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濟政發[1986]16號
【發布日期】1988-02-29
【生效日期】1988-0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試行辦法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濟政發[1986]16號發布)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拆遷安置補償工作,以保證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拆遷範圍內具有合法房屋的單位和常住居民,以及進城購買或租賃房屋從事合法經營有暫住戶口的住戶給予安置。被遷戶的家庭人口按戶口凍結時的常住戶口為準。有常住戶口而不常住的、有常住戶口而無對應住房的、或只有暫住戶口而無合法住房的均不予安置。被遷戶在拆遷範圍外另有正式住房,全部或部分不予安置。
被遷戶的拆遷安置用房,按合法居住面積計算(居住面積的計算標準見附表一)。
第三條被遷戶的安置去向根據建設工程性質確定。凡非住宅建設工程和低層為公用房其餘為住宅的建設工程的被遷戶一律易地安置;其它工程的被遷戶採取就地與易地相結合的辦法安置。
第四條被拆戶就地安置時,原則上按原合法居住面積安置;易地安置時,對原人均居住面積不足6.2平方米的,按6.2平方米安置。
第五條對人均住房較多的被遷戶應少於原居住面積安置。就地安置時,按略高於本市近期規劃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安置標準見附表二);易地安置時,按就地安置標準酌情增加面積,但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已享受國家規定住房標準待遇的,按規定標準安置。
第六條對被遷戶的實際安置面積比應安面積經少於1平方米內、多3平方米以內,或多於3平方米一戶只安一間住房的均為正常安置;除此以外超安的部分按就地安置每平方米300元、易地安置每平方米150元的標準,由被遷戶職工所在單位交納超安費,拆除私房少安的面積,按每平方米160元的標準對產權所有者作一次性補助。
第七條用住宅樓安置被遷戶,根據被遷戶原住房情況和家庭成員年齡、身體狀況等合理安排樓層。一戶安置兩個或兩個(含)以上房號的,應酌情搭配樓層。
第八條拆除單位非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積拆一安一。需易地建房安置的,由拆遷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部門定點後建房。建設單位持拆遷部門的證明辦理追補建房計畫,引起的各類費用均由建設單位承擔。放棄安置要求的,按原用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發安置補助費;少安安置房的,按每平方米200元計發少安房補助費;超安面積5~20平方米的,按該房商品價40%交納超安用房費,可先作臨時安置。
第九條對被遷單位和住戶一次性安置有困難的,可先作臨時安置。
被遷單位的臨時安置,由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臨時安置期間,原屬辦公、倉庫類房屋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生產、營業類房屋按拆遷範圍內在編職工人數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計發補助費。
私人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臨時安置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期間,按營業執照從業人數,每人每月發給60元補助費。
被遷戶的臨時安置,採取所在單位安排、被遷戶自行找房、建設單位或拆遷部門提供房源等多渠道解決。臨時安置期間,按原住面積15平方米以內每月30元;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一元的標準計發補助費。單位解決房源的發給單位,自行安置的發給本人。由建設單位或拆遷部門提供安置房的不發補助費,並按月交納房租、水、電費。
第十條拆遷租、典、借、換的房屋,安置現住戶。其中租、借私房的,由現住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按原住房居住面積每平方米160元向原房主付清補償費後,新安房的使用權屬付款單位。當時付款有困難的,由現住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與原房主簽訂一至兩年的借住契約。契約期間仍不付款的,應將新安房交還原房主使用,現住戶由所在單位安置。
有住房糾紛的,當事人應協商解決,或按仲裁、訴訟程式處理,但不得影響拆遷。
第十一條拆遷徵用單位自管房和私房(含附屬物)的補償費,由拆遷部門按照本市現行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再增加60%係數勘估作價,與產權所有者在限期內辦理拆遷補償手續,同時收回房屋產權證件:並將補償費交付產權所有者。逾期不辦的,房屋先行拆除,補償費由拆遷部門無息代管。有產權、債務糾紛限期內尚未協商一致的,先行拆除房屋待糾紛解決後再予付款。
房主要求住房產權的,可用安置房作價抵償。樓房一、四層按建築造價(不含征地、拆遷、配套等費用,下同)作價,二、三層按建築造價加5%作價,五層以上按建築造價減5%作價。安置房與徵用房兩相作價找差,付清差價款後,由房管部門發給產權證書。
第十二條拆除農業戶自住房和農村集體所有房屋,由所在鄉、鎮統一划定宅基地重建。拆遷部門按規定對被拆房屋作價補償,並按原房屋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發給建房補助費。無條件解決宅基地的,按照私房、單位自管房的安置、補償辦法辦理。對租賃給城鎮居民使用的房屋,新建後仍安置原使用者。
第十三條拆除房管部門統管的房屋,建設單位用安置被遷單位和住戶的房屋作為產權抵償,包括拆甲區安乙區的均不另作經濟補償。抵償產權有困難,按本市現行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再加60%係數作價補償。被拆房的管理部門應及時停租、撤管、註銷產權。
第十四條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並限期自行拆除。逾期由拆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行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五條單位提供房源對被遷戶作固定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積每平方米240對安置單位作一次性經濟補助。其中,安置租借私房的,按產權所有者160元和安置單位80元的數額補助。
私房主自住房自行解決安置房的按原居住面積每平方米240元作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十六條被遷戶的搬家費,以一口人戶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0元的標準計發。
被遷單位的搬家費,按被拆房屋的使用面積,生產、倉庫用房每平方米5元,辦公、營業用房每平方米3元計發,對先作臨時安置的被遷單位和住戶,再固定安置搬遷後,再發一次搬家費。
被遷戶參加拆遷會議,按實際天數計算;搬家時給予兩天假期。由拆遷部門出具證明,均按公假處理,不影響評比和獎勵。
第十七條被遷戶和被遷單位的搬遷時間統一規定為七天。被遷戶每提前一天,按正式常住戶口1~3口人戶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發10元;被遷單位每提前一天,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3元,從交驗空房之日起計發提前搬遷獎。
第十八條對已經作妥善安置,合理補償,仍堅持無理要求拒不搬遷者,按以下辦法辦理:
1.被遷戶和被遷單位超過限期一天內的扣發搬遷費50%,超過限期兩天內的扣發全部搬遷費。被遷戶超過限期兩天以上的,按實際超過天數每天罰款30元,由被遷戶家話成員所在單位扣交。被遷單位超過限期兩天以上的,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積每天每平方米罰款3元。
2.對乘機煽動鬧事,阻撓拆遷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污言穢語,行兇打人,搶占房屋,哄搶國家資材和蓄意阻撓建設的,由拆遷部門提請公安機關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臨時安置的被遷單位和住戶,自下達回遷通知書的第三天起,三日內回遷完畢,同時將臨時安置房完整無損地歸還原主。提前或延期搬遷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獎懲。
第二十條因建設單位不能按期提供遷入條件,使被遷單位和住戶延期遷入新房戶的,延誤期間加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各拆遷部門,要嚴格執行拆遷政策,不得另立章程、各行其是;拆遷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侵犯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者,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