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經2013年2月17日商務部第7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布。該《辦法》共23條,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13年第1號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2月17日商務部第7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陳德銘
2013年3月15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的管理,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產品,是指已進入消費領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價值的電器電子產品。包括製冷空調器具、清潔器具、廚房器具、通風器具、取暖熨燙器具、個人護理器具、保健器具、娛樂器具等電器產品和音像娛樂類、信息技術類等電子產品。
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從事舊電器電子產品收購或銷售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是指經營者收購和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的活動。
第四條 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經營活動,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相關行業協會依照章程規定,積極為經營者服務,組織專業技能培訓,完善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信息系統,建立企業、從業人員誠信經營檔案,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七條 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品名、商標、型號、出售人原始購買憑證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應當包括產品的收購登記信息,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和後配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情況。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將在流通過程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用於與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活動無關的領域。舊電器電子產品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出售人應當在出售前妥善處置相關信息,經營者收購上述產品前應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舊電器電子產品的流通活動應當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條 禁止經營者收購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過盜竊、搶劫、詐欺、走私或其他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
(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購的。
第十一條 待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產品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嚴禁經營者以翻新產品冒充新產品出售。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並應當提供不少於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舊電器電子產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經營者應依法履行三包責任。
經營者應當設立銷售台賬,對銷售情況進行如實、準確記錄。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銷售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
(一)喪失全部使用功能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條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銷售的。
第十五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市場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統計經營者收購和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相關信息,包括銷售產品品名、商標、型號、數量、單價、經銷商等內容。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促進政策和綜合協調等方式,規範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秩序,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經營者和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信息和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業統計工作,經營者應按照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和數據。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舊電器電子產品收購和銷售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