工負責,開展揚塵污染專項治理,監督指導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承包契約等招標檔案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開工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對房屋建築、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和道路建設工程及園林綠化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情況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周邊設定硬質圍擋、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立公示標牌、施工現場出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施工現場主要道路硬化處理、施工工地物料堆場遮蓋,市建成區“兩個禁止”(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禁止現場配置砂漿)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公路事業發展等部門分工負責,實施施工工地線上監控。全市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長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國省幹線公路、中標價1000萬元以上且長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線性工程和中型規模以上水利樞紐工程重點揚塵防控點安裝揚塵線上監測監控設備並與轄區政府監控平台聯網。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全市各類施工工地監控監測信息的互動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節 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 強化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負責,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完善秸稈收儲體系,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全市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2%以上;加強秸稈禁燒管控,強化秸稈禁燒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完善格線化監管制度,充分利用“藍天衛士”等手段密切監控秸稈焚燒情況,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努力實現全市夏秋“零火點”目標。
市、縣(區)財政部門嚴格執行秸稈等農村露天焚燒5萬元/火點扣減地方財力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控制農業源林業源排放。市、縣(區)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分工負責,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配合,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進養殖場通風環境,提高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減少氨揮發排放。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加強“三夏”“三秋”農機作業指導,減少機收作業揚塵。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分工負責,強化監督管理,嚴禁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八條 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市、縣(區)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分工負責,嚴格餐飲服務項目準入,不得審批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築、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牽頭負責,開展餐飲油煙專項整治,督促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安裝油煙淨化裝置,按照規範設定餐飲業專用煙道,不得將油煙廢氣排入地下管道。嚴格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管,每月對餐飲單位油煙排放情況巡查率不低於20%,每季度對餐飲單位油煙達標排放情況檢測率不低於25%,對未安裝油煙淨化裝置或油煙淨化裝置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以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飲單位,責令暫停營業並限期改正。大力推進市城區規模以上餐飲單位和重點區域1000米範圍內餐飲單位線上監控建設。
第三十九條 嚴格落實禁燃禁放管理規定。市、縣(區)公安部門牽頭負責,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及供銷系統分工負責,持續加強全域煙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管控,加大重點地區、重點時段的巡查力度,嚴厲查處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嚴格落實禁售禁燃禁放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條例》中已明確監管執法部門的,按其執行;《條例》中未明確監管執法部門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按照施工工地監管職責,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商務、公路事業發展等部門移交同級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對施工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四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整改,並移交同級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將油煙廢氣排入地下管道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當地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機構發現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情形、線索,應及時交辦相關部門或屬地查處,並責令相關部門或屬地限期反饋查處情況。
第四十六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濮政〔2020〕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7月21日

政策解讀

2020年6月29日,濮陽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條例實施辦法》”),並於7月23日正式印發施行,標誌著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法治建設更加完善,對推動污染防治攻堅戰階段性目標高質量完成,打贏打好藍天保衛戰,保障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綠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22日,濮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後,於2019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市用法治力量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為深入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增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和系統性,進一步明確任務目標和部分職責,鞏固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果,推動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我市在開展廣泛、細緻的調研、起草、論證基礎上,制定出台《條例實施辦法》。
二、框架內容
《條例實施辦法》在堅持法制統一的基礎上,立足於我市實際情況,堅持問題導向,著重細化大氣污染防治各項措施,量化法律責任,其行文結構與《條例》基本保持一致,共五章47條。第一章是總則(第1—6條),主要對《條例實施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等內容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第二章是監督管理(第7—12條)進一步明確了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主要規定了大氣污染物總量目標考核工作、排污許可管理、環境準入、格線化監管、重污染天氣應急、監測監控數據質量控制等內容。第三章是防治措施(第13—39條)細分為五節內容,是《條例實施辦法》的重點,從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等5方面做出了規定。第四章是法律責任(第40—44條)主要對《條例》法律責任章節中未指明監管執法部門的條款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五章是附則(第45—47條)對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情形及法規施行日期進行了明確。
三、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建立各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對實現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落實落細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實施辦法》借鑑、歸納、提煉了全國各地的經驗做法並結合濮陽市實際,具有更強的針對性、並易於操作。區分大氣污染源種類,釐清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對燃煤和工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移動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進行細化,對《條例》沒有明確的執法部門予以明確,從而提高監管執法力度。
二是細化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條例實施辦法》尤其注重加強源頭治理,狠抓主因解決突出問題,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客觀需要,將總量目標考核、排污許可管理、格線化監管、重污染天氣應急等監督管理層面以及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污染等污染防治層面各項工作並行推進,基本實現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範圍全覆蓋,多措並舉、精準施策,進一步增強治污措施的廣度、深度和力度,形成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精細化、閉環式管理模式。
三是加大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針對一直以來存在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條例實施辦法》提出了針對性要求,同時規定相應處罰措施。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施工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露天焚燒秸稈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將油煙廢氣排入地下管道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十一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各負有大氣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全力配合,提升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編制大氣污染源清單,將減排措施落實、落細,實施清單化管理,制定或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事業單位編制應急回響實施方案。
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結合應急需要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限定工序,停止幼稚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對應急預案啟動和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減排措施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績效評估,落實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突出科學精準減排。
第十二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監測監控數據質量控制,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評估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建立質控考核與手工比對等機制,健全環境監測量值傳遞溯源體系,建立責任追溯制度。開展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不當干預監測行為的或監測機構運行維護不到位的,從嚴查處。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根據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由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制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分類實施電力、化工等重點行業煤炭消費總量管控,深化重點領域節能改造,控制秋冬季煤炭消費,削減煤炭消費需求,提升清潔能源比重。
第十四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嚴格控制耗煤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所有新建、改建、擴建耗煤項目一律實施煤炭減量或等量替代,並作為項目節能審查重要內容。電力行業新增耗煤項目實行等量替代;新上非電行業耗煤項目新增燃料煤總量實行1.5倍減量替代。對未通過節能審查、環評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強化鍋爐污染整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鍋爐整治計畫,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燃煤鍋爐、燃氣鍋爐、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低氮改造任務。
第十六條 加快高污染燃料設施拆改。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督促企業完成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為燃料工業爐窯的清潔低碳能源及熱能等替代改造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工負責,加快推進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鍋爐和落後燃煤小熱電關停整合。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督促使用煤為燃料的農業生產、畜禽養殖、食用菌等個體戶或農戶儘快完成燃煤設施改造或清潔能源替代。
第十七條 嚴格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當地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機構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嚴格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高污染燃料禁售禁燃管理工作。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市、縣(區)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分工負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實行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或拆除。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八條 大力推動集中供暖建設。市、縣(區)城市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分工負責,加快供熱設施建設,提升供暖保障能力。已發展集中供熱的縣繼續擴大集中供熱範圍,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結合實際,推廣地熱能、電取熱等清潔供暖方式。
第十九條 推進企業清潔化生產。市、縣(區)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實行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清潔生產審核制度,加大石油、化工、電力等重點行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力度,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或清潔化改造。按照國家鼓勵發展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開展企業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第二十條 深入開展散煤污染專項治理。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分工負責,繼續實行全域禁煤(含潔淨型煤)管理。健全格線化管理體系,持續開展燃煤散燒專項檢查,嚴禁散煤生產加工和行政區域外散煤流入,取締非法煤炭行銷場所和網點,基本實現散煤清零。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配合,進一步加強電代煤、氣代煤、和清潔能源等項目建設,制定推廣使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
第二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市、縣(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分工負責,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嚴格控制新建或擴建石油、化工、電力、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建築陶瓷等重點行業高排放、高污染項目,積極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後產能;嚴禁在居民住宅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稚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製藥、油漆、塑膠、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
第二十二條 推進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配合,組織實施城市建成區內人口密集區、環境脆弱敏感區周邊重點行業高排放、高污染項目及易產生惡臭氣體生產項目等的搬遷、退出計畫。
第二十三條 強化工業廢氣治理。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排放粉塵、氣態污染物、惡臭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等的排污單位進行全面排查,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石化、煤化工、塗料、油墨、塗裝、印刷等涉揮發性有機物的行業,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和工藝,並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第二十四條 加強源頭替代及設施運行管理。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合,全面推進源頭替代,在技術成熟的家具、工業塗裝等行業,大力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油墨、膠粘劑。督促企業系統性梳理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主要環節和工序,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產和治污設施運行關鍵參數,確保線上監控參數能夠實時調取,相關台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五條 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推進石油、化工、電力等排污單位治污設施升級改造,加強大氣污染物排放精細化管理,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物料堆存、傳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無組織排放,對有組織排放廢氣進行回收利用或催化燃燒,提高有機廢氣淨化效率。
第二十六條 建立完善工業企業泄漏監測與修復體系。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督促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建立泄漏監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加強生產、運輸、進出料、乾燥以及採樣等易泄漏環節的密閉性和安全性。將儲油庫、加油站納入固定污染源進行管理,強化對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排放日常執法監管,確保油氣回收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節 機動車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由市、縣(區)商務、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分工負責,開展成品油市場專項整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照)或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站(點),強化油品市場監管,集中打擊和清理取締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車,增加油品抽檢頻次,嚴禁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成品油。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市、縣(區)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分工負責,完善工作協調機制,確保在本市銷售、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符合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超標排放的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採用污染控制技術後仍未達標的,強制報廢。
第二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流程,對在用機動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
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機動車,公安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轉讓、出借檢驗合格標誌。
第三十條 加強在用車監督檢查。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合,開展重型柴油車線上監控聯網,完成遙感監測設備聯網對接,對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等場所,採用遙感監測等手段進行監督抽測。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體制。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負責,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商務、公路事業發展等部門分工負責,完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實施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揚塵污染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商務、公路事業發展等部門分工負責,開展揚塵污染專項治理,監督指導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承包契約等招標檔案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開工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對房屋建築、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和道路建設工程及園林綠化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情況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周邊設定硬質圍擋、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立公示標牌、施工現場出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施工現場主要道路硬化處理、施工工地物料堆場遮蓋,市建成區“兩個禁止”(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禁止現場配置砂漿)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公路事業發展等部門分工負責,實施施工工地線上監控。全市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長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國省幹線公路、中標價1000萬元以上且長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線性工程和中型規模以上水利樞紐工程重點揚塵防控點安裝揚塵線上監測監控設備並與轄區政府監控平台聯網。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全市各類施工工地監控監測信息的互動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節 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 強化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負責,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完善秸稈收儲體系,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全市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2%以上;加強秸稈禁燒管控,強化秸稈禁燒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完善格線化監管制度,充分利用“藍天衛士”等手段密切監控秸稈焚燒情況,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努力實現全市夏秋“零火點”目標。
市、縣(區)財政部門嚴格執行秸稈等農村露天焚燒5萬元/火點扣減地方財力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控制農業源林業源排放。市、縣(區)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分工負責,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配合,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進養殖場通風環境,提高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減少氨揮發排放。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加強“三夏”“三秋”農機作業指導,減少機收作業揚塵。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分工負責,強化監督管理,嚴禁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八條 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市、縣(區)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分工負責,嚴格餐飲服務項目準入,不得審批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築、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牽頭負責,開展餐飲油煙專項整治,督促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安裝油煙淨化裝置,按照規範設定餐飲業專用煙道,不得將油煙廢氣排入地下管道。嚴格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管,每月對餐飲單位油煙排放情況巡查率不低於20%,每季度對餐飲單位油煙達標排放情況檢測率不低於25%,對未安裝油煙淨化裝置或油煙淨化裝置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以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飲單位,責令暫停營業並限期改正。大力推進市城區規模以上餐飲單位和重點區域1000米範圍內餐飲單位線上監控建設。
第三十九條 嚴格落實禁燃禁放管理規定。市、縣(區)公安部門牽頭負責,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及供銷系統分工負責,持續加強全域煙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管控,加大重點地區、重點時段的巡查力度,嚴厲查處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嚴格落實禁售禁燃禁放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條例》中已明確監管執法部門的,按其執行;《條例》中未明確監管執法部門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按照施工工地監管職責,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商務、公路事業發展等部門移交同級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對施工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四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整改,並移交同級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將油煙廢氣排入地下管道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當地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機構發現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情形、線索,應及時交辦相關部門或屬地查處,並責令相關部門或屬地限期反饋查處情況。
第四十六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濮政〔2020〕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7月21日

政策解讀

2020年6月29日,濮陽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條例實施辦法》”),並於7月23日正式印發施行,標誌著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法治建設更加完善,對推動污染防治攻堅戰階段性目標高質量完成,打贏打好藍天保衛戰,保障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綠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22日,濮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後,於2019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市用法治力量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為深入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增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和系統性,進一步明確任務目標和部分職責,鞏固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果,推動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我市在開展廣泛、細緻的調研、起草、論證基礎上,制定出台《條例實施辦法》。
二、框架內容
《條例實施辦法》在堅持法制統一的基礎上,立足於我市實際情況,堅持問題導向,著重細化大氣污染防治各項措施,量化法律責任,其行文結構與《條例》基本保持一致,共五章47條。第一章是總則(第1—6條),主要對《條例實施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等內容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第二章是監督管理(第7—12條)進一步明確了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主要規定了大氣污染物總量目標考核工作、排污許可管理、環境準入、格線化監管、重污染天氣應急、監測監控數據質量控制等內容。第三章是防治措施(第13—39條)細分為五節內容,是《條例實施辦法》的重點,從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等5方面做出了規定。第四章是法律責任(第40—44條)主要對《條例》法律責任章節中未指明監管執法部門的條款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五章是附則(第45—47條)對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情形及法規施行日期進行了明確。
三、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建立各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對實現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落實落細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實施辦法》借鑑、歸納、提煉了全國各地的經驗做法並結合濮陽市實際,具有更強的針對性、並易於操作。區分大氣污染源種類,釐清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對燃煤和工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移動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進行細化,對《條例》沒有明確的執法部門予以明確,從而提高監管執法力度。
二是細化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條例實施辦法》尤其注重加強源頭治理,狠抓主因解決突出問題,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客觀需要,將總量目標考核、排污許可管理、格線化監管、重污染天氣應急等監督管理層面以及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污染等污染防治層面各項工作並行推進,基本實現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範圍全覆蓋,多措並舉、精準施策,進一步增強治污措施的廣度、深度和力度,形成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精細化、閉環式管理模式。
三是加大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針對一直以來存在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條例實施辦法》提出了針對性要求,同時規定相應處罰措施。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施工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露天焚燒秸稈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將油煙廢氣排入地下管道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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