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籌集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濟南市籌集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濟南市籌集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在1991.08.27由濟南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籌集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8.27
  • 實施時間:1991.08.27
市政府第96次常務會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商業網點的發展,活躍城鄉經濟,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國營、集體、私營和個體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的固定經營場所以及集貿市場。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因建設商業網點需要籌集資金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籌集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必須遵循自願、有償、適度、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商業網點,必須符合濟南市第三產業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需要集資進行建設的,其建設項目必須列入基本建設或者技改計畫,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手續後,方可籌集資金。
第六條 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可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市商業網點辦公室收取的商業網點配套費集中用於商業網點建設。
(二)財政部門將各種預算外資金形成的間歇、沉澱資金總數的四分之一作為周轉資金用於商業網點建設。
(三)市、區工商管理部門將集貿市場管理費的百分之五十用於集貿市場建設。
(四)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在企業內部或向社會發行債券,債券利率可比同期利率上浮20%。
(五)商業企業在不影響承包上交基數的前提下,可提取批發商業銷售額的千分之五,零售商業、服務業銷售額的百分之一,有償用於商業網點建設。從市屬商業企業提取的資金,50%繳市財政;從區屬商業企業提取的資金,10%繳市財政,統一用於市重點商業網點項目建設,其餘部分由企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六)建設單位可在商業網點建設前向租用單位或者個人收取場地預定金,待商業網點建成後,抵頂租金。
(七)新建商業網點招收的職工,每人可繳納三千元至五千元的抵押金,抵押期限為三年(不計息),抵押期滿後仍需使用的,可按同期銀行儲蓄利率上浮20%計息。
各級財政、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對籌集資金新建的商業網點在稅收、信貸、收費等方面可給予優惠照顧。
第七條 提倡國營、集體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籌資金建設商業網點或聯合投資建設商業網點。
第八條 市財政貿易委員會應當會同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財政、稅務、工商部門,具體協調和解決籌集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管理中的有關問題。籌集的商業網點建設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
第九條 市轄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