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查財產

夫妻互查財產是指《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持結婚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可以申請查詢另一方的住房等財產狀況。該規定將於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法律的形式來約束夫妻之間誠信的義務,也是對現代人誠信缺乏的一種婉諷。通過這一立法,夫妻之間如果能領悟到生活要義,懂得相處之道,學會增強互信,推進財務公開,維持家庭和諧,無疑有著更為積極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夫妻互查財產
  • 檔案:《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
  • 對象:山東省
  • 屬性:夫妻持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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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背景

《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已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持結婚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可向工商、住房、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狀況。這一規定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男性態度

“夫妻可互相查詢對方財產,你會同意嗎?在
夫妻互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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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士夫婦長年在商海打拚,對婚內共有、私有財產早已經做了界定,但是幾年來,閨中好友的“婚變”,也讓她對平日老實的丈夫起了疑心,“我願意相信他,但是需要有證據說服我。”
如果有了這樣的一條規定,曾女士說,她就可以在“不驚動他”的情況下了解丈夫房產、車輛等具體情況,“沒有我不知道的房子、車子,起碼我可以放心地告訴自己,‘他沒有變壞’。”
而該規定在網上也引發熱議。網友“學會淡定”說,財產公開可查詢,是雙方互相信任的標誌,“我對她沒有隱瞞,所以不怕查。”但另外一些網友則認為,互相信任就不應該去懷疑對方,“真正信任就不應該去查對方資產。”而一部分網友更是調侃道:“只許我查他,不準他查我。我查他是為了證明他對我是坦誠的,他查我就是對我不信任!”

難以查詢

對於濟南的新規定,西安市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均表示,西安並沒有相關規定。目前,對於公民個人名下房產、公司、車輛等財產情況,其他個人均無法查詢。除此之外,如果公安、法院等因為案件需要,可以進行查詢,但絕不對外公開。
而在市內多家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表示,私人無法通過身份證明等方式查詢他人的賬戶資料,“除了配合公安、司法等機關進行查詢外,對於賬戶餘額等信息,客戶需要使用賬號和密碼進行查詢。而對客戶在銀行的賬戶數目、總資產等情況,除特殊情況,銀行絕不會透露,他人也無法進行相關查詢。”

律師看法

“雖然夫妻結婚後共同生活,但是夫妻仍舊可能會有一部分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王奎表示,目前夫妻間“個人財產”界定確實很繁複,但是“一旦屬於個人財產,其私密性就必須得到尊重,即使是夫妻,也不允許查詢對方的財產狀況。”
在王奎律師看來,“夫妻互查”這樣的“私人查詢途徑”似乎沒有必要。他表示,如果夫妻在離婚訴訟期內,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而法院有權力對於個人財產進行調查,所以通過公權力介入調查完全可以滿足需要。”

正反雙方

反方擔心此規定一旦付諸實施,可能會誤導一些夫妻濫用這個權利,用頻頻查詢對方財產的方式,去透支夫妻之間的信任,人為地給婚姻製造危機。
事實上,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均擁有自己的特有財產,即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於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可以各自保留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並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不可被對方占有。經雙方約定,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可以讓對方知曉,甚至可以交對方代管。但是,如果有一方不願意讓對方知曉,另一方卻要去查詢,從小處講,傷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容易引起雙方矛盾,甚至引發婚姻危機;從大處講,侵犯了對方的隱私權。
只有在夫妻一方蓄意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時,比如工資、獎金收入等,另一方才可以申請查詢。問題是,當出現了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表明夫妻之間出現了信任危機,甚至是婚姻面臨解體。這時候,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應該申請查詢。但是,一旦出現了夫妻一方蓄意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況,另一方僅憑自己個人的力量去查詢,顯然是辦不到的。這就要求受害一方去走法律途徑,抗訴法院,由法院去調查取證,探明財產去向及數量,替自己維權。
總之,法律不可鼓勵夫妻個人去查詢對方的財產。否則,容易引起家庭糾紛,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正方對於濟南市這個稍顯前衛的規定,很多人顯得憂心忡忡,覺得這樣做可能會加劇夫妻之間的不信任,破壞婚姻和家庭穩定的基礎,等於是給目前國內居高不下的離婚率火上澆油。
這樣的擔心首先是顛倒了邏輯關係。既然已經到了夫妻一方去查另外一方財產,或者是夫妻雙方互查對方財產的地步,這說明雙方之間已經沒有信任可言。換言之,是不信任導致查財產,而不是查財產導致不信任。
其實,濟南市出台這個新規,既是對新時代家庭財產關係發生變化,家庭組織結構也發生變化下的一種順勢而為,也是對社會誠信度降低、信任感缺乏的一種積極應對。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顯然在於重建社會誠信體制,增加夫妻之間的互信,但是在這個“社會漏洞”被彌補之前,允許夫妻之間互查財產,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宜之計”。
以前,住房是公房,沒有車和其他財產,所以也無所謂夫妻一方隱瞞財產。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變化,以上這些情況都發生了根本的改變,這正是夫妻互查財產新規出台的社會基礎。既然我們承認離婚率越來越高,夫妻一方隱瞞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的客觀現實,那就應該拿出應對的辦法。
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樣的夫妻財產互查,不過是為了保護雙方的正當權益而不是為了破壞婚姻關係。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而要真正地實現家庭關係的和諧穩定,維持夫妻婚姻的幸福長久,從根本上說還得依靠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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