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規定

濟南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規定,濟南市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0-05-26
  • 生效日期:2000-05-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第158號)
現發布《濟南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謝玉堂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具體內容

濟南市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合理利用土地,促進企業改制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契約,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上地租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具體承辦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租賃業務。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有土地租賃管理,應當遵循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六條對原有建設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土地租賃,也可以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但屬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七條租賃國有土地,按下列程式辦理租賃手續:
(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證或有關權屬證明、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及其他有關資料,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國有土地租賃申請;
(二)土地管理部門對國有土地租賃申請及產權進行審核,並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租賃期限、地租交納時間等有關事宜;
(三)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契約,並依照有關規定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使用者持政府批准檔案和國有土地租賃契約等有關資料,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租賃手續後,方可有償使用土地。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同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當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當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契約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第九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年度或季度交納國有土地租金,租金的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時,應當預交第一年租金。
第十條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間,承租人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契約約定,可將承租的國有土地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的國有土地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間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租賃期間土地開發的情況,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的補償。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收回土地。
第十二條國有土地租賃期滿,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並辦理續租手續;逾期沒有辦理續租手續或雖申請續租但末獲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用地恢復原來的土地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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