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等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等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6.03.02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等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3.02
  • 實施時間:2006.03.02
經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實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7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哈爾濱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199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發布);
二、《哈爾濱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199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正,2002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第二次修正);
三、《哈爾濱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1997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四、《哈爾濱市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199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五、《哈爾濱市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199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發布);
六、《哈爾濱市舊貨流通管理辦法》(200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
七、《哈爾濱市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200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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