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廢金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廢金屬管理辦法
  • 部門:濟南市人民政府
  • 時間:1990年11月23日
  • 目的:加強對廢金屬的管理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濟南市廢金屬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廢金屬的管理,切實搞好廢金屬的回收和利用,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廢金屬,是指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稀有、貴重金屬和報廢的汽車、鍋爐、機電產品及設備等。
第三條 市計畫委員會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全市廢金屬回收、利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編制和下達廢金屬回收、利用計畫;對廢金屬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組織串換,合理安排廢金屬流向;規劃加工網點;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價格監督管理;負責廢金屬出市的審查簽證。
第四條 廢金屬的回收、加工、供應及串換業務,由市物資再生利用公司和市再生資源總公司負責。其中,報廢汽車的回收由市物資再生利用公司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和經營生產性廢金屬。
第五條 凡需經營民用廢金屬收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由市物資再生利用公司或市再生資源總公司審核,報經市計畫委員會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和公安部門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六條 經批准營業的收購站、點收購的廢金屬必須全部交售給指定的回收部門,不準擅自銷售和串換。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的廢金屬設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全部交售給回收部門,不準進入集市貿易或者擅自串換。
第八條 個人揀拾的少量生產性廢金屬出售時,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到回收部門設定的回收專點出售、無證件或證明的,回收專點一律不得收購,發現疑點,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九條 廢金屬收購及供應銷售價格,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
第十條 廢金屬運往本市以外地區時,必須經市計畫委員會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審查批准,並辦理《廢金屬準運證》。對未辦理《廢金屬準運證》運往市外的廢金屬,經查獲後一律交指定的回收部門按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十一條 加工生產企業(冶金、機械鑄造、中小農具、輕工產品等)作為原料所需的廢金屬,由市計畫委員會金屬回收管理辦公室統一安排,回收部門予以供應。
第十二條 嚴禁高耗能小電爐、小高爐使用廢鋼鐵煉鐵,凡已投入使用的,要限期停產,逾期不停的,供電部門要停止供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觸犯刑律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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