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界和邊境管理暫行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在2006.07.27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界和邊境管理暫行規定》等7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7.27
- 實施時間:2006.07.27
2006年7月11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以及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界和邊境管理暫行規定》(政府令第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量標誌管理辦法》(新政發[1988]5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細則》(政府令第21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婚姻登記管理辦法》(政府令第62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政府令第6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政府令第8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交河故城歷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辦法》(政府令第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