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管理規定

2012年8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8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2年8月20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 號數:第41號
基本信息,基金徵收管理規定,基金徵收產品範圍,

基本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管理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的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管理規定》予以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對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基金徵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為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繳納基金。
第三條 基金的徵收範圍、徵收標準依照《國內銷售電器電子產品基金徵收範圍和標準》(附屬檔案1)執行。
基金的徵收範圍、徵收標準調整的,依照調整後的範圍和標準執行。
第四條 基金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基金繳納義務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基金。
對基金繳納義務人徵收基金,適用稅收徵收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銷售應徵基金產品時繳納基金。本規定所稱銷售,是指通過從購買方取得貨物、貨幣或其他經濟利益轉讓應徵基金產品所有權。
基金繳納義務人受託加工生產應徵基金產品的,不論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論在財務上是否做銷售處理,均由受託方繳納基金。
第六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將應徵基金產品用於生產非應徵基金產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於移送使用時繳納基金。
第七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銷售或受託加工生產相關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繳納基金。應繳納基金的計算公式為:
應繳納基金=銷售數量(受託加工數量)×徵收標準
第八條 基金繳納義務的發生時間按照如下要求確定:
(一)基金繳納義務人銷售電器電子產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契約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契約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契約的,為發出電器電子產品的當天;
2.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電器電子產品的當天;
3.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電器電子產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受託加工應徵基金產品,基金繳納義務人只收取加工費的,為委託方提貨的當天。
(三)基金繳納義務人將應徵基金產品用於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四)基金繳納義務人以委託代銷方式銷售應徵基金產品的,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應徵基金產品滿180天的當天。
第九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出口電器電子產品,免徵基金。
第十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購進或者收回委託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已繳納基金的,從應徵基金產品銷售數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繼續扣除。
第十一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準確核算購進和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繳納基金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不能準確核算的,按實際銷售數量徵收基金。
第十二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已繳納基金的電器電子產品發生銷貨退回的,準予在當期申報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繼續扣除。
第十三條 對採用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保和便於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基金的,按照國務院相關部門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按季申報繳納基金。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基金,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申報表》(附屬檔案2)。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局徵收基金應使用稅收票證。
第十六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繳款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清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代理出口協定、委託加工協定、退貨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覺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七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基金徵收管理規定的,稅務機關比照稅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國內銷售電器電子產品基金徵收範圍和標準
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申報表

基金徵收產品範圍

關於進一步明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產品範圍的通知
財綜[2012]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的規定,現就國家稅務局對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徵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產品範圍通知如下:
一、納入基金徵收範圍的電視機,是指含有電視調諧器(高頻頭)的用於接收信號並還原出圖像及伴音的終端設備,包括陰極射線管(黑白、彩色)電視機、液晶電視機、等離子電視機、背投電視機以及其他用於接收信號並還原出圖像及伴音的終端設備。
二、納入基金徵收範圍的電冰櫃,是指具有製冷系統、消耗能量以獲取冷量的隔熱箱體,包括各自裝有單獨外門的冷藏冷凍箱(櫃)、容積≤500升的冷藏箱(櫃)、製冷溫度>-40℃且容積≤500升的冷凍箱(櫃),以及其他具有製冷系統、消耗能量以獲取冷量的隔熱箱體。
對上述產品中分體形式的設備,按其製冷系統設備的數量計征基金。對自動售貨機、容積<50升的車載冰櫃以及不具有製冷系統的櫃體,不徵收基金。
三、納入基金徵收範圍的洗衣機,是指乾衣量≤10kg的依靠機械作用洗滌衣物(含兼有乾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輪式洗衣機、滾筒式洗衣機、攪拌式洗衣機、脫水機以及其他依靠機械作用洗滌衣物(含兼有乾衣功能)的器具。
四、納入基金徵收範圍的房間空調器,是指製冷量≤14000W(12046大卡/時)的房間空氣調節器具,包括整體式空調(窗機、穿牆機、移動式等)、分體形式空調(分體壁掛、分體櫃機、一拖多、單元式空調器等)以及其他房間空氣調節器。
對分體形式空調器,按室外機的數量計征基金。對不具有製冷系統的空氣調節器,不徵收基金。
五、納入基金徵收範圍的微型計算機,是指接口類型僅包括VGA(模擬信號接口)、DVI (數字視頻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體接口)的台式微型計算機的顯示器、主機和顯示器一體形式的台式微型計算機、攜帶型微型計算機(含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掌上電腦)以及其他信息事務處理實體。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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