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應急物資保障暫行辦法

《濟南市應急物資保障暫行辦法》是濟南市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

濟南市應急物資保障暫行辦法
(2022年12月3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9號發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增強應急物資保障能力,提高應對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水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發放、報廢、回收等應急物資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所需的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專用裝備。
第三條 應急物資保障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
應急物資保障工作按照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災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統籌管理、適度完備、重點突出、注重實效和共享共用。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物資保障工作,將應急物資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以及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分級負責、分類儲備、屬地為主的要求,做好應急物資保障工作,提升應急物資保障效能。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本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應急物資保障工作。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牽頭負責應急物資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建設接口統一、互聯互通的應急物資信息化管理平台,協調指導開展應急物資保障工作,監督檢查應急物資保障情況。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商務、衛生健康、地震監測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做好應急物資保障工作。
以上部門統稱為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
第六條 建立市、區縣兩級應急物資保障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區域內應急物資保障工作,加強對應急物資資源的統籌,實現各級各類應急物資的信息共享、快速調用和協同保障。
第七條 應急物資保障工作應當根據不同區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機關部門職責建立分工明確、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的應急物資保障工作機制。
第八條 在應急物資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儲備
第九條 建立以市級儲備為依託、區縣級儲備為基礎、省級儲備為支持、周邊地區儲備為支援、社會捐助捐贈和家庭儲備為補充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滿足突發事件應對需要。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完善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按照節約、高效的原則,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更新制度,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有效提高應急物資綜合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 應急物資儲備採取政府儲備、商業儲備、產能儲備和家庭儲備等形式。
政府儲備應當以實物儲備為主,需要滿足應對不低於兩個較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物資儲備要求。
商業儲備是指通過與相關應急物資生產、流通企業簽訂委託存儲協定的方式,由承儲企業保持一定數量的物資庫存,平時用於商業周轉,突發事件時供緊急調用,保障應對突發事件急需且難以長期儲存的應急物資。
產能儲備是指通過委託相關應急物資生產企業,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迅速生產、轉產應急物資,保障相應應急物資的生產、供給。
家庭儲備是指鼓勵以家庭為單位,有針對性儲備應急物資,提高社會防災、減災、抗災能力。
第十二條 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職責,採取通過實物儲備和依法與企業簽訂協定保障等多種形式,確定應急物資儲備品種目錄、標準和規模,按照應急物資需求數量、使用頻次、生產周期和質保期限等因素,確立儲備方式,確保應急物資儲備安全充足。
第十三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特點和危害情況,落實相應應急物資儲備,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保障制度。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的要求,依法簽訂協定,履行保障義務,並確保所提供的應急物資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四條 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應當編制應急物資儲備計畫,結合年度預算編制,於每年10月底前確定下年度購置計畫。實行垂直管理的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落實應急物資儲備計畫。
第十五條 應急物資採購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落實資金保障,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六條 應急物資儲備資金包括:應急物資購置、維護保養、倉儲維護、保險、裝運倒庫等費用。
第十七條 應急物資儲備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使用和管理。堅持績效評價結果為導向,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 緊急採購工作經突發事件事發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要求,依法定程式按綠色通道實施緊急採購。緊急採購工作完後,其採購物資的品種、數量、單價等信息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應急物資實行動態管理機制,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搭建覆蓋全面、結構合理、信息完善的應急物資儲備信息資料庫,實現有效共享、科學調度,確保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完整、準確、及時。
第二十條 應急物資儲備嚴重不足時,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緊急徵用應急物資。被徵用的應急物資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應急物資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支持和捐贈。
接受捐贈的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接受捐贈情況和受贈應急物資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物資強制性標準質量檢查,政府儲備的應急物資需經第三方檢驗機構質檢合格。
第三章 調撥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籌協調、統分結合的要求,完善應急物資調撥、共享和協調機制,健全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動用應急物資時,應當優先動用本級儲備的應急物資。
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升級或者有特別需要時,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書面提出市級應急物資使用申請。緊急情況下,可先調撥,後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根據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統一調用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物資儲備。
第二十六條 應急物資發放應當堅持規範有序、公開透明、快速高效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應急物資發放可採取集中發放和分散發放兩種形式。發放應急物資時,應當登記造冊,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發放明細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中,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拋棄、虛報、瞞報、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物資。
應急物資發放不得向受災人員或者救助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捐贈應急物資的發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報廢與回收
第三十條 應急物資實行報廢制度。非人為因素致使破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或者超過儲備年限且無法使用的應急物資,應當報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未啟用或者可回收的應急物資,應當組織回收,經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後,作為區縣應急物資儲備,回收所需經費由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承擔。已經發放給受災人員使用,且不具備回收條件的,不再進行回收。
第三十二條 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組織回收應急物資時,應當排查確認,對可利用部分充分利用。需銷毀報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採取綠色環保方式進行處置。在回收報廢處置中產生的殘值收入,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三條 應急物資報廢處置,由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提出申請,履行法定程式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應當對應急物資的購置、籌集、儲備、調撥、發放、回收以及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中應急物資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的審計,並及時公布審計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應急物資購置、籌集、撥付、分配、使用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 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應急物資管理情況。區縣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物資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物資保障責任部門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應急物資重大損毀、質量明顯下降或者丟失的;
(二)挪用、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物資的;
(三)擅自出售、出借、出租和拋棄應急物資的;
(四)虛報、瞞報應急物資數量的;
(五)不及時歸還徵用單位和個人應急物資的;
(六)對被徵用的應急物資不依法給予補償的;
(七)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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