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

《濟南市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一項實施於濟南市關於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的規定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
  • 所屬地區:濟南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區行政區域內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市區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設計畫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審批宅基地。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宅基地,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經依法批准,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集體土地。
第四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市區宅基地規劃、用地、建設的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的審批管理。濟南高新區代管範圍內宅基地的審批管理,仍按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由所屬區政府負責,報批基礎性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負責。
第五條 村民建設住宅使用宅基地,應符合鄉鎮(含街道辦事處,下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並充分利用空閒地、老宅基地、廢棄地或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各區人民政府要緊密結合村莊改造和土地整理,統一規劃,有序推進,引導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畫地向城鎮和中心村集聚。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每戶村民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積標準為: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外緣地帶每戶面積一般不超過166平方米,其他地區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灘地上的,標準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村集體人均耕地面積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在前款規定限額內從緊控制。
第七條 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請使用宅基地:(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滿足分戶需求的;(二)因村莊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三)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且無住房的;(四)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原宅基地滅失的;(五)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的;(三)原宅基地能夠滿足分戶需要或一戶多宅的;(四)申請人不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五)轉讓、出租現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六)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第九條 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式辦理:(一)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條件及初選的宅基地位置、面積進行初審。初審擬同意的,提交村民會議討論。經討論通過後,張榜公示10天,並留取公示圖片資料。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材料並加蓋公章後,連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書面申請和公示圖片等資料一併報鄉鎮政府。(二)鄉鎮政府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宅基地位置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進行審查。同時,根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宅基地是否符合村莊建設規划進行審查,並明確宅基地上建築物的層高、層數、建築面積等指標。對經審核擬同意的申請宗地,鄉鎮政府出具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其他申報材料一併報所在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所在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上報的申請宗地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所在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申請人應按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持區政府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批覆等材料,依法到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宅基地審批、建設過程中,鄉鎮負責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的工作人員應做到三到場:受理宅基地申請後,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收回與轉讓
第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應本著方便、高效、快捷的原則,經區政府依法批准後,由所在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書面告知村民申請土地登記。宅基地上住宅按審批要求建成並驗收合格後,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結果按年度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村民在本村內易地新建住宅的,所在村民委員會可通過與其簽訂契約等方式,確保在新房竣工後3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2年以上未動工建設或改變用途的,村民委員會報經鄉鎮政府審核、區政府批准後,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對依法收回的宅基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嚴格實施“一戶一宅”制度。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積極開展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退出工作,妥善解決一戶多宅、超占面積、宅基地閒置等歷史遺留問題。
對村民2處(含)以上宅基地以及因歷史原因形成宅基地實際面積超過法定限額標準的,所在村民委員會可按有關規定統籌考慮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經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以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他人的宅基地,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嚴禁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整體村莊改造等形式集中成片建設農民住房的,用地審批手續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村民在本規定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應按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越權或者違反程式批准宅基地以及非法轉讓宅基地建設住宅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規劃和建設要求的,由規劃、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完善宅基地審批管理相關規定,明確宅基地上建築物的有關具體標準,切實做好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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