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2011.12.15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2.15
- 實施時間:2011.12.15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全面、正確實施,市政府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1、《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55號);
2、《哈爾濱市征地拆遷工作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66號);
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群力新區部分區域征地拆遷的通告》(哈政發法字[2006]24號);
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南崗區部分區域棚戶區拆遷改造有關事宜的通告》(哈政發法字[2008]21號);
5、《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2009年市區部分區域棚戶區拆遷改造有關事宜的通告》(哈政發法字[2009]6號);
6、《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機場路沿線景觀綜合改造有關事宜的通告》(哈政發法字[2009]16號);
7、《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2009年市區第三期棚戶區拆遷改造有關事宜的通告》(哈政發法字[2009]26號);
8、《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2010年市區鐵路環線部分危棚房拆遷改造有關事宜的通告》(哈政發法字[2010]15號);
9、《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力推進市重點工程項目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若干意見》(哈政綜[2011]1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按照原有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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