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於1990-08-24。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發布日期】1990-08-24
【生效日期】1990-08-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8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的服務功能,促進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合肥市區(含郊區)範圍內所有的國營、集體、私營、個體和各種聯營性質有固定門點的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網點及集貿市場、專業市場(以下簡稱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條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網點辦)是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機關,受市政府委託行使以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商業網點建設和管理的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畫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商業網點遠期、中期發展規劃和近期發展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徵收、籌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
四、對商業網點實行統一管理,協調解決商業網點建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市計畫、城建、規劃、環保、房管、物資、財政、稅務、金融、工商行政管理和商業主管部門應支持配合市網點辦,共同做好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商業網點建設必須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計畫,有計畫逐步實施。
第五條發展商業網點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有利生產、方便民眾、美化城市;
二、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並存,以國營商業為主導多種經營形式共同發展;
三、大、中、小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綜合經營與專業經營相結合,商業與飲食服務業相結合;
四、優先發展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行業的網點。
第六條新建居民區、工礦區,興建車站、碼頭、機場和旅遊點,均應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商業網點,做到與主體工程統一投資、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市區主要幹道兩側新(翻)建樓房的底層,應主要安排作商業網點。
第八條城市建設涉及到有固定門面的正式商業網點的拆遷,須事先徵得市網點辦同意。原則上按照誰拆誰建、拆一還一、無償復建的原則予以復建,有條件的應先建後拆。
第九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中已確定的商業網點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違者,由市網點辦會同規劃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追究責任,確需改作他用的,由用地單位向市網點辦提出申請,經市網點辦會同規劃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按規劃實施商業網點建設可採取統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形式,本著經余適用、新穎美觀、符合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商業網點的功能要求進行設計建設,並配備必要的附屬設施。
第十一條商業網點建設資金或商業用房面積由市網點辦直接向建房單位徵收。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駐合肥市的所有單位在肥新建住宅,均應撥出百分之七的面積作為商業用房或繳納相應的投資、材料,用於修建商業網點;
二、城市主要街道新(圍)建樓房的底層如不安排作商業網點,按整個建築面積百分之七徵收商業用房或繳納相應投資、材料;
三、市級房屋開發部門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屬於上述徵收範圍的,按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五徵收商業用房或繳納相應投資、材料。
見屬上述徵收範圍的,建設單位均須按規定徵收標準與市網點辦辦理撥付手續。否則,規劃部門不發施工執照,銀行不予撥款。
第十二條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委託建設銀行管理、監督,實行專款專用,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條商業網點建設所需建設指標和材料由計畫部門統籌安排並列入當年計畫,物資部門組織供應。
第十四條新建商業網點的產權歸屬和管理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國家委託商業主管部門管理;
二、城市新(翻)建居民住宅按百分之七撥給的商業用房或繳納相應的資金、材料興建的商業網點,其產權為國家所有,由市網點辦管理;
三、非國家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誰投資產權歸誰所有;
四、需改造、擴建的商業網點,經改造後新增面積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五、租賃商業網點的維修,由收租者維修。
第十五條商業網點的開辦、合併、遷移、轉業、歇業、改變用途等,須經市網點辦審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手續。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六條本市所轄各縣的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可結合本地情況,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市財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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