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彈性供應暫行辦法

《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彈性供應暫行辦法》由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彈性供應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2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彈性供應
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自然資規〔2022〕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彈性供應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2022年5月12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彈性供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構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及公共服務等國有建設用地,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彈性供應方式的,適用本辦法。
公共服務用地包括能源、環境保護、養老、教育、文化、體育、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公共衛生、停車設施等。
混合用地(不含商業、娛樂、商品住宅用地)採取彈性供應的,可按照主導用途參照執行。
第三條 長期租賃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與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契約並支付租金的供應方式。
先租後讓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先行以租賃方式向承租人供應土地,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約定條件後,可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供應方式。
租讓結合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先行以租賃方式向承租人供應土地,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約定條件後,可將部分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部分土地保留租賃的供應方式。
彈性年期出讓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綜合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發展趨勢、企業用地需求等,在法定年期內合理確定出讓年限,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受讓人的供應方式。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彈性供應土地,應為經依法批准的國有建設用地。
第五條 彈性年期出讓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產業類型、投資額度、企業需求等科學確定出讓年限,但不得超過法定出讓最高年限。
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契約約定,一般不低於5年,最高年限為20年,期滿可續期。
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先行租賃期限由契約約定,但不得超過20年,轉為出讓時,租讓年限合計不得超過該宗土地法定出讓最高年限。
第六條 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承租人使用租賃土地達到契約約定條件後辦理出讓手續時,可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有關規定,採取協定方式出讓。
第七條 彈性供應首期配置時,應明確後續續期價格的計算規則和條件,並予以公示。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起始價或底價,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土地評估機構,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技術標準評估後,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經政府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應按實際出讓年限進行年期修正。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對擬租賃地塊的租金進行評估,經政府集體研究綜合確定標底(底價)、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幅度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雙方協定的方式確定租金。租金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
第三章 辦理程式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設用地供地方案,明確供應方式、產業供應前置條件、開發建設條件、規劃條件、租賃轉出讓條件、達到約定條件期限、供應期限、出讓(租)金、繳款時間和方式等內容。供地方案報有批准權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第九條 彈性供應成交後,中標人或競得人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租賃契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各類園區管委會與受讓人(承租人)簽訂履約監管協定。
第十條 租賃土地承租人應持國有租賃契約、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第十一條 租賃國有建設用地轉為出讓的,受讓人應持原不動產權證書、出讓契約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材料,繳納相關稅費後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採取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在契約約定的租賃期滿前1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各類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合格,申請出讓的,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申請繼續租賃的,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契約。考核評價不合格,且未在租賃契約期滿前整改到位的,按照租賃契約、履約監管協定約定處理。
採取長期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在期滿前6個月向出租人申請續期。除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契約約定應當收回的,應準予續期。
第十三條 採取彈性供應的,受讓人(承租人)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的規劃條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如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經依法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採取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和長期租賃方式供應的,承租人在契約約定租賃期內,全部支付租金並領取不動產權證書後,按照契約約定完成投資開發,經出租人同意,可以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的轉讓、轉租、抵押,但履約監管協定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須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登記。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的,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隨之轉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租的,其使用範圍內的租賃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租。
新租、續租、租賃轉出讓、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均需重新簽訂契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將契約信息傳遞至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向受讓人(承租人)開具繳款通知,由受讓人(承租人)在繳款通知規定期限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相關稅費。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入庫後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並商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覆核同意後,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人民銀行依據財政部門開具的收入退還書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第四章 履約監管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各類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各相關部門對履約情況進行登記、統計、跟蹤問效,並將相關情況納入誠信體系。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不能按契約約定期限開竣工或達到租賃轉為出讓條件的,受讓人(承租人)可在契約約定期限前30日向出讓人(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請,經出讓人(出租人)同意後相關期限可以順延,但順延期限不得超過1年。延期申請批覆信息要同時傳遞給稅務部門。
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且符合土地閒置費徵收條件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應繳相關信息傳遞至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按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十六條 受讓人(承租人)應按契約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價款(租金),出讓人(出租人)按照契約約定按時交付土地。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租金)和交付土地的,違約責任按契約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違反相關規定轉讓、轉租、抵押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有權責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契約,無償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註銷不動產登記,並有權要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租賃土地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租賃土地使用權應由出租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契約約定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市、縣(市)可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國務院及所屬部門檔案中明確的其他產業用地涉及彈性供應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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