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濟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濟南市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日期: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 地區:濟南市
  • 類別: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濟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張建國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內容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6區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工作。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料的初審等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協助房產管理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實施,並建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房管、國土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報省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以行政劃撥的方式供應。
禁止將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進行商品住房開發或者用於其他用途。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市政基礎設施由政府組織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工程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內6區城市居民戶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二)家庭收入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低於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的60%(含);
單身家庭除具備以上3個條件外,年齡在35周歲(含)以上的方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標準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政府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並適時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1次。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同一戶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的人員。
家庭成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納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淨收入和其他經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實際發生的人均收入。
家庭現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員按照房改政策所購住房、單位的集資建房、擁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獲得貨幣拆遷補償的原住房。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辦法的規定購買1套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再參加企業職工集資建房或購買、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參照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積,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購買:
(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購住房;
(二)單位的集資建房;
(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獲得貨幣拆遷補償的前3項原住房。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購買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差價款作為本市住房保障資金,繳入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及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證明,向戶籍所在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第十七條 區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初審,時限為15日。
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將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鎮調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簽署意見並於5日內報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在15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符合預售(銷售)條件時,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銷售信息,告知持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的申請人報名參加購房排序。
購房排序應當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進行,採取公開搖號或者抽籤等方式確定。
申請人按確定的購房排序依次選擇房號,並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房屋買賣協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售予未進入購房排序的申請人。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承擔保修責任。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明上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市政府可優先回購。具體交納比例由市政府確定。
居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規定向市政府繳納相關費用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二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規定回購。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差價,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購房人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補足購房款,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進行申請人資格審查;
(二)弄虛作假,協助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