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7年9月18日,修訂後的《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7-09-18 
  • 發布機構: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濟歷城政發〔2017〕7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濟南市歷城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各項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努力踐行創新、協同、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決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決策部署,堅持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高效,公正清廉,全面正確履行職能,敢於擔當,雷厲風行,快乾實幹,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三、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決服從命令,維護大局,勇於擔當,敢於負責。
四、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和副區長分工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工作,副區長、辦公室主任協助區長工作。常務副區長協助區長主持區政府日常工作。區長外出或休假期間,委託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全面工作。
五、區長主持召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副區長按分工全權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公務或外事活動。副區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打破分工界限,跨系統、跨部門調度安排工作。區政府領導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副區長外出、休假期間,由區長指定其他副區長臨時處理有關工作。
七、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區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區政府決定事項和區長交辦事項。
八、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府的規章、決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部門要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最佳化服務改革,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要善於用發展的辦法破解發展中的難題,用市場的手段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用改革的精神探索改革創新的路子,用社會的力量解決社會面臨的問題,努力謀求突破發展。
十、以提高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為中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市巨觀調控政策,發展實體經濟,強化創新驅動,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不斷增強經濟綜合實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一、不斷改善發展環境,積極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公正嚴明的法治環境、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健康文明的人文環境,推動全區經濟社會的大發展。
十二、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拓寬為民服務領域和渠道,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三、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四、堅持綠色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十五、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逐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健全重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完善政務服務體系,健全服務平台,加強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建設,促進政務服務科學化、規範化和高效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重大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十七、除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由區政府集體決策的事項外,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重大規劃、貫徹國家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街鎮及相關社會單位、團體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必須向區長請示報告,請示報告前分管副區長應組織充分研究論證,提出具體的建議工作方案和意見。
十九、區政府在作出重要行政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區政府各部門應當按職責認真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對執行效果跟蹤評估,必要時調整完善。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二、區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或決定。
二十三、區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上位法規定,並報區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統一登記、統一公布。
二十四、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完善會議制度
二十五、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二十六、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和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制定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擴大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或列席。
二十七、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三)聽取區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及上次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事項落實情況匯報。
(四)研究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五)討論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
(六)研究通過人事任免和行政處分事項。
(七)研究通過以區政府名義表彰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人武部、區政府辦公室、區發改委、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區政府綜合調研室、區政府督查室主要負責人和區委宣傳部分管負責人固定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時,根據需要可安排區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二十八、對需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主辦部門應提前充分研究論證、溝通協商和徵求意見,基本取得一致意見後,報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呈送區政府領導同志確定。其中,屬於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議題,應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協調仍有異議的議題,報請分管副區長協調,直至由分管副區長提出意見報區長確定。
二十九、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後提出,報區長確定。屬於副區長、區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提交會議討論研究。
三十、區政府常務會議實行議題登記申報制度,議題按下列要求申報:
(一)議題匯報材料要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層次清晰、建議明確,篇幅一般不超過1500字。若內容涉及面較大、問題較複雜,可作為附屬檔案附後供領導審閱。
(二)主辦部門填寫議題申報單,需要會簽的應同時取得有關單位會簽意見,與議題匯報材料一併於會議召開前3天送至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匯總,草擬議題提報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後報區長確定。
(三)會議召開時間確定後,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通知主辦部門印製匯報材料。
三十一、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政府綜合調研室主任、區政府督查室主任列席。根據需要可安排區政府辦公室有關副主任、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階段性重要工作。
(三)研究處理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四)研究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十二、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長、副區長委託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人出席。涉及兩位以上副區長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會議。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安排區政府領導成員職責分工範圍內的問題。
(二)協調研究分管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
(三)研究上級黨委、政府領導或區委、區政府領導對某一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四)研究擬定需要提交區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區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三十三、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應向區長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區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匯總後向區長報告;未經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三十四、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託召開的區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託的區長或副區長審定同意後印發。專題會議如涉及重大財政支出、編制、人員安排、政策變更或制定等重要內容的,會議紀要由區長審閱後印發。
三十五、嚴格控制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要按照高效節儉的原則,儘量精簡會議人員,控制經費開支,堅持開短會、講短話,開視頻會議,簡化會議議程,精簡會議材料。除全區綜合性會議外,其他會議一般控制在90分鐘以內。
貫徹上級政府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一般不邀請區政府領導到會講話,不邀請各街鎮主要負責人出席。上級部門通過區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我區召開全國、全省、全市性會議,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情況報告區政府,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三十六、區政府各部門擬提交區委書記專題會或區委常委會審議的議題,須先提報區政府辦公室,經分管區長、區長研究同意後,再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協調提報區委辦公室。
三十七、區政府所有會議決定事項,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及時辦理。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及時將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報告。

第七章

規範公文處理
三十八、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循《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和《濟南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努力提高公文質量。
三十九、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後根據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除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外,一律送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區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四十、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事項,必須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不得以“請閱件”、“呈閱件”等非規範形式報送。請示應當一文一事,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凡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與相關部門協商一致後報送;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嚴格控制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數量,可以直報區政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得報區政府。區政府部門內設機構的工作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區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區政府行文。
四十一、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四十二、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決定、政策措施、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全區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市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區政府向市政府、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須由區政府與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及其他相對應縣(市、區)政府聯繫商洽的工作。
(四)發布區政府的決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範性檔案。
(五)安排部署區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覆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請區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七)批轉區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意見。
四十三、凡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區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區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
(一)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正式公文,報請分管副區長審簽,區長簽發。
(二)以區政府名義下發及上報的便函類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區長分管範圍的,或有意見分歧的,報請區長簽發。
(三)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報請分管副區長審簽,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其中規範性公文、涉及綜合性事項的重要公文報請區長同意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四十四、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辦部門代擬文稿,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並簽字確認。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對協辦部門的會簽意見,主辦部門要認真研究吸收。協辦部門應認真負責地研究提出會簽意見,以書面形式向主辦部門反饋,一般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反饋,緊急事項須在1日或要求時限內完成並反饋。規範性檔案應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十五、區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及區政府相關政策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區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區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區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式報經區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區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四十六、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檔案簡報。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新內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發檔案;屬部門職權範圍事項,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調整議事協調機構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所在部門行文。要壓縮檔案篇幅,政策性檔案原則上控制在3000字以內,簡報每期控制在2000字以內。
進一步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區政府辦公室要嚴格按照公文辦理時限要求規範公文運轉,各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辦理結果。
四十七、區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區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的指導,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

第八章

推進政務公開
四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
四十九、運用網際網路、媒體等渠道擴大政務公開參與範圍,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
五十、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提升政務服務平台功能,推動政務服務上網運行。
五十一、區政府各部門要加強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並根據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對外公布。

第九章

自覺接受監督
五十二、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相關決議,按時報告工作,及時辦理代表的建議和意見;自覺接受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提案。
五十三、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五十四、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決定,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人民政府及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五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五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和12345市民服務熱線工作,切實辦理好民眾的合理訴求。
五十七、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處理重要的人民來信,定期接訪,協調處理疑難問題。

第十章

強化督查落實
五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督查機制,保障工作落實。
五十九、區政府督查工作重點是:
(一)國家、省、市領導批示事項,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辦公廳有關檔案、督查通知要求落實事項;
(二)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重要綜合性會議、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決定事項;
(三)《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主要目標任務、重點工作、重大事項;
(四)區委、區政府及其辦公室重要檔案確定事項;
(五)全區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重大舉措和重要領域改革推進情況;
(六)區委、區政府領導批示、指示事項;
(七)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情況。
六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辦公室綜合協調、督查機構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及單位配合參與的政府督查工作體系,明確目標責任,完善工作網路,加強動態監管,確保各項決策部署迅速落實到位。實行行政問責制,對推諉敷衍、辦理不力、進展緩慢的,採取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等方式予以問責。
六十一、大力推行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督查、考核、評估,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六十二、對區委、區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重要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重點工作進度、城市建設管理等情況實行定期通報。
六十三、重要決策督查工作由區政府督查室按規定程式立項、辦理、匯總,並將督查情況報送有關領導閱示。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區政府督查室和有關督查機構負責督辦。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對督查事項要按照標準、時限及時辦理。

第十一章

加強紀律和廉政建設
六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建設,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自覺抓好學習,增強黨性修養,堅定理想信念,嚴格遵守紀律,做到令行禁止。
六十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六十六、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區委的領導,凡涉及全區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區政府名義上報的重大請示事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區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及時向區委請示匯報。
六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六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職盡責。對分工以外的工作,要關心支持,積極配合。
六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區有關規定要求,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不斷加強作風建設、廉政建設。
七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任務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要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二、嚴格執行請銷假和外出報備制度。副區長外出或休假,應事前報告區長;各街道辦事處主任、鎮長外出或休假,須報區長審批;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或休假,須經分管副區長同意後報區長審批。
上述領導幹部外出或休假,須提前3天報備,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要及時報備。外出或休假期間要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確保24小時能隨時取得聯繫。
副區長外出或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報告區長;各街道辦事處主任、鎮長外出或休假結束後,應立即向區長報告銷假;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或休假結束後,應立即向區長、分管區長報告銷假。
七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嚴格執行辦公用房、辦公設備配備、車輛等方面的規定,嚴控一般性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用在建設和民生上。
嚴格控制因公出訪團組數量和規模,出訪要有明確任務,講求實效。區政府外事機構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製定因公出訪計畫並嚴格執行。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有關規定,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深入基層,帶著問題調查研究,廣泛接觸基層幹部民眾,真正了解基層的情況和困難,切實解決實際問題。調研和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七十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論壇、展會、研討會、評比表彰等活動。除區委、區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不參加各類合影、剪彩、典禮等活動以及各類慶祝會、紀念會、座談會、博覽會等。
七十六、區政府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正處級行政機構、部門所屬和管理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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