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於2008年出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於2008年出台。
《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於2008年出台。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濟南市居民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是濟南市政府發布的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發展住房二、三級市場,規範居民己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居民己...
第一條根據《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以下簡稱《出讓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第...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廠礦企事業和部隊等單位使用的土地,由本單位申報。(二)城鎮建成區和工礦區範圍內的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申報。(三)城鎮建成區內的住房用地,房產權...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縣(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九條 國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對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的審批管理。濟南高新區代管範圍內宅基地的審批管理,仍按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由所屬區政府負責,報批基礎性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負責。第五條 村民建設住宅使用宅基地,應符合鄉鎮(含街道辦事處,下同)土地...
《濟南市統一徵用土地暫行辦法》在2003.04.28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證徵用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發生增值的,應按《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繳納土地增值費。房屋出售價格明顯低於房屋所在地商品房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第十五條 買賣房屋時,當事...
村(居)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在補交國有土地出讓金後,可以上市交易。集體土地上的房產,不得上市交易,可在本村(居)村(居)民之間轉讓。第十九條 舊村(居)改造新建居住社區住宅建設的適用、安全、耐久、環境...
根據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01年5月18日經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改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