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濟南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在1997.12.3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30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現發布《濟南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廢汽車的回收實行統一管理、嚴格審批的原則,提倡平等競爭。
第三條 市計畫委員會是本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報廢汽車實行定點回收。濟南市物資再生利用公司負責回收市區內(含市中區、歷下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各單位和個人的報廢汽車;章丘市、長清縣、平陰縣、商河縣、濟陽縣的物資再生利用公司負責回收本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的報廢汽車。
市、縣(市)物資再生利用公司受省級回收企業的委託,也可辦理中央及省駐當地單位的報廢汽車的回收。
第五條 經縣級以上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鑑定為報廢的汽車,一律不準繼續行駛。汽車車主憑具有車輛檔案管理許可權的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批准的“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到定點回收企業交車並辦理回收手續。
車主所交售的報廢汽車必須五大總成齊全完整,尚有使用價值的其他零件,可由車主拆解利用,但不得銷售。
第六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汽車,必須確認車主交售的報廢汽車的發動機、前後橋、變速器、車架、方向機等五大總成齊全,發動機和車架出廠編號與行車執照相符,同時查驗車主出具的有關證明,再對車主單位名稱、地址、經辦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及車輛的名稱、數量、發動機號、車架號等逐項進行登記後,向報廢汽車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市計畫委員會領取汽車更新優惠憑證後,到交通部門辦理註銷養路費手續。
第七條 申請從事報廢汽車拆解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註冊資金10萬元以上,具備相應的拆解技術和切割機、打包機等拆解設備;
(二)具備必要的消防安全設施和控制環境污染的處理設施。
第八條 申請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單位,須經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批准,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門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經營。
第九條 回收企業對報廢汽車的五大總成必須按廢鋼處理,對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經拆解企業修理後可折價銷售,但必須註明“再生零部件”,嚴禁拼裝整車轉賣。
第十條 報廢汽車拆解市場由市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所有拆解企業須全部進入市場內經營。
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其金屬含量計算,參照廢金屬計價。所交車輛完整、零部件齊全的,由拆解企業競價收購,收購價格做到儘量合理。
第十二條 市計畫委員會按照審批條件,每年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單位實行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對即將達到報廢標準的老舊汽車應縮短年檢周期。老舊汽車在擴展期滿的前二年內,不再辦理過戶、轉籍等手續。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拼裝車輛或未經批准擅自回收、拆解報廢汽車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計畫委員會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違反公安、工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分別由公安、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報廢汽車回收和拆解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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