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

(2010年11月25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4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已於2010年11月25日經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1年1月14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2011-1-14
  • 執行日期:2011-5-1
  • 檔案號: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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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4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已於2010年11月25日經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1年1月14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月14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山東省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機構和各項制度,採取措施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推動婦女事業的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在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市、縣(市、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圍繞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參與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三)協調和推動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
(四)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表彰、獎勵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
(六)其他應當由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市、縣(市、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婦女聯合會和村婦女代表會(以下統稱各級婦聯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各級婦聯組織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建議,督促解決婦女權益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各級婦聯組織在受理信訪事項等工作中,可以就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事件了解相關情況,有關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條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衛生、體育、人口計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依法維護婦女權益。統計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經濟社會發展的分性別統計、監測、評估工作。
工會、共青團、殘聯、律師協會、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共政策、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同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第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本市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各級婦聯組織、機關和事業單位婦女工作委員會、企業女職工委員會(以下統稱婦女組織),應當依法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有關推薦工作。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領導幹部;在選拔領導幹部時,應當重視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表彰符合條件的優秀女性。
在確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名額時,女性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獲得市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女性,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加職稱評定、專業技術崗位競聘。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扶持和幫助殘疾適齡女性兒童少年、貧困家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並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開展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活動,配置與其身心健康發展相適應的教學、生活等設施。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創造條件,促進婦女就業,鼓勵和支持婦女自主創業,並通過貸款支持、減費補貼等方式,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就業援助。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適合女性特點的職業培訓,符合國家、省、市就業政策扶持條件的婦女可以享受相關培訓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和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企業職工方經平等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或者將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內容納入集體契約。
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保護待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變更其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契約。
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期間不適應原工作崗位,提出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改善工作條件的合理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業企業設計標準,配備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保障女職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在定點助產機構住院分娩、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所需費用予以重點保障。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安排享受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婦女進行免費健康查體。符合條件的婦女可以自願參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的要求,為孕前和孕早期的農村婦女免費增補葉酸,並組織開展農村婦女乳腺癌、宮頸癌免費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每年安排本單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為生活困難的婦女健康查體提供幫助。
第二十一條 提倡、鼓勵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公共財政承擔。
衛生、民政、人口計生部門和婦聯組織應當相互配合,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預防人口出生缺陷的宣傳教育活動,為婚前醫學檢查提供便捷服務。
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街道辦事處發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中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內容的,應當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 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收益分配、股權配置、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或者未婚等原因而侵害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合法權益。
婦女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教育,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司法行政、衛生、婦女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提供法律諮詢、醫療救治、傷情鑑定、心理疏導等幫助。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救助管理等機構,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城鄉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做好家庭矛盾等調解工作,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報警,也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各級婦聯組織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求助。
公安部門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並依法處理;其他單位接到求助請求後,應當及時救助、調解或者處理。負有救助責任的單位不得拒絕、推諉。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組織或者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在查清事實後,應當依法對實施騷擾者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公益金用於資助老年、殘疾、孤寡、貧困婦女的公益事業和支持開展婦女文體活動。
第三十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有權向婦女組織投訴或者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婦女法律援助工作,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並免收費用。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申請司法救助的婦女,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第三十二條 對嚴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市、縣(市、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有權向同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維權意見書。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接到維權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處情況書面報告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逾期不處理也不報告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市以上女勞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參加職稱評定
保護婦女權益,其政治權利得到保障至關重要。對此,規定提出,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共政策、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同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本市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
同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表彰符合條件的優秀女性。在確定由市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名額時,女性比例應當占25%以上。
獲得市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女性,將由所在單位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加職稱評定、專業技術崗位競聘。
勞動契約不得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針對女性求職者經常遇到招聘單位性別歧視等現象,規定提出,用人單位在招聘和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還應當與企業職工方經平等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或將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內容納入集體契約。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針對有的單位因為女職工懷孕而將其辭退等現象,規定提出,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保護待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變更其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單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期間不適應原工作崗位,提出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改善工作條件的合理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
每年對符合低保等條件婦女免費查體
在保障女性身體健康方面,規定提出,縣(市、區)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安排享受濟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婦女進行免費健康查體。符合條件的婦女可以自願參加。具體辦法將由市政府制定。
同時,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按要求為孕前和孕早期的農村婦女免費增補葉酸,並組織開展農村婦女乳腺癌、宮頸癌免費檢查。
用人單位也應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每年安排本單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規定,濟南還提倡、鼓勵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公共財政承擔。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以電子信息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將被嚴罰
“黃段子”和不雅手機簡訊的騷擾,讓婦女感到尷尬和厭惡。對此,規定提出,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組織或者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單位或部門在查清事實後,應當依法對實施騷擾者進行處理。
對違反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將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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