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經2015年6月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6月1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公布。該《辦法》共23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
  • 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7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號
《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6月5日省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劉偉平
2015年6月11日

管理辦法

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利用和處置,節約資源,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分類、拆解、循環利用、安全處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回收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公眾健康的要求。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在回收網點設定和儲存體系建設等方面予以引導和扶持,加強領導和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回收處理和環境污染防治意識。
鼓勵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設立臨時回收點,為回收提供便利。
鼓勵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個人使用者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經營者回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最佳化產業布局和產業園區,引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向園區聚集,鼓勵已建企業向園區搬遷;禁止採用淘汰落後工藝、技術、設備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工藝。
第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科技、財政、建設、工商、質監、稅務、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發布的鼓勵性技術、工藝、設備名錄及相關規定,鼓勵民營資本投資建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項目。
第八條 省財政、環保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工信、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執行國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政策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補貼政策。
第九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環保等部門積極推動科技創新,鼓勵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技術、工藝和設備的開發研究,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技術的引進、消化和再創新。
第十條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后應當交由回收經營者或處理企業妥善處理,憑其開具的回收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核銷手續;涉及國家秘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一條 從事生產、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分類、拆解、循環利用、安全處置等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電子廢物處理污染防治的技術規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加強崗位培訓,制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發生。
第十二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應當選擇無毒無害、可回收再利用的設計及生產方案,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清潔生產有關規定,並在其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及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
鼓勵生產企業對其產品的廢舊品進行回收。
第十三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銷售商、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註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維修電器廢棄物等交由有相應資質的企業處理。
第十四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應當符合本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相關規定的要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應當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回收等方式,開展便民、快捷服務。
第十五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應當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和本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髮展規劃。
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現場核查和公示。對準予許可的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企業予以公告;不準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資格證書核准範圍開展業務,不得處理核准範圍以外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七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拆解物應當分類分區存放,各分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標識,標明貯存物的類別、編號、名稱、規格、注意事項等。
拆解物中的危險廢物必須貯存於危險廢物專用貯存場地,不得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一般拆解物混用貯存區域。危險廢物必須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企業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並按相關要求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種類、數量及廢棄物去向相關信息,未及時報送或者報送信息不完整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時間段內拆解處理數量和種類的審核。
第十九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應當根據環境管理與監控計畫要求,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出具環境監測報告,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監控結果。
第二十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二)弄虛作假,幫助企業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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