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基本醫療保險零售藥店定點協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定管理制度,根據《濟南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和國家、省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保定點藥店,是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組織評估確認並簽訂服務協定,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配購藥及相關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三條醫保定點藥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GSP)半年以上,主營業務為藥品零售業務(不含藥品專櫃),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定點和因違規解除醫保服務協定記錄;
(二)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及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配備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專職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藥師,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藥師的執業地與註冊地點一致,營業時間保證有一名以上執業藥師在崗;
(三)具備獨立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且符合與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聯網結算條件。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證書及複印件;
(二)從業人員名冊、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藥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身份證明、營業場所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協定,地理位置示意圖;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的《零售藥店定點申請表》等其他材料。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零售藥店醫保定點申請。工作程式為:發布通知、受理申請、組織評估、評估結果公示、公布定點、簽訂協定、備案。
具體受理時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工作計畫發布。
第六條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單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第七條對已受理的零售藥店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成立評估組,組織人員進行評估。評估實行迴避制度,有直接利害關係者不能作為評估人員參加評估。
第八條評估包括材料查驗、現場查驗和綜合評估。評估組查驗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當事人;材料符合要求的進行現場查驗,提出查驗意見。評估組覆核材料與現場查驗結果後提出綜合評估意見。
評估所需時間根據零售藥店申請數量確定。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評估結果,將評估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定點。對未確認定點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確定定點的藥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之簽定服務協定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對醫保定點藥店進行監管,按年度考核。健全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藥師)管理、社保卡使用管理、誠信服務信用等級等制度。
第十二條 醫保定點藥店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地址等發生變更時,應在有關部門批准變更後的15日內攜帶有關批准檔案及本辦法第四條所需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定點藥店變更時不符合定點條件的,終止服務協定;符合定點條件的改簽服務協定。定點零售藥店因違規被調查、處理期間不得申請變更信息。
定點藥店不按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止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十三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實施方案並具體負責市轄區零售藥店醫保定點評估和協定管理等工作,辦理情況和相關資料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備案。
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縣(市)的醫保定點評估和協定管理等工作,並將辦理情況和相關資料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