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8日山東省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9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1994年8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8.09
- 實施時間:1994.08.0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第三章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第四章 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第五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六章 工程定額管理,第七章 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和建築工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機械化施工的企業(以下統稱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構配件生產企業,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築市場實施統一管理,並具體負責勘察設計和建設監理的管理;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建築施工隊伍、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和工程定額的管理;市工商行政、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負責有關建築市場管理工作。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
第四條 在本市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勘察設計資質等級證書,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業務。
第五條 在本市新建勘察設計單位,須持下列檔案、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證書。
(一)依照法定程式批准設立機構的檔案;
(二)辦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申請書;
(三)有關部門驗資證明;
(四)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裝備情況。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辦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申請和有關檔案、資料後,應按照審批許可權,於十五日內予以批覆或上報。對被批准的,發給資質等級證書,確定勘察設計範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核發營業執照。
第七條 外地勘察設計單位在本市承攬勘察設計任務,須持其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來濟承包勘察設計任務證明和本單位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進濟承攬勘察設計任務許可證後,到工商、公安、稅務、銀行等部門辦理登記和有關手續。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資質等級和勘察設計範圍承攬勘察設計任務。
第三章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
第九條 在本市設立的建築施工企業和構配件生產企業,必須具有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方可開展建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業務。
第十條 在本市新建建築施工企業和構配件生產企業,須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檔案、資料到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
第十一條 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辦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申請和有關檔案、資料後,應按照審批許可權,於十五日內予以批覆或上報。對被批准的,發給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確定經營範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築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審查)證書,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外地建築施工企業來本市承攬建築施工任務,須持其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來濟承包工程證明和本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審查)證書、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到建築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進濟承包工程許可證後,到工商、稅務、公安、銀行等部門辦理登記和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構配件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批准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攬工程項目。
第四章 工程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四條 所有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申辦開工報告;並在工程竣工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凡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市人民政府確認有紀念意義的建築工程,應當實行設計招標。設計招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凡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或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特殊工程,以及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實行施工招標。施工招標,在建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捐資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救災等性質的建築工程是否實行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承發包關係確定後,雙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工程承發包契約。承發包契約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另一方應確定保證單位擔保。
工程竣工後,雙方應當按照契約規定的時間辦理工程結算手續,不得拖欠工程款項。逾期付款的,應按契約規定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發包時,應根據工程的規模和繁簡程度選定承包單位,不準將工程發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都不準在工程承發包中出售、出租、出藉資質等級證書、資質審查證書、各種進濟承包工程許可證,營業執照、銀行帳號和圖簽;不準非法轉包工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按照《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築工程質量實行由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監督管理體制。
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範、規程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全全生產和工程質量。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質量監督和核驗。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生產建築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簽發合格證。不合格及無合格證的產品不準出廠。
第二十六條 建築構配件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在用於工程前,必須經市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用於建築工程。
第二十七條 建築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施工企業必須在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工程定額管理
第二十八條 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工程標底和工程竣工結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標準定額、計價方法和取費標準。不得高估冒算或任意壓價。發生定額糾紛時,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定額缺項的補充,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編制並發布執行。調整建築材料差價,應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發布執行。
第三十條 工程預結算專業人員必須持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專業資格證書上崗。無專業資格證書的不得編制工程預結算或工程標底。
第七章 工程建設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本市設立的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和工程建設監理事務所(以下統稱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建設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方可開展建設監理業務。
第三十二條 在本市新建建設監理單位,須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檔案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辦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申請和有關檔案、資料後,按照審批許可權於十五日內予以批覆或上報,對被批准的,發給資質等級證書,確定經營範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核發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外地建設監理單位在本市承攬建設監理業務,必須持其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進濟承包建設監理任務證明和本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進濟承攬建設監理任務許可證後,到工商、公安、稅務、銀行等部門辦理登記和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投資者)可以將建設項目的全過程,或建設工程的部分項目,或建設工程的部分階段,委託建設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進行監理。
第三十六條 在委託建設監理時,建設單位與建設監理單位,應當簽訂監理委託契約。
第三十七條 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攬建設監理任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無資質等級證書、無營業執照或越級、超範圍承攬勘察設計、建設監理任務的;
(二)外地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單位來本市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承攬勘察設計、建設監理任務的;
(三)發生勘察設計質量事故的。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止施工、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無資質等級證書、無營業執照或越級、超範圍施工的;
(二)外地建築施工企業來本市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承攬工程項目的;
(三)將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築構配件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用於建築工程的;
(四)在工程施工中粗製濫造,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五)擅自將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罰款、停止施工的處罰:
(一)未辦理開工報告手續擅自開工的;
(二)應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監理單位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出售、出租、出借各種證件、圖簽和非法轉包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在編制工程預結算和工程標底時,高估冒算、任意壓價,以及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作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三條 執行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發布的《濟南市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