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產品回收管理(Product Recovery Management)產品回收管理是個新的管理領域,可描述為“按照法律、契約要求,或者責任義務,生產企業對所有棄置產品、零部件和材料的管理”。廢品回收處理是一個新領域,漸漸地,由於消費者或法律的要求,原生產企業對自己產品的回收修復承擔起了相應的責任,這意味著物料流應該就近到達主供應鏈,產品回收管理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恢復產品最大的經濟價值,同時滿足技術、生態與法律的限制。
內容
在當前的買方市場下,許多企業不得不面對棄置品或回收品,許多全新的管理問題也應運而生,有待人們去解決。其中關於產品回收物流管理的主要問題有:
1)產品設計必須考慮拆卸方便,處理效果好,修復後質量可靠;
2)次級市場必須充分開發;
3)產品回收要保證足夠的數量和質量;
4)決策時要能得到相關的信息;
5)必須有對回收品的修復策略。
對上述問題的背景可描述如下:一定類型的回收品從消費者那裡棄置下來,在有限數量的回收點予以回收,即從供應地點回到回收物流系統。每種產品都通過一定的修復戰略進行處理,這種策略要給出關於拆卸或處理選項(再用、循環,棄置)的策略規則,確定所要執行的程式及步驟。
目的
產品回收管理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恢復產品最大的經濟價值,同時滿足技術、生態與法律的限制。
在物理網路模型設計中,修復戰略中不同修復和棄置(Recovery and Disposal,RD)選項供給與需求是假設平衡的,即假設回收量與次級需求量相等。次級產品,部件和材料,來自對修復策略的套用,從客戶需求點上送出。每個RD項都要求一系列的處理工序,每道工序要求一種具體的設施。回收物流系統設計過程中必須考慮到回收物品的加工處理能力的提供,並需要確定設施類型。此外還要保證事先確定的修復策略必須正確地實施,同時在設施與運輸連線中,沒有生產能力限制。
總而言之,產品回收物流系統的設計目的是要使運輸總和、作業量,以及每年投入成本最小化,同時滿足需求與供給的限制。
產品回收管理辦法
產品回收管理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
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
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經營規則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
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契約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契約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
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
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網際網路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範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定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範;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處罰規定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