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5月21日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綜〔2012〕3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徵收管理、使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9條,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執行時間:2012年7月1日
  • 內容:分總則、徵收管理
  • 頒布時間: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徵收管理,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政策完善,

基本信息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國家為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基金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四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基金繳納義務。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包括自主品牌生產企業和代工生產企業。
第五條 基金分別按照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銷售、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定額徵收。
第六條 納入基金徵收範圍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執行,具體徵收範圍和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補貼資金的實際需要,在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基金徵收標準。
第八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繳納的基金,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繳納的基金,由海關負責徵收。
第九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按季申報繳納基金。
國家稅務局對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徵收基金,適用稅收徵收管理的規定。
第十條 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繳納基金。
海關對基金的徵收繳庫管理,按照關稅徵收繳庫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採用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保和便於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基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生產用於出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免徵基金,由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列明的出口產品名稱和數量,向國家稅務局申請從應繳納基金的產品銷售數量中扣除。
第十三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已繳納基金的,國內銷售時免徵基金,由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繳款書》列明的進口產品名稱和數量,向國家稅務局申請從應繳納基金的產品銷售數量中扣除。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1款75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收入”(新增)下的有關目級科目。
第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授權,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基金,不得改變基金徵收對象、範圍和標準。
第十六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繳納的基金計入生產經營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基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補貼;
(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電器電子產品生產銷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以及相關信息採集發布支出;
(三)基金徵收管理經費支出;
(四)經財政部批准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依照《條例》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3號)的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對列入《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可以申請基金補貼。
給予基金補貼的處理企業名單,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回收處理列入《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髮展規劃時,應當優先支持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設立處理企業。
第二十條 對處理企業按照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給予定額補貼。
基金補貼標準為:電視機85元/台、電冰櫃80元/台、洗衣機35元/台、房間空調器35元/台、微型計算機85元/台。
上述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是指整機,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成本變化情況,在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基金補貼標準。
第二十一條 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範,並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審核辦法核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數量後,方可獲得基金補貼。
第二十二條 處理企業按季對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進行統計,填寫《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並在每個季度結束次月的5日前報送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處理企業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時,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入庫和出庫記錄報表;
(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作業記錄報表;
(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出庫和入庫記錄報表;
(四)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銷售憑證或處理證明。
相關報表和憑證按照環境保護部統一規定的格式報送。
第二十四條 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處理企業報送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及相關資料後組織開展審核工作,並在每個季度結束次月的月底前將審核意見連同處理企業填寫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表》,以書面形式上報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負責對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情況進行核實,確認每個處理企業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並匯總提交財政部。
財政部按照環境保護部提交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種類、數量和基金補貼標準,核定對每個處理企業補貼金額並支付資金。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要求,編制年度基金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
財政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基金支出預算並批覆下達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211類61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支出”(新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分別向國家稅務局、海關報送電器電子產品銷售和進口的基本數據及情況,並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基金,自覺接受國家稅務局、海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接收、貯存和處理,拆解產物出入庫和銷售,最終廢棄物出入庫和處理等信息,全面反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在處理企業內部運轉流程,並如實向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和拆解處理的基本數據及情況。
第二十九條 處理企業申請基金補貼相關資料及記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和拆解處理情況的原始憑證應當妥善保存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部和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金補貼審核制度,通過數據系統比對、書面核查、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的環保核查和數量審核,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貼資金等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實時監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生產銷售的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
處理企業和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監控系統。處理企業建立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監控系統對接。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建立監控系統的要求,登記企業信息並報送電器電子產品生產銷售情況。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審計署、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基金繳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種類、數量的審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和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公開全國和本地區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接受基金補貼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基金繳納和使用中的違法違規問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投拆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授權,擅自減免基金或者改變基金徵收範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基金補貼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基金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處理企業有第一款第(二)項行為的,取消給予基金補貼的資格,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違反基金徵收管理規定的,由國家稅務局比照稅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違反基金徵收管理規定的,由海關比照關稅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附:1.對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徵收基金的產品範圍和徵收標準(略)
2.對進口電器電子產品徵收基金適用的商品名稱、海關稅則號列和徵收標準(2012年版)(略)

政策完善

關於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財綜[2013]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規模化、產業化、專業化發展,提升行業技術裝備水平,推動優質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做大做強,淘汰落後處理企業,根據《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2]34號)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已建成的優質處理企業納入基金補貼範圍
優質處理企業是指再生資源利用領域全國性龍頭企業和電器電子產品生產大型骨幹企業設立的處理企業,並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技術設備,具備持續的技術設備研發和創新能力;(二)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無害化資源化深度處理能力,資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高;(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環境污染控制標準高;(四)企業管理規範,有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信息管理系統,內部控制制度有效;(五)有穩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渠道;(六)企業誠信度高,社會信譽良好。
本通知發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納入相關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髮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優質處理企業,可以向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並向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補貼。
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對提出申請的優質處理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提出基金補貼申請的優質處理企業相關條件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對達到合格標準的,納入基金補貼範圍。
二、調整完善各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髮展規劃
對獲得基金補貼的優質處理企業,由相關省(區、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納入本地區規劃。本通知發布後新設立的優質處理企業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和基金補貼,必須先符合各省(區、市)規劃的要求。
嚴格控制處理企業規劃數量,最佳化處理企業結構。除將已獲得基金補貼的優質處理企業納入規劃外,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環境保護部備案的各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規劃數量不再增加。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修訂本地區規劃,淘汰技術設備落後、不符合環保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率低、缺乏誠信和管理混亂的企業,並將優質處理企業納入規劃。
合理核定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要切實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審查和許可管理,根據處理企業配備的關鍵處理設備(如CRT切割機)台數、以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為標準,並區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科學合理核定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確保真實準確,不得虛增處理能力。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要重新核定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並按規定對其換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督促和指導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做好處理能力核定工作,並於2014年1月20日前將重新核定後的本地區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報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備案。
三、明確基金補貼企業退出規定
各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現場檢查、駐廠監管、重點抽查、委託專業機構審核、信息系統實時監控等方式,加強對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審核和環境執法監督。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處理企業進行綜合評估。在審核監督和綜合評估中發現處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給予基金補貼的資格,並從相關省(區、市)規劃中剔除:(一)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基金補貼的;(三)非法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的;(四)自2014年起,經各級環保部門審核確認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規範拆解處理數量占其申報拆解處理總量連續兩年超過5%的;(五)自2014年起,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年實際拆解處理量低於許可處理能力的20%的,以及資源產出率低於40%的。
四、全面公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信息
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在政府網站顯著位置公開本地區處理企業規劃數量、名稱、處理設施地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和能力等;按季度公開本地區處理企業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以及拆解產物和最終廢棄物利用處置情況;及時公開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的環保核查和數量審核情況,以及處理企業接受基金補貼情況。環境保護部要在政府網站顯著位置公開各省(區、市)處理企業規劃數量、名稱、布局、處理能力等;按季度公開各省(區、市)處理企業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及審核情況;及時公開各省(區、市)處理企業接受基金補貼情況等。通過提高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信息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營造公平市場環境,增強行業發展的自律性,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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