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
【生效日期】1993-02-0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濟南市經紀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代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
濟南市經紀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發揮經紀活動在商品交易中的積極作用,
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紀活動是指經紀組織和經紀人在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經營和科技成果轉讓以及引進資金、信息、工程項目等過程中從事的中介服務活動。
經紀組織包括經紀企業、經紀人服務所。
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經紀組織和經紀人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經紀活動的指導、監督、管理。
第四條凡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中介服務經驗,願意從事經紀活動的公民,按下列程式取得從事經紀活動的資格:
(一)個人憑居民身份證,經紀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憑單位證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組織培訓和考核;
(三)對合格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濟南市經紀人資格證書》。
黨政機關在職人員不得申請經紀人資格。
第五條對取得經紀人資格,申請從事個體經紀業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登記註冊,發給《濟南市經紀人服務許可證》,經紀人憑證開展經紀業務。
第七條經紀人服務所是為經紀企業和經紀人開展業務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等條件的服務組織。
申請開辦經紀人服務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業務活動。
第八條經紀企業、經紀人服務所和經紀人需變更登記註冊事項的,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
經紀企業、經紀人服務所和經紀人歇業、被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經紀企業、經紀人服務所和經紀人的登記管理,實行年檢制度,每年檢驗一次。
第九條臨時或者一次性從事經紀活動的,必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經紀組織和經紀人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紀活動;不準直接進行實物性商品買賣;不得違法經營,弄虛作假,進行詐欺活動。
第十一條經紀組織和經紀人應當按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經紀組織和經紀人應依法納稅,經紀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經紀企業和經紀人可以成立經紀協會,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民眾團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