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

《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於2008年出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是指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城鎮住房因上市交易產生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和長清6區(含濟南高新開發區)。
第四條 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申請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原所有人己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交易房屋已辦理過戶手續,受讓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三)其他法定房地產上市交易條件。
第六條 房屋交易的當事雙方應自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辦理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履行下列程式:
(一)交易雙方共同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二)提交土地變更登記所需資料,其中,交易房屋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履行審核審批手續;
(四)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上市交易的城鎮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由受讓方按房屋交易成交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成交價格按房屋交易時繳納的契稅倒推計算確定,即房屋成交價格等於所繳契稅除以契稅稅率。
第九條 上市交易的城鎮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土地變更登記後的出讓年期為70年;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的,變更登記後出讓年期為原出讓年限的剩餘年期。
第十條 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