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而制定的法規。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 文號:國務院令第551號
條例發布,條例修改,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相關方責任,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51 號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條例修改

2019年3月2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709號國務院令,3月18日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第四條中的“工商、質量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中的“質量監督”、第二十七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後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
第三條 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制訂和調整《目錄》,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國務院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第六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徵收標準和補貼標準,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範、推廣和套用。
第九條 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進口。

第二章 相關方責任

第十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採用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使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
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託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註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第十二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為電器電子產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核銷手續。
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處理企業與相關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等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回收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五條 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
禁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六條 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第十七條 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八條 處理企業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 回收、儲存、運輸、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資源綜合利用、商務、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髮展規劃,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第二十二條 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並在其經營範圍中註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方可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
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禁止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
(二)具有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三)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其他設備;
(四)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 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受理申請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暫停直至撤銷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第三十條 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確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工業區設定規劃,與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並應當加快實現產業升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09年2月25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我國已成為電器電子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許多產品已到了淘汰報廢的高峰期。根據2006年《中國統計年鑑》的數據計算,2006年我國主要電器電子產品的社會保有量,電視機約為4.9億台,電冰櫃約為2.2億台,洗衣機約為2.6億台,空調器約為1.5億台,計算機約為8000萬台,合計12億台。2006年這5種產品的實際廢棄量,電視機約為460萬台,電冰櫃約為210萬台,洗衣機約為250萬台,空調器約為140萬台,計算機約為200萬台,合計1260萬台。此外,每年還有大量的手機、複印機、傳真機、印表機等電子產品報廢淘汰。
目前我國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的流向主要有三個:一是通過走街串巷的小商販上門回收或者通過生產廠家、銷售商“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後,流入舊貨市場,銷售給低端消費者。二是通過捐贈等方式,向西部地區、希望國小等特定地域、群體轉移。三是拆解、處理,提取貴金屬等原材料。環境污染問題主要集中在第三個流向中,即由於一些地方存在為數眾多的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個體手工作坊,它們為追求短期效益,採用露天焚燒、強酸浸泡等原始落後方式提取貴金屬,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了嚴重污染,危害了人類健康。儘管各級人民政府對電子廢棄物引發的環境和健康問題給予了高度關注,但仍存在著應對措施不力的問題,有必要對電子廢棄物處理加強法制化管理,以利於可持續發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中有許多有用的資源,如銅、鋁、鐵及各種稀貴金屬、玻璃和塑膠等,具有很高的再利用價值。通過再生途徑獲得資源的成本大大低於直接從礦石、原材料等冶煉加工獲取資源的成本,而且節約能源。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利用,對於發展循環經濟,克服資源短缺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制約,具有重要意義。我國作為電器電子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活動,有利於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有利於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創建節約型社會,保障人體健康。
問:條例的調整範圍是什麼?
答:條例規範的是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發展改革委正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首批列入《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的品種,將在條例的實施準備期內報國務院批准。今後可以視實際需要,通過增補或調整《目錄》,逐步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後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考慮到舊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主要涉及產品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打擊違法銷贓等問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舊電器電子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與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的目標以及管理的內容,有很大差別,因此,條例未規定舊貨管理的內容,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後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
問:為什麼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答: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涉及到千家萬戶,已經自發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回收渠道,包括銷售(以舊換新)、維修、搬家公司、城市垃圾回收系統等多條渠道。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正在採取措施對廢舊物資回收予以引導和規範。條例維持了現行多渠道回收的體系。
不規範的拆解、提取原材料活動,是造成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主要原因,應當予以規範。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關於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條例設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制度,規定由取得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環保要求進行最終處置,即集中處理制度。處理企業資格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的具體條件有: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具有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其他設備;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等。
考慮到一些地方存在的群體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處理活動,予以取締或者在短期內轉化為完全符合處理企業資格的企業有一定困難,需要有一個從分散拆解處理向地域化集中、再向企業化集中處理的過程,條例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確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並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須符合國家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人體健康、技術和工藝要求等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工業區設定規劃,與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並應當加快實現產業升級。
問:什麼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專項基金,為什麼要規定這項制度?
答: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繳納義務。
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專項基金制度,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立足我國國情,並借鑑國外“生產者責任制”的做法而提出的。一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二是,為推動生產者承擔一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責任,支持處理企業實現產業化經營,需要國家出台一定的激勵措施。三是,從一些國家的實踐情況看,生產者也是通過繳納回收處理費用,由專門機構統一組織回收處理。
為提高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專項基金收取和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條例規定,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徵收標準和補貼標準,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問: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經營者、處理企業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答:1.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生產者的責任主要是“綠色”生產。“綠色”生產是《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的生產企業的責任。從國外經驗看,生產者儘量做到“綠色”設計、“綠色”生產、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是解決電子污染的根本途徑。條例規定,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採用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使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
2.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的責任。條例規定,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註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的責任。條例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為電器電子產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處理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
4.處理企業的責任。一是,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應當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二是,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禁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三是,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日常環境監測制度。四是,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基本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此外,回收、儲存、運輸、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問:政府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答:政府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工藝、設備的示範、推廣和套用。第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範。第三,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資源綜合利用、商務、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髮展規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問:條例為什麼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根據國外經驗和國內實際情況,條例需要一定的實施準備期。實施準備期內主要有以下工作:一是向全社會普及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的知識;二是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以及針對不同產品的基金收費標準及處理補貼標準;三是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及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經營者、處理企業的實施準備工作。條例公布到實施留出兩年的準備和過渡時間,條例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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