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濟南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是一部山東省濟南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0年11月3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65號
  • 發布日期:2000-11-30
  • 生效日期:2000-11-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與採購方式,第三章 招標採購程式,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65號
【發布日期】2000-11-30
【生效日期】2000-1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號)
《濟南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已經第50次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謝玉堂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濟南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和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政府為實現管理職能或者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以規範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工程、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採購單位)以及與政府採購活動相關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事業收入以及國內外政府貸款。
第四條市財政局是本市政府採購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本級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各級政府採購辦公室具體負責本級政府採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則,維護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與採購方式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採購的實際需要,編制本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確定政府採購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採購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時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政府採購預算應當列明擬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性能要求、參考單價、總金額、供應時間等內容,並隨同部門預算報送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審核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本級政府採購計畫,確定政府採購方式。
第八條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相結合,以集中採購為主的原則。
集中採購由財政部門委託政府採購機構或具備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政府採購機構或具備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計畫確定的採購範圍和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並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採購有關資料。
凡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由各單位分散採購,但採購結果必須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中介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市財政部門批准,方可取得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財政部門政府採購業務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的50%和10%以上;
(四)具備較完善的供應(承包)商信息庫、專家庫、招標業務資料庫;
(五)遵守法律、法規,具有履行採購契約的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採購、邀請招標採購、競爭性談判採購、詢價採購、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採購項目,應當招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其他採購方式: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採購項目只有唯一的供應(承包)商,其他產品無法代替的;
(三)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宜採用招標方式的;
(四)經公告無三家以上供應(承包)商參加投標,或者供應(承包)商未對招標檔案作出實際性回響而導致招標無法進行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承包)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承包)商準備投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採購項目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但必須有三家以上的供應 (承包)商報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承包)商處採購或者供應(承包)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的;
(二)原採購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承包)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範圍內,補充契約的價格不超過原契約價格50%的,必須與原供應(承包)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採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五)財政部門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承包)商處進行採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標的;
(六)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採購的;
(七)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標採購程式

第十五條招標採購分為公開招標採購和邀請招標採購。
公開招標應當由受委託的政府採購機構或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人)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並且至少有三家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供應(承包)商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應當由招標人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供應(承包)商發出投標邀請書,並且至少有三家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於投標截止日20日以前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格、數量;
(三)供應(承包)商的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和時間;
(五)投標時間和地點。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政府採購項目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規格;
(二)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地點;
(三)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四)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
(五)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六)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
(七)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截止時間;
(八)採購契約格式及其條款;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採購的項目編制標底,在定標前必須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條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人需要修改、補充或者更正招標檔案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索取招標檔案的供應(承包)商。
第二十條已索取招標檔案、擬參加投標的供應(承包)商,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檔案。編制的投標檔案應當加蓋本單位印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密封送達招標人,並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採購的內容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採購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並邀請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派員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規則,依法、公正的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檔案提出的質量、價格、性能、期限、服務等條件以及投標人的資質、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審,確定中標人,並寫出書面評標報告。
在性能、服務同等的情況下,對於價格作為唯一因素的採購項目,可以公開競標,由報價最低者中標。
第二十三條中標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2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次日起,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採購契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政府採購項目,資金來源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將採購資金直接撥付到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政府採購項目,資金來源屬自籌資金與預算內(外)資金配套的,採購單位應當於採購開始前,將自籌資金部分劃撥到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二十六條採購單位應當對供應(承包)商提供的貨物、工程項目或者服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財政部門根據採購契約對驗收結果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採購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二十七條屬分散採購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撥款,由採購單位與供應(承包)商直接結算。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是否按批准的採購計畫進行;
(三)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檢查。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採購活動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或採購單位停止採購,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政府採購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新增國有資產的管理,及時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
第三十二條監察、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以及資金的使用進行監察、審計,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採購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採購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准,自行確定採購方式或者自行組織採購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其採購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供應(承包)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一)弄虛作假,隱瞞企業資格的;
(二)惡意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三)互相串通排擠對手的。
第三十五條採購單位與供應(承包)商應當依法履行契約,當事人因履行契約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濟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招標或者與投標人串通虛假採購,給財政部門或者採購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資格,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一)貨物類:
1、公務用機動車輛;
2、專用車輛;
3、電梯;
4、鍋爐;
5、空調(包括中央空調);
6、辦公家具(採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7、醫療器械(採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
8、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9、影視設備(包括錄像設備和音響設備);
10、計算機、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
11、服裝;
12、採購單價在2萬元或批量採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其他物品。
(二)工程類:
1、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造和土建工程);
2、裝飾裝修工程(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的修繕、裝飾、裝修等工程);
3、環保綠化工程(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的環境保護和園林綠化工程)。
(三)服務類:
1、國際機票;
2、公務用車的定點加油;
3、公務用車的統一保險;
4、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